在企业反舞弊调查中,准确界定涉案人员的责任程度是后续追责、挽回损失及完善内控的关键。《刑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当从宽处罚的规定,虽为司法原则,但其蕴含的“主次有别、责任分层”理念,为企业反舞弊人员分析内部舞弊案件、评估个体责任提供了极具价值的框架。然而,该条款的抽象性也提示我们,实务中需结合企业场景提炼更具体的认定标准。
鉴于此,本文旨在梳理刑法及司法实践中主从犯的认定逻辑,赋能反舞弊调查工作,提升调查精准度与追责合理性。
主要目录:
1.法律基础与责任分层理念
2.“次要作用”与“辅助作用”在企业舞弊中的辨析
3.单位(企业)场景下主从犯认定的特殊要点
4.反舞弊工作中界定主从犯的12项关键维度
5.追赃挽损中的责任区分应用
6.内部处分与移送司法中的罚则考量因素 (类比罚金)
7.舞弊金额认定与责任挂钩
8.调查结论与处理建议:善用“从犯”逻辑进行责任分层
01 法律基础与责任分层理念
核心理念: 区分“主导/核心作用”与“次要/辅助作用”是责任认定的基础。主犯对舞弊行为负主要或全部责任,从犯责任相应减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七条是基石。同时,最高法/检相关纪要(如金融犯罪、网络犯罪、单位犯罪批复等)提供了更细化的指引,强调需根据行为人在共同舞弊中的地位、作用、主观恶性、获利情况等综合判断。
02 “次要作用”与“辅助作用”在企业舞弊中的辨析
次要作用 (程度差异 - 同类行为): 直接参与了核心舞弊行为(如虚假交易执行、关键数据篡改),但在整个舞弊链条或团伙中作用相对较小、非主导。
案例场景: 销售团队集体虚增业绩,某成员按主管指令伪造了部分合同,但非方案制定者或主要受益人。
辅助作用 (性质差异 - 不同类行为): 未直接实施核心舞弊行为,但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或便利。
案例场景: IT人员应业务部门要求,违规开通系统权限或修改审批流程;财务人员明知单据虚假仍按指令处理付款;行政人员协助销毁证据。
03 单位犯罪场景下主从犯认定的特殊要点
核心原则: 根据最高法《金融犯罪纪要》,关键在于识别“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责任不等同于主从犯,但认定逻辑相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通常视为主犯):
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作用。
关键点: 不看绝对职位高低,看实际影响力。项目经理、部门负责人甚至关键岗位员工(如高级技术专家、核心销售)若实际主导舞弊,即可认定。
受雇/聘任人员若发挥核心作用(如设计舞弊模型、操控关键环节),亦可为主犯。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能为从犯):
具体实施舞弊行为并起“较大作用”。
从犯典型: 受领导指派或奉命参与,被动性强(如普通文员录入假数据、基层操作员按指令执行非常规操作)。
免责/显著轻责情形: 受指派参与但作用微小,且对舞弊性质缺乏认知(需证据支持)。
集团/母子公司责任:
上级单位对下属单位存在实际控制(业务、人事、财务)时,下属单位涉案关键人员可视为上级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责。证据重点:决策文件、OA记录、资金流、考核指标。
无实际控制证据,需考虑独立起诉下属单位或其责任人。
04 反舞弊工作中界定主从犯关键维度 (实操核心)
反舞弊工作中应重点收集以下证据,综合判断:
1.犯意发起/主导: 谁提出、决定、推动舞弊方案?谁仅是执行或附和?
2.雇佣/指令关系: 是策划/管理者,还是被雇佣/被指派执行的员工?后者被动性、从属性强。
3.参与深度与广度: 涉及舞弊全链条/核心环节?还是局部、边缘性工作(如宣传支持、基础数据处理、客服应对)?
4.获利金额与比例: 获取的非法利益占舞弊总额的比例?分赃比例?薪酬/奖金异常增幅?主犯通常获益巨大且比例高。
5.岗位职责与作用: “重要作用”不等于“主要作用”。技术骨干提供关键支持可能作用重要,但若非舞弊主导者,未必是主犯。关键看行为性质(实施核心 vs 技术支持)。
6.实行行为 ≠ 主犯: 直接执行舞弊操作者(实行犯),若受严密控制、仅完成分配任务,仍可能认定为从犯。
7.参与频率、自主性、时长: 持续参与、主动性强、时间长?还是短暂、偶发、机械执行?
8.纯帮助行为性质: 仅提供技术工具、后台支持(非定制开发特殊舞弊功能)、职务便利,且收取正常市场费用?通常指向从犯。
9.工作内容性质: 舞弊模式设计者、核心话术/工具制作者、关键培训者、业务骨干(驱动业绩造假),一般不宜认定为从犯。
10.居间/经纪角色: 仅为利益牵线搭桥,未主动实施欺诈,且获利有限?通常为从犯。
11资金控制权: 对舞弊所得资金是否有决策、调度、支配权?是主犯的强标志。被动经手(如按指令转账的会计)多为从犯。
12.知情程度与合意:
事先共谋 vs 事后知情: 事先共谋是共同犯罪基础。事后知情且未参与,一般不构成共犯。
被蒙骗/错误认知: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被欺骗,对行为性质有根本误解而参与,不构成共同犯罪(参考最高法判例和司法解释精神)。这是重要的免责抗辩点。
05 追赃挽损中的责任区分应用
主犯责任:
对其参与、组织、指挥的舞弊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退赔责任。
舞弊团伙领导者(首要分子)需对团伙造成的全部损失负责退赔。
从犯责任:
原则上仅需退赔其个人实际违法所得。
主动退赔超过违法所得部分,可作为内部宽大处理或向司法/检察机构说明情节的依据。
审计监察提示:
调查报告中需清晰列明各责任人建议承担的退赔金额及计算依据(损失额 or 违法所得?)。
向司法机关移送时,明确区分主从犯及对应的追赃退赔责任建议,避免笼统表述,影响后续执行。
06 内部处分与移送司法中的罚则考量因素 (类比罚金)
核心原则: 处分力度(解雇、追索赔偿、降级、警告等)应与责任程度、主观恶性、行为后果相匹配。
考量因素:
舞弊情节严重度: 手段、动机、造成损失/影响大小。
个人实际获利: 非法所得金额是重要依据。
当事人配合度与补救: 主动报告、配合调查、退赃退赔行为应作为从宽因素。
责任区分: 主犯处分应显著重于从犯。对显著轻微的辅助行为,可能仅需批评教育或轻微纪律处分。
类比司法精神: 若存在法定或公司制度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如自首、立功、重大立功),对应的经济追索(类比罚金)也应考虑相应从宽。
07 舞弊金额认定与责任挂钩
主犯:
领导者:对整个舞弊团伙造成的总损失负责。
管理者/核心成员:对其负责的业务单元/团队在参与期间的舞弊总金额负责(如销售经理对团队虚增的总额负责)。
关键岗位(如财务负责人):因岗位特殊性,即使未发起舞弊,但对资金流有直接责任,可能被认定对经手的相关总金额负主责,或涉嫌其他罪名(如洗钱)。
从犯:
普通员工:一般仅对其个人直接参与、执行的舞弊行为所涉金额负责。
辅助人员:对其参与期间知晓或支持的舞弊行为所涉金额负责,并结合其获利情况评估。
08 调查结论与处理建议:善用“从犯”逻辑进行责任分层
法定从宽逻辑的应用: 在内部调查结论和处分建议中,明确识别并论证“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责任人(从犯角色)。这不仅是合规要求,也是公平公正处理、服众的关键。
建议分层处理: 对于被认定为“从犯”的员工:
处分应显著轻于主犯(如主犯解雇+追索赔偿,从犯可能降级、留用察看、追索违法所得)。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作用极小、被蒙骗且有悔改表现的辅助人员,可考虑教育、警告、调岗等轻微处分或免责。主动退赃退赔、配合调查应作为重要的从宽处理依据。
移送司法的策略: 在撰写移送司法意见书时,清晰阐述主从犯区分的事实和理由,建议司法机关依法对从犯从宽处理,体现企业调查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结语
刑法主从犯的认定规则,为企业审计监察人员剖析复杂舞弊案件、精准界定个体责任提供了强大的分析框架和法理支撑。
深入理解“次要作用”与“辅助作用”的内涵,熟练掌握关键区分维度,并将其灵活应用于调查取证、责任分析、损失认定及处分建议的全过程,不仅能提升反舞弊工作的专业性和说服力,更能确保处理结果的公平合理,有效维护企业利益与组织公正。
在舞弊手段日益隐蔽复杂的今天,精研规则、精准定责,是企业反舞弊人员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核心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