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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审准则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指引

第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准则

第三章 作业准则

第四章 报告准则

第五章 内部管理准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1201号——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章 诚信正直

第四章 客观性

第五章 专业胜任能力

第六章 保 密

第七章 附 则

第2101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计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章 年度审计计划

第四章 项目审计方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2102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通知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送达

第三章 附 则

第2103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证据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章 审计证据的获取与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2104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工作底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与复核

第四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与保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21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结果沟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章 结果沟通的内容

第四章 附 则

第2106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报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章 审计报告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报告的编制、复核与报送

第五章 附则

第2107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后续审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章 后续审计程序

第四章 附 则

第2108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抽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章 抽样程序和方法

第四章 抽样结果的评价

第五章 附 则

第2109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分析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章 分析程序的执行

第四章 对分析程序结果的利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2201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控制审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章 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内部控制审计的具体程序与方法

第五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六章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2202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绩效审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章 绩效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绩效审计的方法

第五章 绩效审计的评价标准

第六章 绩效审计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2203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信息系统审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章 信息系统审计计划

第四章 信息技术风险评估

第五章 信息系统审计的内容

第六章 信息系统审计的方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2204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对舞弊行为进行检查和报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章 评估舞弊发生的可能性

第四章 舞弊的检查

第五章 舞弊的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22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四章 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六章 审计报告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2301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章 部门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第四章 项目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2302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关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章 接受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领导

第四章 向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2303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章 协调的方法和内容

第四章 附 则

第2304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利用外部专家服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章 对外部专家的聘请

第四章 对外部专家服务结果的评价和利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23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人际关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章 处理人际关系的方式和方法

第四章 附 则

第2306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

第四章 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第五章 附则

第2307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章 评价准备

第四章 评价实施

第五章 评价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2308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档案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章 审计档案的范围与排列

第四章 纸质审计档案的编目、装订与移交

第五章 电子审计档案的建立、移交与接收

第六章 审计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2309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章 选择中介机构

第四章 签订业务外包合同(业务约定书)

第五章 审计项目外包的质量控制

第六章 评价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

第七章 附 则

第3101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审计报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章 审计报告的要素和内容

第四章 审计报告的格式

第五章 审计报告的编制

第六章 审计报告的复核、报送和归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 3204 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经济责任审计目录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第三章 责任认定

第四章 审计评价

第五章 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内部环境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四章 控制活动

第五章 信息与沟通

第六章 内部监督

第七章 附则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架构的设计

第三章 组织架构的运行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2号——发展战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发展战略的制定

第三章 发展战略的实施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号——人力资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力资源的引进与开发

第三章 人力资源的使用与退出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

第三章 产品质量

第四章 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

第五章 促进就业与员工权益保护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5号——企业文化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企业文化的建设

第三章 企业文化的评估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筹资

第三章 投资

第四章 营运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购买

第三章 付款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存货

第三章 固定资产

第四章 无形资产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销售

第三章 收款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0号——研究与开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项与研究

第三章 开发与保护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1号——工程项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程立项

第三章 工程招标

第四章 工程造价

第五章 工程建设

第六章 工程验收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查评估与审批

第三章 执行与监控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3号——业务外包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承包方选择

第三章 业务外包实施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4号——财务报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的编制

第三章 财务报告的对外提供

第四章 财务报告的分析利用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5号——全面预算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四章 预算考核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7号——内部信息传递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内部报告的形成

第三章 内部报告的使用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8号——信息系统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息系统的开发

第三章 信息系统的运行与维护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

第四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五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计划审计工作

第三章 实施审计工作

第四章 评价控制缺陷

第五章 完成审计工作

第六章 出具审计报告

第七章 记录审计工作

附录: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

第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2023年修订)

2023-06-13 16:19:5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一般准则

第四条 组织应当设置与其目标、性质、规模、治理结构等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目标、职责和权限等内容应当在组织的内部审计章程中明确规定。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加以保持和提高。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第三章 作业准则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全面关注组织风险,以风险为基础组织实施内部审计业务。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充分运用重要性原则,考虑差异或者缺陷的性质、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组织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并报经组织党委(党组)、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最高管理层批准。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关注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的舞弊风险,对舞弊行为进行检查和报告。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关注数字化环境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影响。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作出的审计结论。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和资料,做好归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以适当方式提供咨询服务,改善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四章 报告准则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及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评价、审计发现、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含是否遵循内部审计准则的声明。如存在未遵循内部审计准则的情形,应当在审计报告中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章 内部管理准则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组织党委(党组)、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的领导和监督,并保持与党委(党组)、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最高管理层及时、高效的沟通。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组织结构,多层级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实行集中管理或者分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手册,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内部审计质量实施有效控制,建立指导、监督、分级复核和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制度,并接受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编制中长期审计规划、年度审计计划、本机构人力资源计划和财务预算。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党委(党组)、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最高管理层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做好审计整改工作。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内部审计机构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负主要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第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同时废止。

第1201号——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2013-08-26 15:08: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行为,维护内部审计职业声誉,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是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应当具有的职业品德、应当遵守的职业纪律和应当承担的职业责任的总称。

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遵守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组织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声誉。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保持诚信正直。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不偏不倚地作出审计职业判断。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并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按照规定参加后续教育。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规范要求的,组织应当批评教育,也可以视情节给予一定的处分。

第三章 诚信正直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诚实、守信,不应有下列行为:

(一)歪曲事实;

(二)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

(三)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

(四)做误导性的或者含糊的陈述。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廉洁、正直,不应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二)屈从于外部压力,违反原则。

第四章 客观性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由于偏见、利益冲突而影响职业判断。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前,应当采取下列步骤对客观性进行评估:

(一)识别可能影响客观性的因素;

(二)评估可能影响客观性因素的严重程度;

(三) 向审计项目负责人或者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报告客观性受损可能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识别下列可能影响客观性的因素:

(一)审计本人曾经参与过的业务活动;

(二)与被审计单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

(三)与被审计单位存在长期合作关系;

(四)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有密切的私人关系;

(五)遭受来自组织内部和外部的压力;

(六)内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七)其他。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内部审计的客观性:

(一)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

(二)选派适当的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审计项目,并进行适当分工;

(三)采用工作轮换的方式安排审计项目及审计组;

(四)建立适当、有效的激励机制;

(五)制定并实施系统、有效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程 序和方法;

(六)当内部审计人员的客观性受到严重影响,且无法采取适当措施降低影响时,停止实施有关业务,并及时向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报告。

第五章 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

(一)审计、会计、财务、税务、经济、金融、统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法律和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以及与组织业务活动相关的专业知识;

(二)语言文字表达、问题分析、审计技术应用、人际沟通、组织管理等职业技能;

(三)必要的实践经验及相关职业经历。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了解、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第六章 保 密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所获取的信息保密,非因有效授权、法律规定或其他合法事由不得披露。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警惕非故意泄密的可能性。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利用其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获取的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以有悖于法律法规、组织规定及职业道德的方式使用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101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计划

2013-08-26 15:13: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计划的编制与执行,保证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审计业务,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计划,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为完成审计业务,达到预期的审计目的,对审计工作或者具体审计项目作出的安排。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审计计划一般包括年度审计计划和项目审计方案。年度审计计划是对年度预期要完成的审计任务所作的工作安排,是组织年度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审计方案是对实施具体审计项目所需要的审计内容、审计程序、人员分工、审计时间等作出的安排。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年度编制下年度审计计划,并报经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批准;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审计项目实施前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并报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组织开展内部审计活动。在审计计划执行过程中,如有必要,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计划进行调整。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定期检查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 年度审计计划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负责年度审计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九条 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应当结合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在对组织风险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根据组织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确定具体审计项目及时间安排。

第十条 年度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年度审计工作目标;

(二)具体审计项目及实施时间;

(三)各审计项目需要的审计资源;

(四)后续审计安排。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前,应当重点调查了解下列情况,以评价具体审计项目的风险:

(一)组织的战略目标、年度目标及业务活动重点;

(二)对相关业务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政策、计划和合同;

(三)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风险管理水平;

(四)相关业务活动的复杂性及其近期变化;

(五)相关人员的能力及其岗位的近期变动;

(六)其他与项目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根据具体审计项目的性质、复杂程度及时间要求,合理安排审计资源。

第四章 项目审计方案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选派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下列情况,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一)业务活动概况;

(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体系的设计及运行情况;

(三)财务、会计资料;

(四)重要的合同、协议及会议记录;

(五)上次审计结论、建议及后续审计情况;

(六)上次外部审计的审计意见;

(七)其他与项目审计方案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审计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项目的名称;

(二)审计目标和范围;

(三)审计内容和重点;

(四)审计程序和方法;

(五)审计组成员的组成及分工;

(六)审计起止日期;

(七)对专家和外部审计工作结果的利用;

(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102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通知书

2013-08-26 15:12: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送达,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通知书,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之前,告知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接受审计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的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送达

第四条 审计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三)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

(四)审计时间;

(五)需要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

(六)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成员名单;

(七)内部审计机构的印章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经过批准后的年度审计计划和其他授权或者委托文件编制审计通知书。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七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抄送组织内部相关部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103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证据

2013-08-26 15:13: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证据的获取及处理,保证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通过实施审计程序所获取的,用以证实审计事项,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的各种事实依据。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据不同的审计事项及其审计目标,获取不同种类的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主要包括下列种类:

(一)书面证据;

(二)实物证据;

(三)视听证据;

(四)电子证据;

(五)口头证据;

(六)环境证据。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相关性,即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及其具体审计目标之间具有实质性联系。可靠性,即审计证据真实、可信。充分性,即审计证据在数量上足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审计项目的各级复核人员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予以复核。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获取审计证据时,应当考虑下列基本因素:

(一)具体审计事项的重要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从数量和性质两个方面判断审计事项的重要性,以做出获取审计证据的决策。

(二)可以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证据的充分性与审计风险水平密切相关。可以接受的审计风险水平越低,所需证据的数量越多。

(三)成本与效益的合理程度。获取审计证据应当考虑成本与效益的对比,但对于重要审计事项,不应当将审计成本的高低作为减少必要审计程序的理由。

(四)适当的抽样方法。

第三章 审计证据的获取与处理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时,可以采用(但不限于)下列方法:

(一)审核;

(二)观察;

(三)监盘;

(四)访谈;

(五)调查;

(六)函证;

(七)计算;

(八)分析程序。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的审计证据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完整、清晰地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中。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项目的某些特殊问题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所引用鉴定结论的可靠性负责。

第十一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进一步核实。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如有必要,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获取的审计证据进行分类、筛选和汇总,保证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第十四条 在评价审计证据时,应当考虑审计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关系及证据来源的可靠程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104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工作底稿

2013-08-26 15:13:3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和使用,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所形成的工作记录。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达到下列目的:

(一)为编制审计报告提供依据;

(二)证明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

(三)为检查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提供依据;

(四)证明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是否遵循内部审计 准则;

(五)为以后的审计工作提供参考。

第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地反映项目审计方案的编制及实施情况,以及与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工作底稿的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人员的要求和责任。

第三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与复核

第七条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审计事项及其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三)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结果记录;

(四)审计结论、意见及建议;

(五)审计人员姓名和审计日期;

(六)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七)索引号及页次;

(八)审计标识与其他符号及其说明等。

第八条 项目审计方案的编制及调整情况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九条 审计工作底稿中可以使用各种审计标识,但应当注明含义并保持前后一致。

第十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注明索引编号和顺序编号。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之间如存在勾稽关系,应当予以清晰反映,相互引用时应当交叉注明索引编号。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工作应当由比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人员职位更高或者经验更为丰富的人员承担。

第十二条 如果发现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复核人员应当在复核意见中加以说明,并要求相关人员补充或者修改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三条 在审计业务执行过程中,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现场复核。

第四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与保管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按照审计工作底稿相关规定进行归档、保管和使用。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归组织所有,由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组织内部有关部门具体负责保管。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工作底稿保管制度。如果内部审计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要求查阅审计工作底稿,必须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主管领导批准,但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1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结果沟通

2013-08-27 15:13: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的结果沟通,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结果沟通,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组织适当管理层就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进行的讨论和交流。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结果沟通的目的,是提高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并取得被审计单位、组织适当管理层的理解和认同。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结果沟通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组织适当管理层进行认真、充分的沟通,听取其意见。

第七条 结果沟通一般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审计报告正式提交之前进行审计结果的沟通。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结果沟通的有关书面材料作为审计工作底稿归档保存。

第三章 结果沟通的内容

第十条 结果沟通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概况;

(二)审计依据;

(三)审计发现;

(四)审计结论;

(五)审计意见;

(六)审计建议。

第十一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进行核实和答复。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与组织适当管理层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进行结果沟通时,应当注意沟通技巧。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106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报告

2013-08-27 15:13:5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报告的编制、复核和报送,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如有必要,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提交期中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五条 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反映被审计事项的事实;

(二)要素齐全、格式规范,完整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重要问题;

(三)逻辑清晰、用词准确、简明扼要、易于理解;

(四)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和风险水平,对于重要事 项应当重点说明;

(五)针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或者缺陷提出可行的改进建议,以促进组织实现目标。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报告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人员的要求和责任。

第三章 审计报告的内容

第七条 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正文;

(四)附件:

(五)签章;

(六)报告日期;

(七)其他。

第八条 审计报告的正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及审计时间等;

(二)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等规定;

(三)审计发现,即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主要问题的事实;

(四)审计结论,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所作的评价;

(五)审计意见,即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

(六)审计建议,即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建议。

第九条 审计报告的附件应当包括针对审计过程、审计中发现问题所作出的具体说明,以及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等内容。

第四章 审计报告的编制、复核与报送

第十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及时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核实,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经过必要的修改后,应当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复核。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提交被审计单位和组织适当管理层,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纠正措施。

第十四条 已经出具的审计报告如果存在重要错误或者遗漏,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更正,并将更正后的审计报告提交给原审计报告接收者。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及时归入审计档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107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后续审计

2013-08-27 15:14: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后续审计活动,提高审计效果,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后续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为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改进效果,而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纠正措施,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评价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是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或者与被审计单位约定的期限内实施后续审计。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可以适时安排后续审计工作,并将其列入年度审计计划。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如果初步认定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可以将后续审计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八条 当被审计单位基于成本或者其他方面考虑,决定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采取纠正措施并做出书面承诺时,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向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报告。

第三章 后续审计程序

第九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编制后续审计方案,对后续审计作出安排。

第十条 编制后续审计方案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重要性;

(二)纠正措施的复杂性;

(三)落实纠正措施所需要的时间和成本;

(四)纠正措施失败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安排和时间要求。

第十一条 对于已采取纠正措施的事项,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判断是否需要深入检查,必要时可以提出应在下次审计中予以关注。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后续审计的实施过程和结果编制后续审计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108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抽样

2013-08-27 15:15: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运用审计抽样方法,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抽样,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业务实施过程中,从被审查和评价的审计总体中抽取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样本进行测试,以样本审查结果推断总体特征,并作出审计结论的一种审计方法。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确定抽样总体、选择抽样方法时应当以审计目标为依据,并考虑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

第五条 抽样总体的确定应当遵循相关性、充分性和经济性原则。相关性是指抽样总体与审计对象及其审计目标相关;充分性是指抽样总体能够在数量上代表审计项目的实际情况;经济性是指抽样总体的确定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六条 审计抽样方法包括统计抽样和非统计抽样。在审计抽样过程中,可以采用统计抽样方法,也可以采用非统计抽样方法,或者两种方法结合使用。

第七条 选取的样本应当有代表性,具有与审计总体相似的特征。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选取样本时,应当对业务活动中存在重大差异或者缺陷的风险以及审计过程中的检查风险进行评估,并充分考虑因抽样引起的抽样风险及其他因素引起的非抽样风险。

第九条 抽样结果的评价应当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进行,并以此为依据合理推断审计总体特征。

第三章 抽样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审计抽样的一般程序包括下列步骤:

(一)根据审计目标及审计对象的特征制定审计抽样方案;

(二)选取样本;

(三)对样本进行审查;

(四)评价抽样结果;

(五)根据抽样结果推断总体特征;

(六)形成审计结论。

第十一条 审计抽样方案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审计总体,是指由审计对象的各个单位组成的整体;

(二)抽样单位,是指从审计总体中抽取并代表总体的各个单位;

(三)样本,是指在抽样过程中从审计总体中抽取的部分单 位组成的整体;

(四)误差,是指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差异或者缺陷;

(五)可容忍误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可以接受的差异或者 缺陷的最大程度;

(六)预计总体误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预先估计的审计总 体中存在的差异或者缺陷;

(七)可靠程度,是指预计抽样结果能够代表审计总体质量 特征的概率;

(八)抽样风险,是指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抽样结果得出的结 论与总体特征不相符合的可能性;

(九)样本量,是指为了能使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总体作出 审计结论所抽取样本单位的数量;

(十)其他因素。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重要性水平,合理确定预计总体误差、可容忍误差和可靠程度。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目标和审计对象的特征,选择确定审计抽样方法。

统计抽样,是指以数理统计方法为基础,按照随机原则从总体中选取样本进行审查,并对总体特征进行推断的审计抽样方法。主要包括发现抽样、连续抽样等属性抽样方法,以及单位均值抽样、差异估计抽样和货币单位抽样等变量抽样方法。非统计抽样,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和经验抽取样本进行审查,并对总体特征进行推断的审计抽样方法。统计抽样和非统计抽样审计方法相互结合使用,可以降低抽样风险。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下列要素确定样本量:

(一)审计总体。审计总体的量越大,所需要的样本量越多;

(二)可容忍误差。可容忍误差越大,所需样本量越少;

(三)预计总体误差。预计总体误差越大,所需样本量越多;

(四)抽样风险。抽样风险越小,所需样本量越多;

(五)可靠程度。可靠程度越大,所需样本量越多。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下列方法选取样本:

(一)随机数表选样法;

(二)系统选样法;

(三)分层选样法;

(四)整群选样法;

(五)任意选样法。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选取样本之后,应当对样本进行审查,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第四章 抽样结果的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预先确定的误差构成条件,确定存在误差的样本。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抽样风险和非抽样风险进行评估,以防止对审计总体作出不恰当的审计结论。

第十九条 抽样风险主要包括两类:

(一)误受风险,是指样本结果表明审计项目不存在重大差 异或者缺陷,而实际上却存在着重大差异或者缺陷的可能性;

(二)误拒风险,是指样本结果表明审计项目存在重大差异 或者缺陷,而实际上并没有存在重大差异或者缺陷的可能性。

第二十条 非抽样风险是由抽样之外的其他因素造成的风险,一般包括下列原因:

(一)审计程序设计及执行不恰当;

(二)抽样过程没有按照规范程序执行;

(三)样本审查结果解释错误;

(四)审计人员业务能力不足;

(五)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样本误差,采用适当的方法,推断审计总体误差。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抽样结果的评价,确定审计证据是否足以证实某一审计总体特征。如果推断的总体误差超过可容忍误差,应当增加样本量或者执行替代审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上述评价的基础上还应当考虑误差性质、误差产生的原因,以及误差对其他审计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109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分析程序

2013-08-27 15:15: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分析程序的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分析程序,是指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分析和比较信息之间的关系或者计算相关的比率,以确定合理性,并发现潜在差异和漏洞的一种审计方法。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根据需要在审计过程中执行分析程序。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分析程序,有助于实现下列目标:

(一)确认业务活动信息的合理性;

(二)发现差异;

(三)分析潜在的差异和漏洞;

(四)发现不合法和不合规行为的线索。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通过执行分析程序,能够获取与下列事项相关的证据:

(一)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被审计事项的总体合理性;

(三)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差异和漏洞的严重程度;

(四)业务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五)计划、预算的完成情况;

(六)其他事项。

第七条 分析程序所使用的信息按其存在的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

(二)实物信息和货币信息;

(三)电子数据信息和非电子数据信息;

(四)绝对数信息和相对数信息。

第八条 执行分析程序时,应当考虑信息之间的相关性,以免得出不恰当的审计结论。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在确定对分析程序结果的依赖程度时,需要考虑下列因素:

(一)分析程序的目标;

(二)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及其业务活动的复杂程度;

(三)已收集信息资料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四)以往审计中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评价结果;

(五)以往审计中发现的差异和漏洞。

第三章 分析程序的执行

第十条 分析程序一般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将当期信息与历史信息相比较,分析其波动情况及发展趋势;

(二)将当期信息与预测、计划或者预算信息相比较,并作差异分析;

(三)将当期信息与内部审计人员预期信息相比较,分析差异;

(四)将被审计单位信息与组织其他部门类似信息相比较, 分析差异;

(五)将被审计单位信息与行业相关信息相比较,分析差异;

(六)对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之间的关系、比率的计算与 分析;

(七)对重要信息内部组成因素的关系、比率的计算与分析。

第十一条 分析程序主要包括下列具体方法:

(一)比较分析;

(二)比率分析;

(三)结构分析;

(四)趋势分析;

(五)回归分析;

(六)其他技术方法。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根据审计目标和审计事项单独或者综合运用以上方法。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需要在审计计划阶段执行分析程序,以了解被审计事项的基本情况,确定审计重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需要在审计实施阶段执行分析程序,对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进行审查,以获取审计证据。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需要在审计终结阶段执行分析程序,验证其他审计程序所得结论的合理性,以保证审计质量。

第四章 对分析程序结果的利用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考虑下列影响分析程序效率和效果的因素:

(一)被审计事项的重要性;

(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三)获取信息的便捷性和可靠性;

(四)分析程序执行人员的专业素质;

(五)分析程序操作的规范性。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分析程序发现差异时,应当采用下列方法对其进行调查和评价:

(一)询问管理层获取其解释和答复;

(二)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确认管理层解释和答复的合理性与可靠性;

(三)如果管理层没有作出恰当解释,应当扩大审计范围,执行其他审计程序,实施进一步审查,以便得出审计结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201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控制审计

2013-08-28 15:15:4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的行为,保证内部控制审计质量,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控制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对组织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控制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使之有效运行。内部审计的责任是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出具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促进组织改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

第五条 内部控制审计应当以风险评估为基础,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对组织单个或者整体控制目标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审计的范围和重点。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关注串通舞弊、滥用职权、环境变化和成本效益等内部控制的局限性。

第六条 内部控制审计应当在对内部控制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的内部控制。

第七条 内部控制审计应当真实、客观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情况。

第八条 内部控制审计按其范围划分,分为全面内部控制审计和专项内部控制审计。全面内部控制审计,是针对组织所有业务活动的内部控制,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个要素所进行的全面审计。专项内部控制审计,是针对组织内部控制的某个要素、某项业务活动或者业务活动某些环节的内部控制所进行的审计。

第三章 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参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相关规定,根据组织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审查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对组织层面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环境要素审计时,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内部环境要素的规定为依据,关注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组织文化、社会责任等,结合本组织的内部控制,对内部环境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风险评估要素审计时,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本组织的内部控制,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控制活动要素审计时,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关于控制活动的规定为依据,结合本组织的内部控制,对相关控制活动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信息与沟通要素审计时,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规定为依据,结合本组织的内部控制,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监督要素审计时,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结合本组织的内部控制,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重点关注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管理需求和业务活动的特点,可以针对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等,对业务层面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四章 内部控制审计的具体程序与方法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包括下列程序:

(一)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二)组成审计组;

(三)实施现场审查;

(四)认定控制缺陷;

(五)汇总审计结果;

(六)编制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现场审查之前,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交最近一次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结合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确定审计内容及重点,实施内部控制审计。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适当吸收组织内部相关机构熟悉情况的业务人员参加内部控制审计。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综合运用访谈、问卷调查、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组织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详细记录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包括审查和评价的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结果等。

第五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结合相关管理层的自我评估,综合分析后提出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并按照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者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组织严重偏离控制目标。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者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组织偏离控制目标。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标准,由内部审计机构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本组织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并以适当的形式向组织适当管理层报告。重大缺陷应当及时向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报告。

第六章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审计目标、依据、范围、程序与方法、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以及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有效性的审计结论、意见、建议等相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组织适当管理层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结果。一般情况下,全面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应当报送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包含有重大缺陷认定的专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在报送组织适当管理层的同时,也应当报送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

第二十六条 经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批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可以作为《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中要求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外披露。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202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绩效审计

2013-08-28 15:15:3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绩效审计工作,提高绩效审计质量和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绩效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本组织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经济性,是指组织经营管理过程中获得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产品或者服务及其他成果时所耗费的资源最少;效率性,是指组织经营管理过程中投入资源与产出成果之间的对比关系;效果性,是指组织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程度。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绩效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实施绩效审计项目对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的需求,合理配置审计资源。

第五条 组织各管理层根据授权承担相应的经营管理责任,对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绩效审计不能减轻或者替代管理层的责任。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和确定绩效审计对象,既可以针对组织的全部或者部分经营管理活动,也可以针对特定项目和业务。

第三章 绩效审计的内容

第七条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绩效审计可以同时对组织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也可以只侧重某一方面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八条 绩效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下列内容:

(一)有关经营管理活动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

(二)相关经营管理活动的人、财、物、信息、技术等资源取得、配置和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恰当性和节约性;

(三)经营管理活动既定目标的适当性、相关性、可行性和实现程度,以及未能实现既定目标的情况及其原因;

(四)研发、财务、采购、生产、销售等主要业务活动的效率;

(五)计划、决策、指挥、控制及协调等主要管理活动的效率;

(六)经营管理活动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的实现情况;

(七)组织为评价、报告和监督特定业务或者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所建立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及其运行的有效性;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章 绩效审计的方法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据重要性、审计风险和审计成本,选择与审计对象、审计目标及审计评价标准相适应的绩效审计方法,以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第十条 选择绩效审计方法时,除运用常规审计方法以外,还可以运用下列方法:

(一)数量分析法,即对经营管理活动相关数据进行计算分 析,并运用抽样技术对抽样结果进行评价的方法;

(二)比较分析法,即通过分析、比较数据间的关系、趋势或者比率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即查找产生影响的因素,并分析各个因 素的影响方向和影响程度的方法;

(四)量本利分析法,即分析一定期间内的业务量、成本和 利润三者之间变量关系的方法;

(五)专题讨论会,即通过召集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就经营管 理活动特定项目或者业务的具体问题进行讨论的方法;

(六)标杆法,即对经营管理活动状况进行观察和检查,通 过与组织内外部相同或者相似经营管理活动的最佳实务进行比较的方法;

(七)调查法,即凭借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如访谈、问卷),对某种或者某几种现象、事实进行考察,通过对搜集到的各种资料进行分析处理,进而得出结论的方法;

(八)成本效益(效果)分析法,即通过分析成本和效益(效果)之间的关系,以每单位效益(效果)所消耗的成本来评价项目效益(效果)的方法;

(九)数据包络分析法,即以相对效率概念为基础,以凸分析和线性规划为工具,应用数学规划模型计算比较决策单元之间的相对效率,对评价对象做出评价的方法;

(十)目标成果法,即根据实际产出成果评价被审计单位或者项目的目标是否实现,将产出成果与事先确定的目标和需求进行对比,确定目标实现程度的方法;

(十一)公众评价法,即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获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证据信息,评价目标实现程度的方法。

第五章 绩效审计的评价标准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选择适当的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绩效审计评价标准应当具有可靠性、客观性和可比性。

第十二条 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等的规定;

(二)国家部门、行业组织公布的行业指标;

(三)组织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

(四)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和国际数据;

(五)同行业的实践标准、经验和做法。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确定绩效审计评价标准时,应当与组织管理层进行沟通,在双方认可的基础上确定绩效审计评价标准。

第六章 绩效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绩效审计报告应当反映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的选择、确定及沟通过程等重要信息,包括必要的局限性分析。

第十五条 绩效审计报告中的绩效评价应当根据审计目标和审计证据作出,可以分为总体评价和分项评价。当审计风险较大,难以做出总体评价时,可以只做分项评价。

第十六条 绩效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合法、合规性问题,除进行相应的审计处理外,还应当侧重从绩效的角度对问题进行定性,描述问题对绩效造成的影响、后果及严重程度。

第十七条 绩效审计报告应当注重从体制、机制、制度上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兼顾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个体利益和组织整体利益,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203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信息系统审计

2013-08-28 15:15:5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息系统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信息系统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组织的信息系统及其相关的信息技术内部控制和流程所进行的审查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信息系统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信息系统审计的目的是通过实施信息系统审计工作,对组织是否实现信息技术管理目标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基于评价意见提出管理建议,协助组织信息技术管理人员有效地履行职责。

组织的信息技术管理目标主要包括:

(一)保证组织的信息技术战略充分反映组织的战略目标;

(二)提高组织所依赖的信息系统的可靠性、稳定性、安全性及数据处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提高信息系统运行的效果与效率,合理保证信息系统的运行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管要求。

第五条 组织中信息技术管理人员的责任是进行信息系统的开发、运行和维护,以及与信息技术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执行和监控;信息系统审计人员的责任是实施信息系统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条 从事信息系统审计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信息技术及信息系统审计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必要时,实施信息系统审计可以利用外部专家服务。

第七条 信息系统审计可以作为独立的审计项目组织实施,也可以作为综合性内部审计项目的组成部分实施。当信息系统审计作为综合性内部审计项目的一部分时,信息系统审计人员应当及时与其他相关内部审计人员沟通信息系统审计中的发现,并考虑依据审计结果调整其他相关审计的范围、时间及性质。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审计方法进行信息系统审计,风险评估应当贯穿于信息系统审计的全过程。

第三章 信息系统审计计划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信息系统审计前,需要确定审计目标并初步评估审计风险,估算完成信息系统审计或者专项审计所需的资源,确定重点审计领域及审计活动的优先次序,明确审计组成员的职责,编制信息系统审计方案。

第十条 编制信息系统审计方案时,除遵循相关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的规定,还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高度依赖信息技术、信息系统的关键业务流程及相关的组织战略目标;

(二)信息技术管理的组织架构;

(三)信息系统框架和信息系统的长期发展规划及近期发展计划;

(四)信息系统及其支持的业务流程的变更情况;

(五)信息系统的复杂程度;

(六)以前年度信息系统内、外部审计所发现的问题及后续 审计情况;

(七)其他影响信息系统审计的因素。

第十一条 当信息系统审计作为综合性内部审计项目的一部分时,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阶段还应当考虑项目审计目标及要求。

第四章 信息技术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进行信息系统审计时,应当识别组织所面临的与信息技术相关的内、外部风险,并采用适当的风险评估技术与方法,分析和评价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为确定审计目标、范围和方法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信息技术风险是指组织在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运用过程中产生的、可能影响组织目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因素。信息技术风险,包括组织层面的信息技术风险、一般性控制层面的信息技术风险及业务流程层面的信息技术风险等。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识别和评估组织层面、一般性控制层面的信息技术风险时,需要关注下列内容:

(一)业务关注度,即组织的信息技术战略与组织整体发展 战略规划的契合度以及信息技术(包括硬件及软件环境)对业务和用户需求的支持度;

(二)信息资产的重要性;

(三)对信息技术的依赖程度;

(四)对信息技术部门人员的依赖程度;

(五)对外部信息技术服务的依赖程度;

(六)信息系统及其运行环境的安全性、可靠性;

(七)信息技术变更;

(八)法律规范环境;

(九)其他。

第十五条 业务流程层面的信息技术风险受行业背景、业务流程的复杂程度、上述组织层面及一般性控制层面的控制有效性等因素的影响而存在差异。一般而言,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了解业务流程,并关注下列信息技术风险:

(一)数据输入;

(二)数据处理;

(三)数据输出。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充分考虑风险评估的结果,以合理确定信息系统审计的内容及范围,并对组织的信息技术内部控制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进行测试。

第五章 信息系统审计的内容

第十七条 信息系统审计主要是对组织层面信息技术控制、信息技术一般性控制及业务流程层面相关应用控制的审查和评价。

第十八条 信息技术内部控制的各个层面均包括人工控制、自动控制和人工、自动相结合的控制形式,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不同的控制形式采取恰当的审计程序。

第十九条 组织层面信息技术控制,是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对信息技术治理职能及内部控制的重要性的态度、认识和措施。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考虑下列控制要素中与信息技术相关的内容:

(一)控制环境。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关注组织的信息技术战略规划对业务战略规划的契合度、信息技术治理制度体系的建设、信息技术部门的组织结构和关系、信息技术治理相关职权与责任的分配、信息技术人力资源管理、对用户的信息技术教育和培训等方面。

(二)风险评估。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关注组织的风险评估的总体架构中信息技术风险管理的框架、流程和执行情况,信息资产的分类以及信息资产所有者的职责等方面。

(三)信息与沟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关注组织的信息系统架构及其对财务、业务流程的支持度、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信息沟通模式、信息技术政策/信息安全制度的传达与沟通等方面。

(四)内部监督。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关注组织的监控管理报告系统、监控反馈、跟踪处理程序以及组织对信息技术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机制等方面。

第二十条 信息技术一般性控制是指与网络、操作系统、数据库、应用系统及其相关人员有关的信息技术政策和措施,以确保信息系统持续稳定的运行,支持应用控制的有效性。对信息技术一般性控制的审计应当考虑下列控制活动:

(一)信息安全管理。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关注组织的信息安全管理政策,物理访问及针对网络、操作系统、数据库、应用系统的身份认证和逻辑访问管理机制,系统设置的职责分离控制等。

(二)系统变更管理。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关注组织的应用系统及相关系统基础架构的变更、参数设置变更的授权与审批,变更测试,变更移植到生产环境的流程控制等。

(三)系统开发和采购管理。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关注组织的应用系统及相关系统基础架构的开发和采购的授权审批,系统开发的方法论,开发环境、测试环境、生产环境严格分离情况,系统的测试、审核、移植到生产环境等环节。

(四)系统运行管理。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关注组织的信息技术资产管理、系统容量管理、系统物理环境控制、系统和数据备份及恢复管理、问题管理和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等。

第二十一条 业务流程层面应用控制是指在业务流程层面为了合理保证应用系统准确、完整、及时完成业务数据的生成、记录、处理、报告等功能而设计、执行的信息技术控制。对业务流程层面应用控制的审计应当考虑下列与数据输入、数据处理以及数据输出环节相关的控制活动:

(一)授权与批准;

(二)系统配置控制;

(三)异常情况报告和差错报告;

(四)接口/转换控制;

(五)一致性核对;

(六)职责分离;

(七)系统访问权限;

(八)系统计算;

(九)其他。

第二十二条 信息系统审计除上述常规的审计内容外,内部审计人员还可以根据组织当前面临的特殊风险或者需求,设计专项审计以满足审计战略,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领域:

(一)信息系统开发实施项目的专项审计;

(二)信息系统安全专项审计;

(三)信息技术投资专项审计;

(四)业务连续性计划的专项审计;

(五)外包条件下的专项审计;

(六)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的内部控制合规性专项审计;

(七)其他专项审计。

第六章 信息系统审计的方法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信息系统审计时,可以单独或者综合运用下列审计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评估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的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

(一)询问相关控制人员;

(二)观察特定控制的运用;

(三)审阅文件和报告及计算机文档或者日志;

(四)根据信息系统的特性进行穿行测试,追踪交易在信息 系统中的处理过程;

(五)验证系统控制和计算逻辑;

(六)登录信息系统进行系统查询;

(七)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工具和技术;

(八)利用其他专业机构的审计结果或者组织对信息技术内 部控制的自我评估结果;

(九)其他。

第二十四条 信息系统审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工具和技术进行数据的验证、关键系统控制/计算的逻辑验证、审计样本选取等;内部审计人员在充分考虑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可靠的信息安全侦测工具进行渗透性测试等。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对信息系统内部控制进行评估时,应当获得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完成审计目标,并应当充分考虑系统自动控制的控制效果的一致性及可靠性的特点,在选取审计样本时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减少样本量。在系统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适当降低审计频率。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依据信息系统内部控制评估的结果重新评估审计风险,并根据剩余风险设计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204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对舞弊行为进行检查和报告

2013-08-28 15:16: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活动中对舞弊行为进行检查和报告,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舞弊,是指组织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或者谋取组织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组织管理层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预防、发现及纠正舞弊行为是组织管理层的责任。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在实施的审计活动中关注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并对舞弊行为进行检查和报告。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检查和报告舞弊行为时,应当从下列方面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一)具有识别、检查舞弊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在实施审计项目时警惕相关方面可能存在的舞弊风险;

(二)根据被审计事项的重要性、复杂性以及审计成本效益,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三)运用适当的审计职业判断,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程序,以检查、发现和报告舞弊行为;

(四)发现舞弊迹象时,应当及时向适当管理层报告,提出进一步检查的建议。

第七条 由于内部审计并非专为检查舞弊而进行,即使审计人员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也不能保证发现所有的舞弊行为。

第八条 损害组织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组织内、外人员为谋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组织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收受贿赂或者回扣;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组织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贪污、挪用、盗窃组织资产;

(四)使组织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五)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六)泄露组织的商业秘密;

(七)其他损害组织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九条 谋取组织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组织内部人员为使本组织获得不当经济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获得相关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国家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利益的不正当行为。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支付贿赂或者回扣;

(二)出售不存在或者不真实的资产;

(三)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误解而作出不适当的投融资决策;

(四)隐瞒或者删除应当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五)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

(六)偷逃税款;

(七)其他谋取组织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检查和报告舞弊行为时,应当特别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章 评估舞弊发生的可能性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时,应当从以下方面对舞弊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评估:

(一)组织目标的可行性;

(二)控制意识和态度的科学性;

(三)员工行为规范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四)业务活动授权审批制度的有效性;

(五)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性;

(六)信息系统运行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除考虑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外,还应当考虑下列可能导致舞弊发生的情况:

(一)管理人员品质不佳;

(二)管理人员遭受异常压力;

(三)业务活动中存在异常交易事项;

(四)组织内部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存在较大冲 突。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的性质,向组织适当管理层报告,同时就需要实施的舞弊检查提出建议。

第四章 舞弊的检查

第十四条 舞弊的检查是指实施必要的检查程序,以确定舞弊迹象所显示的舞弊行为是否已经发生。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舞弊检查时,应当根据下列要求进行:

(一)评估舞弊涉及的范围及复杂程度,避免向可能涉及舞弊的人员提供信息或者被其所提供的信息误导;

(二)设计适当的舞弊检查程序,以确定舞弊者、舞弊程度、舞弊手段及舞弊原因;

(三)在舞弊检查过程中,与组织适当管理层、专业舞弊调查人员、法律顾问及其他专家保持必要的沟通;

(四)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避免损害相关组织或者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舞弊的报告

第十六条 舞弊的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组织适当管理层或者董事会报告舞弊检查情况及结果。

第十七条 在舞弊检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及时向组织适当管理层报告:

(一)可以合理确信舞弊已经发生,并需要深入调查;

(二)舞弊行为已经导致对外披露的财务报表严重失实;

(三)发现犯罪线索,并获得了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证据。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完成必要的舞弊检查程序后,应当从舞弊行为的性质和金额两方面考虑其严重程度,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舞弊行为的性质、涉及人员、舞弊手段及原因、检查结论、处理意见、提出的建议及纠正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2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

2021-02-02 09:38:4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内部管理主要领导干部和主要领导人员(以下统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规范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果,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及相关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本单位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对本单位所管理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落实,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和担当作为,促进权力规范运行和反腐倡廉,促进组织规范管理和目标实现。

第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政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所从事的经济责任审计活动,其他类型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党政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所属独立核算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以及所属非独立核算但负有经济管理职能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企业(含金融机构)本级中层主要领导干部,下属全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企业的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对经营效益产生重大影响或掌握重要资产的部门和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上级要求以及本单位内部确定的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等。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根据干部监督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地进行,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一般由内部审计机构商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或者根据组织人事部门的书面建议,拟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安排,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报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后,一般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管理程序,报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商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等有关部门并提出意见,报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终止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协调机制,成立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调机构(以下统称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本单位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协调机构在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协调机构一般由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及其他相关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组成。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内部审计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权限和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结合被审计领导干部监督管理需要、履职特点、审计资源及其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单位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发展战略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

(四)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对下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五)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六)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七)重要经济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八)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九)资产的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十)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一)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十二)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三)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可分为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和后续审计四个阶段。

(一)审计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组成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和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等有关部门。

(二)审计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召开审计进点会议、收集有关资料、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交换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参加审计进点会并述职。

(三)审计报告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修改与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建立审计档案。

(四)后续审计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移交重大审计线索、推进责任追究、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的实施效果。

第十六条 对单位内同一部门、同一所属单位的2名以上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考虑审计目标、审计重要性、审计风险和审计成本等因素,综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等审计方法,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分析,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要求,依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结合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第十九条 审计评价应当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客观性、相关性和谨慎性原则。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一致,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评价事项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作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条 审计评价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主要包括:与同业对比分析和跨期分析;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指标量化分析;将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或事项置于相关经济社会环境中进行对比分析等。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的需要,合理选择定性和定量评价指标。

第二十一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

(四)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发展战略、规划和目标;

(五)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

(六)有关主管部门、职能管理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七)专业机构的意见和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八)其他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及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发挥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地区(部门、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内部审计机构可以以适当方式向组织人事部门等提供相关情况。

第六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应当编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主要业绩;

(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

(五)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组编制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条 审计组应当针对收到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审定。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审定并出具审计报告,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简要反映审计结果。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按照规定程序报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人事部门;送纪检监察机构等协调机构成员部门。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推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充分运用,推进单位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落实、责任追究、情况通报等制度。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违反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时,应当建议由单位的权力机构或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时,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推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推动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按照规定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推动建立健全单位纪检监察等其他内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协调贯通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核实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于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开展后续审计,审查和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交有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有效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单位对本单位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果,督促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整改审计发现问题,落实审计建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准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第22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同时废止。

第2301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

2013-08-29 15:16: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审计人员和内部审计活动实施的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和协调工作。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主要包括下列目的:

(一)实现内部审计目标;

(二)促使内部审计资源得到充分和有效的利用;

(三)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更好地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四)促使内部审计活动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领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内部审计机构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内部审计章程,对内部审计的目标、职责和权限进行规范,并报经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批准。

内部审计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内部审计目标;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三)内部审计范围;

(四)内部审计标准;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组织结构,多层级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实行集中管理或者分级管理。实行集中管理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下级组织实行内部审计派驻制或者委派制。实行分级管理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通过适当的组织形式和方式对下级内部审计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方面:

(一)审计计划;

(二)人力资源;

(三)财务预算;

(四)组织协调;

(五)审计质量;

(六)其他事项。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可以分为部门管理和项目管理。部门管理主要包括内部审计机构运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行政管理。项目管理主要包括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项目业务工作的管理与控制。

第三章 部门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组织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内部审计目标和管理需要,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保证人力资源利用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内部审计人员的聘用;

(二)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

(三)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任务安排;

(四)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分析;

(五)内部审计人员的业绩考核与激励机制;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人力资源计划编制财务预算。编制财务预算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部审计人员的数量;

(二)内部审计工作的安排;

(三)内部审计机构的行政管理活动;

(四)内部审计人员的教育及培训要求;

(五)内部审计工作的研究和发展;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组织的性质、规模和特点,编制内部审计工作手册,以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内部审计工作手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内部审计机构的目标、权限和职责的说明;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管理及工作说明;

(三)内部审计机构的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说明;

(四)主要审计工作流程;

(五)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奖惩措施;

(七)内部审计工作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组织其他机构和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领导和监督,在日常工作中保持有效的沟通,向其定期提交工作报告,适时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通过实施督导、分级复核、审计质量内部评估、接受审计质量外部评估等,保证审计质量。

第四章 项目管理的内容和方法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并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审计项目管理与控制工作。

第十八条 在审计项目管理过程中,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应当充分履行职责,以确保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在项目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派审计项目负责人并对其进行有效的授权;

(二)审定项目审计方案;

(三)督导审计项目的实施;

(四)协调、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审定审计报告;

(六)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下列方面:

(一)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二)组织审计项目的实施;

(三)对项目审计工作进行现场督导;

(四)向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及时汇报审计进展及重大审计 发现;

(五)组织编制审计报告;

(六)组织实施后续审计;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辅助管理工具,完善和改进项目管理工作,保证审计项目管理与控制的有效性:

(一)审计工作授权表;

(二)审计任务清单;

(三)审计工作底稿检查表;

(四)审计文书跟踪表;

(五)其他辅助管理工具。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保管、查询、复制、移交和销毁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妥善保存审计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302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关系

2013-08-29 15:16:3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和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关系,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增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性,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关系,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因其隶属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所形成的接受其领导并向其报告的组织关系。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领导,保持与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的良好关系,实现董事会、最高管理层与内部审计在组织治理中的协同作用。

第五条 对内部审计机构有管理权限的董事会或者类似的机构包括:

(一)董事会;

(二)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

(三)非盈利组织的理事会。

第六条 对内部审计机构有管理权限的最高管理层包括:

(一)总经理;

(二)与总经理级别相当的人员。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关系主要包括:

(一)接受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领导;

(二)向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积极寻求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第九条 在设立监事会的组织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配合监事会的工作。

第三章 接受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领导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接受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领导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报请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批准审计工作事项;

(二)接受并完成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业务委派。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报请批准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内部审计章程;

(二)年度审计计划;

(三)人力资源计划;

(四)财务预算;

(五)内部审计政策的制定及变动。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除实施常规审计业务外,还可以接受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委派的下列事项:

(一)进行舞弊检查;

(二)实施专项审计;

(三)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四)评价社会审计组织的工作质量;

(五)其他。

第四章 向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保持有效的沟通,除向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提交审计报告之外,还应当定期提交工作报告,一般每年至少一次。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应当概括、清晰地说明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以及内部审计资源的使用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审计项目涉及范围及审计意见的总括说明;

(三)对组织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总体评价;

(四)审计中发现的差异和缺陷的汇总及其原因分析;

(五)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和建议;

(六)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七)人力资源计划的执行情况;

(八)内部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九)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要求或关注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工作报告时,还应当对年度审计计划、财务预算和人力资源计划执行中出现的重大偏差及原因做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清晰反映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日常工作中,内部审计机构还应当与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就下列事项进行交流:

(一)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关注的领域;

(二)内部审计活动满足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信息需求的程度;

(三)内部审计的新趋势和最佳实务;

(四)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303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2013-08-29 15:16:4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与社会审计组织、国家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的沟通与合作。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应当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以实现下列目的:

(一)保证充分、适当的审计范围;

(二)减少重复审计,提高审计效率;

(三)共享审计成果,降低审计成本;

(四)持续改进内部审计机构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应当在组织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的支持和监督下,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定期对内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改进内外部审计协调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外部审计对本组织开展审计时做好协调工作。

第三章 协调的方法和内容

第八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可以通过定期会议、不定期会面或者其他沟通方式进行。

第九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包括下列方面:

(一)与外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沟通;

(二)配合外部审计工作;

(三)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

(四)利用外部审计工作成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当在审计范围上进行协调。在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和项目审计方案时,应当考虑双方的工作,以确保充分、适当的审计范围,最大限度减少重复性工作。

第十一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当在必要的范围内互相交流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以便利用对方的工作成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当相互参阅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应当在具体审计程序和方法上相互沟通,达成共识,以促进双方的合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304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利用外部专家服务

2013-09-02 15:16:5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的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聘请在某一领域中具有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的人员或者单位提供专业服务,并在审计活动中利用其工作结果的行为。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利用外部专家服务。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是为了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

第五条 外部专家应当对其所选用的假设、方法及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在下列方面利用外部专家服务:

(一)特定资产的评估;

(二)工程项目的评估;

(三)产品或者服务质量问题;

(四)信息技术问题;

(五)衍生金融工具问题;

(六)舞弊及安全问题;

(七)法律问题;

(八)风险管理问题;

(九)其他。

第八条 外部专家可以由内部审计机构从组织外部聘请,也可以在组织内部指派。

第三章 对外部专家的聘请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聘请外部专家时,应当对外部专家的独立性、客观性进行评价,评价时应当考虑下列影响因素:

(一)外部专家与被审计单位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利益关系;

(二)外部专家与被审计单位董事会、最高管理层是否存在 密切的私人关系;

(三)外部专家与审计事项之间是否存在专业相关性;

(四)外部专家是否正在或者即将为组织提供其他服务;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性、客观性的因素。

第十条 在聘请外部专家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外部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价,考虑其专业资格、专业经验与声望等。

第十一条 在利用外部专家服务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与外部专家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外部专家服务的目的、范围及相关责任;

(二)外部专家服务结果的预定用途;

(三)在审计报告中可能提及外部专家的情形;

(四)外部专家利用相关资料的范围;

(五)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六)对保密性的要求;

(七)违约责任。

第四章 对外部专家服务结果的评价和利用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结果作为审计证据时,应当评价其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评价外部专家服务结果时,应当考虑下列影响因素:

(一)外部专家选用的假设和方法的适当性;

(二)外部专家所用资料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第十四条 在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时,如果有必要,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提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外部专家服务评价后,如果认为其服务的结果无法形成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应当通过实施其他替代审计程序补充获取相应的审计证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3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人际关系

2013-09-02 15:17: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与组织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员建立和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保证内部审计工作顺利而有效地进行,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人际关系,是指内部审计人员与组织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员之间的相互交往与联系。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中的内部审计人员。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中,需要与下列机构和人员建立人际关系:

(一)组织适当管理层和相关人员;

(二)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

(三)组织内部各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

(四)组织外部相关机构和人员;

(五)内部审计机构中的其他成员。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与组织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必要的沟通,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以实现下列目的:

(一)在内部审计工作中与相关机构和人员建立相互信任的 关系,促进彼此的交流与沟通;

(二)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取得相关机构和人员的理解和配合,及时获得相关、可靠和充分的信息,提高内部审计效率;

(三)保证内部审计意见得到有效落实,实现内部审计目标。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建立良好人际关系的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人际关系的处理中应当注意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灵活、妥善地处理人际关系。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定期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人际关系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采取措施改进人际关系。

第三章 处理人际关系的方式和方法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处理人际关系时,应当主动、及时、有效地进行沟通,以保证信息的快捷传递和充分交流。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处理人际关系时采用的沟通类型包括:

(一)人员沟通,即内部审计人员与相关人员之间的沟通。

(二)组织沟通,即内部审计机构在特定组织环境下的沟通,主要包括与上下级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组织内各平行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信息在非平行、非隶属部门之间的交流。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处理人际关系时采用的主要沟通方式有口头沟通和书面沟通两种。

口头沟通,即内部审计人员利用口头语言进行信息交流。书面沟通,即内部审计人员利用书面语言进行信息交流。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人际关系冲突的原因主要包括:

(一)缺乏必要、及时的信息沟通;

(二)对同一事物的认识存在分歧,导致不同的评价;

(三)各自的价值观、利益观不一致;

(四)职业道德信念的差异。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及时、妥善地化解人际冲突,可以采取的方法主要包括:

(一)暂时回避,寻找适当的时机再进行协调;

(二)说服、劝导;

(三)适当的妥协;

(四)互相协作;

(五)向适当管理层报告,寻求协调;

(六)其他。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积极、主动地与对内部审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组织适当管理层进行沟通,可以采取的沟通途径主要包括:

(一)与组织适当管理层就审计计划进行沟通,以达成共识;

(二)咨询组织适当管理层,了解内部控制环境;

(三)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和作出的审计结论,及时向组织 适当管理层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四)出具书面审计报告之前,利用各种沟通方式征求组织 适当管理层对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的意见。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建立并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可以采取下列沟通途径获得被审计单位的理解、配合和支持:

(一)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时,应当进行及时、有效 的沟通和协调;

(二)通过询问、会谈、会议、问卷调查等沟通方式,了解 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情况;

(三)通过口头方式或者其他非正式方式,与被审计单位交 流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四)在审计报告提交之前,以书面方式与被审计单位进行 结果沟通。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与组织内其他职能部门建立并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确保在下列方面得到支持与配合:

(一)了解组织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情况;

(二)寻求审计中发现问题的解决方法;

(三)落实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四)有效利用审计成果;

(五)其他。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与组织外部相关机构和人员之间建立并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以获得更多的认同、支持及协助。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重视内部审计机构成员间的人际关系,相互协作,相互包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306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2013-09-02 15:17: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为保证其审计质量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和执行的制度、程序和方法。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制定并实施系统、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与程序负主要责任。

第五条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下列目标:

(一)保证内部审计活动遵循内部审计准则和本组织内部审 计工作手册的要求;

(二)保证内部审计活动的效率和效果达到既定要求;

(三)保证内部审计活动能够增加组织的价值,促进组织实 现目标。

第六条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分为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和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通过督导、分级复核、质量评估等方式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控制。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内部审计机构质量负责。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需要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形式及授权状况;

(二)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与专业结构;

(三)内部审计业务的范围与特点;

(四)成本效益原则的要求;

(五)其他。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下列措施:

(一)确保内部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保持并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三)依据内部审计准则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手册;

(四)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及项目审计方案;

(五)合理配置内部审计资源;

(六)建立审计项目督导和复核机制;

(七)开展审计质量评估;

(八)评估审计报告的使用效果;

(九)对审计质量进行考核与评价。

第四章 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项目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审计项目的性质及复杂程度;

(二)参与项目审计的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三)其他。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下列措施:

(一)指导内部审计人员执行项目审计方案;

(二)监督审计实施过程;

(三)检查已实施的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项目负责人在指导内部审计人员开展项目审计时,应当告知项目组成员下列事项:

(一)项目组成员各自的责任;

(二)被审计项目或者业务的性质;

(三)与风险相关的事项;

(四)可能出现的问题;

(五)其他。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项目负责人监督内部审计实施过程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追踪业务的过程;

(二)解决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根据需要修改原项目审计方案;

(三)识别在审计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

(四)其他。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项目负责人在检查已实施的审计工作时,应当关注下列内容:

(一)审计工作是否已按照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规定 执行;

(二)审计证据是否相关、可靠和充分;

(三)审计工作是否实现了审计目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307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

2013-09-02 15:17: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对外部审计工作质量的评价工作,有效利用外部审计成果,提高内部审计效率和效果,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是指由内部审计机构对外部审计工作过程及结果的质量所进行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适当的标准对外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客观评价,合理利用外部审计成果。

第五条 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可以按照评价准备、评价实施和评价报告三个阶段进行。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挑选具有足够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对外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第三章 评价准备

第七条 在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之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评价活动的必要性;

(二)评价活动的可行性;

(三)评价活动预期结果的有效性。

第八条 在决定对外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后,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编制适当的评价方案。评价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评价目的;

(二)评价的主要内容与步骤;

(三)评价的依据;

(四)评价工作的主要方法;

(五)评价工作的时间安排;

(六)评价人员的分工。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取得反映外部审计工作质量的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详细了解外部审计所采用的审计依据、实施的审计过程及其在审计过程中与组织之间进行协调的情况。

第十一条 如有必要,内部审计机构可以与外部审计机构就评价事项进行适当的沟通。

第四章 评价实施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外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独立性与客观性;

(二)外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三)外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谨慎性;

(四)外部审计机构的信誉;

(五)外部审计所采用审计程序及方法的适当性;

(六)外部审计所采用审计依据的有效性;

(七)外部审计所获取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时,应当充分考虑其与内部审计活动的差异。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时,可以采用审核、观察、询问等常用方法,以及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的方法。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评价工作过程及结果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中。

第五章 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做出外部审计工作质量评价结论之前,应当征求组织内部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内部审计人员也可以就评价结论与被评价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沟通。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完成外部审计工作质量评价之后,应当编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一般包括下列要素:

(一)评价报告的名称;

(二)被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名称;

(三)评价目的;

(四)评价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五)评价结果;

(六)评价报告编制人员及编制时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308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档案工作

2016-02-20 11:19: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档案工作,提高审计档案质量,发挥审计档案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档案工作,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对应纳入审计档案的材料(以下简称审计档案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移交、保管和利用的活动。

第四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单位或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项目,形成的审计档案材料应当交回组织,并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应当及时收集审计档案材料,按照立卷原则和方法进行归类整理、编目装订、组合成卷和定期归档。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立卷时,应当遵循按性质分类、按单元排列、按项目组卷原则。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坚持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做到审结卷成、定期归档。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审计项目立卷,不同审计项目不得合并立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九条 审计档案质量的基本要求是:审计档案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做到遵循档案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档案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档案材料的重要程度,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工作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审计档案管理人员的要求和责任。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审计档案的质量负主要责任。

第三章 审计档案的范围与排列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文件材料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审计档案材料。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档案材料的保存价值和相互之间的关联度,以审计报告相关内容的需要为标准,整理鉴别和选用需要立卷的审计档案材料,并归集形成审计档案。

第十四条 审计档案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立项类材料:审计委托书、审计通知书、审前调查记录、项目审计方案等;

(二)证明类材料:审计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等;

(三)结论类材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单、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等;

(四)备查类材料:审计项目回访单、被审计对象整改反馈意见、与审计项目联系紧密且不属于前三类的其他材料等。

第十五条 审计档案材料应当按下列四个单元排列:

(一)结论类材料,按逆审计程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二)证明类材料,按与项目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三)立项类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四)备查类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第十六条 审计档案内每组材料之间的排列要求: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四章 纸质审计档案的编目、装订与移交

第十七条 纸质审计档案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材料目录;

(三)卷内材料;

(四)案卷备考表。

第十八条 案卷封面应当采用硬卷皮封装。

第十九条 卷内材料目录应当按卷内材料的排列顺序和内容编制。

第二十条 卷内材料应当逐页注明顺序编号。

第二十一条 案卷备考表应当填写立卷人、项目负责人、检查人、立卷时间以及情况说明。

第二十二条 纸质审计档案的装订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拆除卷内材料上的金属物;

(二)破损和褪色的材料应当修补或复制;

(三)卷内材料装订部分过窄或有文字的,用纸加宽装订;

(四)卷内材料字迹难以辨认的,应附抄件加以说明;

(五)卷内材料一般不超过200页装订。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立卷人)应当将获取的电子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完整、清晰地记录于纸质材料中,其证物装入卷内或物品袋内附卷保存。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立卷人)完成归类整理,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档案管理人员检查后,按规定进行编目和归档,向组织内部档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档案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章 电子审计档案的建立、移交与接收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审计项目建立电子审计档案。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确保电子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七条 电子审计档案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文件存储格式,确保能够长期有效读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文字处理技术形成的文字型电子文件;

(二)用扫描仪、数码相机等设备获得的图像电子文件;

(三)用视频或多媒体设备获得的多媒体电子文件;

(四)用音频设备获得的声音电子文件;

(五)其他电子文件。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当以审计项目为单位,按照归档要求,向档案管理部门办理电子审计档案的移交手续,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元数据应当与电子审计档案一起移交,一般采用基于XML的封装方式组织档案数据;

(二)电子审计档案的文件有相应纸质、缩微制品等载体的,应当在元数据中著录相关信息;

(三)采用技术手段加密的电子审计档案应当解密后移交,压缩的电子审计档案应当解压缩后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审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起移交;

(四)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已移交的电子审计档案在本部门至少保存5年,其中的涉密信息必须符合保密存储要求。

第二十九条 电子审计档案移交的主要流程包括:组织和迁移转换电子审计档案数据、检验电子审计档案数据和移交电子审计档案数据等步骤。

第三十条 电子审计档案的移交可采用离线或在线方式进行。离线方式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一般采用光盘移交电子审计档案;在线方式是指内部审计机构通过与管理要求相适应的网络传输电子审计档案。

第三十一条 档案管理部门可以建立电子审计档案接收平台,进行电子审计档案数据的接收、检验、迁移、转换、存储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电子审计档案检验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由交接双方签字;也可采用电子形式并以电子签名方式予以确认。

第六章 审计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三条 审计档案应当归组织所有,一般情况下,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保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安排对审计档案业务熟悉的人员对接收的纸质和电子审计档案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 归档与纸质文件相同的电子文件时,应当在彼此之间建立准确、可靠的标识关系,并注明含义、保持一致。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组织内部管理规定,结合自身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三十六条 审计档案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审计工作保密事项范围和有关部门保密事项范围合理确定。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保管期满审计档案的鉴定工作,对不具有保存价值的审计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并报组织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销毁。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利用制度。借阅审计档案,一般限定在内部审计机构内部。

内部审计机构以外或组织以外的单位查阅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必须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者组织的主管领导批准,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出卖、转卖、擅自提供审计档案的,由组织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准则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2309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行为,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是指组织及其内部审计机构将业务委托给本组织外部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而实施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下列因素,对内部审计业务实施外包:

(一)内部审计机构现有的资源无法满足工作目标要求;

(二)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三)聘请中介机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四)其他因素。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需要将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的,应当确定外包的具体项目,并经过组织批准。

第六条 内部审计业务外包通常包括业务全部外包和业务部分外包两种形式:

(一)业务全部外包,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将一个或多个审计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并由中介机构编制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二)业务部分外包,是指一个审计项目中,内部审计机构将部分业务委托给中介机构实施,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情况利用中介机构的业务成果,编制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

第七条 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的关键环节一般包括:选择中介机构、签订业务外包合同(业务约定书)、审计项目外包的质量控制、评价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等。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选择中介机构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外包业务的要求,通过一定的方式,按照一定的标准,遴选一定数量的中介机构,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确定纳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时,应当重点考虑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资质;

(三)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拥有良好的职业声誉。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外包需求,以及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评价结果,定期对备选库进行更新。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审计项目需要和实际情况,提出对选择中介机构的具体要求。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定向谈判等形式,确定具体实施审计项目的中介机构。

第四章 签订业务外包合同(业务约定书)

第十二条 按照组织合同管理的权限和程序,内部审计机构可以负责起草或者参与起草业务外包合同(业务约定书),正式签订前应当将合同文本提交组织的法律部门审查,或征求法律顾问或律师的意见,以规避其中的法律风险。

第十三条 组织应当与选择确定的中介机构签订书面的业务外包合同(业务约定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目标;

(二)工作内容;

(三)工作质量要求;

(四)成果形式和提交时间;

(五)报酬及支付方式;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七)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八)保密事项;

(九)双方的签字盖章。

第十四条 如业务外包过程中涉及主合同之外其他特殊权利义务的,组织也可以与中介机构签订单独的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组织合同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业务外包合同(业务约定书)相关手续。

第五章 审计项目外包的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充分参与、了解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审计方案的详细内容,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及方法,确保项目审计方案的科学性。

第十七条 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中介机构工作汇报、询问了解审计项目实施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确保中介机构业务实施过程的顺利。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确保审计报告的质量。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完成审计项目工作后,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督促其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汇总整理并及时提交审计项目的档案资料。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外包合同规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向组织建议终止合同,拒付或酌情扣减审计费用:

(一)未按合同的要求实施审计,随意简化审计程序;

(二)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三)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重大错漏;

(四)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被审计单位秘密;

(五)擅自将受托审计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六)其他损害委托方或被审计单位的行为。

第六章 评价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针对具体的审计项目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也可以针对中介机构一定时期的工作质量进行总体评价。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评价,一般包括:

(一)履行业务外包合同(业务约定书)承诺的情况;

(二)审计项目的质量;

(三)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

(四)归档资料的完整性;

(五)其他方面。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采用定性、定量或者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 组织及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把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评价的结果,作为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选择和确定中介机构的重要参考。中介机构违背业务外包合同(业务约定书)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评价结果,依照合同约定,向组织建议追究中介机构的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准则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3101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审计报告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章 审计报告的要素和内容

第四章 审计报告的格式

第五章 审计报告的编制

第六章 审计报告的复核、报送和归档

第七章 附 则

附录1:审计报告参考格式

附录2: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函参考格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报告的编制、复核和报送,提高审计报告的质量,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及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参照本指南。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后,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组织的有关规定或其他相关标准,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条 审计项目终结后应当编制审计报告,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提交中期审计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一)审计周期过长;

(二)审计项目内容复杂;

(三)突发事件导致对审计的特殊要求;

(四)组织适当管理层需要掌握审计项目进展信息;

(五)其他需要提供中期审计报告的情形。

中期审计报告不能取代项目终结后的审计报告,但可以作为其编制依据。中期审计报告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简化审计报告的要素或内容。

第六条 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事求是地反映被审计事项,不歪曲事实真相,不遗漏、不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偏不倚地评价被审计事项,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

(二)要素齐全,行文格式规范,完整反映审计中发现的所有重要问题。

(三)逻辑清晰、脉络贯通,主次分明、重点突出,用词准确、简洁明了、易于理解。也可以适当运用图表描述事实、归类问题、分析原因,更直观地传递审计信息。

(四)根据所确定的审计重要性水平,对于重要事项和重大风险作重点说明。

(五)针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可行的改进意见和建议;或者针对审计发现问题之外的其他情形提出完善提高的建议,以促进组织实现目标。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报告的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审计报告的复核层级、复核重点、复核要求和复核责任,并与审计工作底稿的分级复核制度相结合。

第八条 审计报告经审核无误后,应当以内部审计机构的名义送达被审计单位,并报送组织适当管理层,必要时可以抄送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章 审计报告的要素和内容

第九条 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正文;

(四)附件;

(五)签章;

(六)报告日期;

(七)其他。

第十条 审计报告标题应当说明审计工作的内容,力求言简意赅并有利于归档和索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或项目);

(二)审计事项(含事项涉及的时间范围);

(三)其他。

第十一条 审计报告发文字号由发文组织代字、发文年份和文件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组织的保密制度要求,评估被审计项目的重要程度和保密性,设置审计报告密级和保密期限,并报相关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审计报告收件人可以根据组织的治理结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审计类型与审计方式确定。一般包括:

(一)组织的权力机构或主要负责人;

(二)被审计单位;

(三)委托审计的单位(部门);

(四)其他相关单位(部门)或人员。

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正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概况;

(二)审计依据;

(三)审计结论;(四)审计发现;

(五)审计意见;

(六)审计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概况是对审计项目总体情况的介绍和说明。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立项依据。审计报告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说明审计项目的来源,包括:审计计划安排的项目;有关单位(部门)委托的项目;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安排的项目;其他项目。如有必要,可进一步说明选择审计项目的目的和理由。

(二)背景介绍。审计报告应当简要介绍有助于理解审计项目立项的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的规模、性质、职责范围或经营范围、业务活动及其目标,组织结构、管理方式、员工数量、管理人员等情况;与审计项目相关的环境情况,如相关财政财务管理体制和业务管理体制、内部控制及信息系统情况;以往接受内外部审计及其他监督检查情况;其他情况。

(三)整改情况。审计报告中应当说明上次审计后的整改情况。

(四)审计目标与范围。审计报告应当明确说明本次审计目标与审计范围(审计项目涉及的单位、时间和事项范围)。如果存在未审计过的领域,要在审计报告中指出,特别是某些受到限制无法进行审计的事项,应当说明原因。

(五)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报告应当对审计的主要内容、重点、难点作出必要的说明,并适当说明针对这些方面采取了何种措施(主要审计方法、审计程序等)及其产生的效果。

第十六条 审计依据是实施审计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内部规章制度等规定。如存在未遵循内部审计准则的情形,应当在审计报告中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七条 审计结论是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作出的评价。应当围绕审计事项作总体及有重点的评价,既包括正面评价,概述取得的主要业绩和经验做法等;也包括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的简要概括。

(一)业务活动评价。是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已审计的业务查明的事实,运用恰当的标准,对其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主要包括对财政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的评价。

(二)内部控制评价。是对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既包括对组织层面的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个要素进行的评价;也包括根据管理需求和业务活动的特点,对某项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的评价。

(三)风险管理评价。是对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主要包括:对风险管理机制进行评价;对风险识别过程是否遵循了重要性原则进行评价;对风险评估方法的适当性进行评价;对风险应对措施的适当性及有效性进行评价等。

第十八条 审计发现是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主要问题的事实、定性、原因、后果或影响等。一般包括:

(一)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主要是指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在适当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存在的违规、缺陷或损害的主要问题和具体情节。如经济活动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造假和舞弊等行为;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会计记录、财务报告存在不合规、不真实或不完整的情形;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或信息系统存在的缺陷、漏洞;以及绩效方面存在的问题等。

(二)审计发现问题的定性。主要是指审计发现问题的定性依据、定性标准、定性结论。必要时可包括责任认定。

(三)审计发现问题的原因。即针对审计发现的事实真相,分析研究导致其产生的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后果或影响。即从定量和定性两方面评估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后果或影响。

第十九条 审计意见是针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在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违反国家或组织规定的行为,在组织授权的范围内,提出审计处理意见;或者建议组织适当管理层和相关部门作出的处理意见。

审计意见一般包括: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审计建议是针对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其他需要进一步完善提高的事项,在分析原因和影响的基础上,提出有价值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附件是对审计报告正文进行补充说明的文字和数据等支撑性材料。一般包括:

(一)相关问题的计算及分析过程;

(二)审计发现问题的详细说明;

(三)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

(四)记录审计人员修改意见、明确审计责任、体现审计报告版本的审计清单;

(五)需要提供解释和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由审计组组长签字,最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有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或内部审计机构的公章。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日期,一般以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签发日作为报告日期。

第四章 审计报告的格式

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的一般格式包括:

(一)标题。在版头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可以使用梯形或菱形。有文头的审计报告,标题编排在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没有文头的审计报告,标题编排在分隔线上空二行位置。

(二)发文字号。由发文组织代字、发文年份和文件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当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例如,×审〔20××〕×号。有文头的审计报告,发文字号在文头标志下空二行、红色分隔线上居中排布;没有文头的审计报告,发文字号在分隔线下右角排布。

(三)密级和保密期限。如需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自标明的制发日算起。密级一般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保密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以年计,如秘密5年;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如秘密6个月。

(四)收件人。有文头的审计报告,收件人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没有文头的审计报告,收件人编排于发文字号下空一行位置。收件人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收件人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五)正文。编排于收件人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 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六)附件。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七)内部审计机构署名或盖章。一般在报告日期之上,以报告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内部审计机构署名,如使用机构印章,加盖印章应当端正、居中下压内部审计机构署名和报告日期,使内部审计机构署名和报告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一行之内。如不使用机构印章,一般在正文之下空一行编排内部审计机构署名及其负责人签名(主要用于征求意见阶段的审计报告),并以报告日期为准居中编排。

(八)报告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当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报告日期一般右空四个字编排。

第五章 审计报告的编制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应当及时编制审计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请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编制审计报告:

(一)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编制审计报告初稿;

(三)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四)复核、修订审计报告并定稿。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在进行审计报告的准备工作时,需要讨论确定下列事项:

(一)审计目标的实现情况;

(二)审计事项完成情况;

(三)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四)审计结论的适当性;

(五)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

(六)审计意见的合理性与合规性;

(七)审计建议的针对性、建设性和可操作性;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审计认定的事实为基础,合理运用重要性原则并评估审计风险,对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作出审计结论时,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一)围绕审计目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程序及其他标准,对审计事项进行评价,评价应当客观公正,并与审计发现问题有密切的相关性。

(二)审计评价应当坚持全面性和重要性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三)只对已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未经审计的事项、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审计评价意见。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其发生的原因和审计报告的使用对象,从性质和金额两个方面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合理归类并按照重要性原则排序,如实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三十条 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时,需要关注下列因素:

(一)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

(二)审计的职权范围(在组织授权处理范围内的,内部审计机构直接提出审计处理意见;超出组织授权范围的,可以建议组织适当管理层或相关部门作出处理);

(三)审计发现问题的性质、金额、情节、原因和后果;

(四)对同类问题处理处罚的一致性;

(五)需要关注的其他因素。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针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缺陷和漏洞,以及需要进一步完善提高的事项等,分别提出纠正和改善建议。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就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与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进行及时、充分的沟通。

审计组应当根据沟通内容的要求,选择会议形式或面谈形式与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应当注意沟通技巧,进行平等、诚恳、恰当、充分的交流。

第三十三条 审计报告初稿由审计项目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审计组其他成员起草。如其他人员起草时,应当由审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复核。审计报告初稿应当在审计组内部进行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进行适当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在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应当以内部审计机构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也可以经内部审计机构授权,以审计组的名义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对审计报告提出意见,否则,视同无异议。

审计报告中涉及重大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过规定程序批准,可不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审计组应当对采纳被审计单位意见的情况和原因,或者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第六章 审计报告的复核、报送和归档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报告的分级复核制度,加强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一)是否按照项目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范围和审计目标实施审计;

(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准确;

(三)审计结论、审计发现问题的定性、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准确,所依据的审计证据是否相关、可靠和充分;

(四)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五)审计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建设性和可操作性;

(六)被审计单位反馈的合理意见是否被采纳;

(七)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复核审计报告时,应当审核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组报送的材料复核后,可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审计组补充重要审计证据;

(二)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

复核过程中遇有复杂问题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邀请的专家可以从组织外部聘请,也可以在组织内部指派。

第三十八条 审计报告经复核和修改后,由总审计师或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按照规定程序审定、签发。

第三十九条 审计报告的报送一般限于组织内部,通常根据组织要求、审计类型和形式确定报送对象。需要将审计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发送给组织外部单位或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批准。

第四十条 审计报告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可以在组织内部适当范围公开。

第四十一条 已经出具的审计报告如果存在重要错误或者遗漏,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更正,并将更正后的审计报告提交给原审计报告接收者。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的《第2308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档案工作》,以及组织的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将审计报告及其他业务文档及时归入审计档案,妥善保存。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指南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指南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3号——审计报告》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指南主要规范通用审计报告,有关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可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释义执行。

附录1:审计报告参考格式

附录2: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函参考格式

附录1:审计报告参考格式

关于****[被审计单位]****

[审计事项]审计的报告

———————————————————————————

**审报〔20**〕**号

****[收件人]:

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项目来源],我部[内部审计机构自称]派出审计组,自****年**月**日至**月**日[实施审计的起止时间],对****[被审计单位全称。写单位全称时还应注明“以下简称****”]****[审计事项]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概况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

[说明:(1)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的背景信息,如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的规模、性质、组织结构、职责范围或经营范围、业务活动及其目标,相关财政财务管理体制和业务管理体制、内部控制及信息系统情况、财政财务收支情况,以及适用的绩效评价标准等;以往接受内外部审计及其他监督检查情况及其整改情况。(2)表述的内容应当与审计目标密切相关。(3)一般不得引用未经审计核实的数据,如引用,应当注明来源。]

(二)实施审计的情况

*****************************************************************************************。

本项目的审计目标是****,审计范围包括****[概括表述审计涉及的单位、时间和事项范围],审计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是****[可简要列明审计主要事项及重点],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可列明延伸的单位和追溯的时间]。****[被审计单位简称]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如被审计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应当注明]。我部[内部审计机构自称]的责任是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说明:如有必要,可增加选择审计项目的目的和理由,针对审计重点、难点采取的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及其产生的效果等情况。]

二、审计依据

本次审计是依据*****************************实施的。

[说明:(1)应声明本次审计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组织的规章制度实施的。(2)当确实无法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审计时,应当陈述理由,并就可能导致的对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以及审计项目质量的影响作出必要的说明。]

三、审计结论

审计结果表明,*************************************

**************************************。

[说明:(1)围绕项目审计目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程序及其他标准,对审计事项应当作总体及有重点的评价。(2)既包括对良好业绩和先进经验的正面评价,也包括对审计发现主要问题的简要概括。(3)只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审计评价意见。(4)审计评价意见不能与审计发现的问题相互矛盾。(5)审计评价用语要准确、适当,以写实为主。]

四、审计发现

(一)******************。[概述问题性质金额等的标题]*************************************************************************。

(二)*******************。[概述问题性质金额等的标题]******************************************************************************************。

……

[说明:(1)违反国家或组织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问题,一般应当表述违法违规事实、定性及依据。(2)影响绩效的突出问题,一般应当表述事实、标准、原因及后果。(3)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一般应当表述有关缺陷情况及后果。(4)如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已经整改的,应当说明有关整改情况。(5)如发现上次审计处理未执行的问题,一般列示在本次查出的问题之后。(6)引用作为定性依据或者评判标准的法律法规时,一般应当列明文件名称、具体条款号及条款内容;引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般还应列明发文单位、发文字号。]

五、审计意见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根据*****[审计处理授权规定]的规定,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适用于组织授权内部审计机构作出审计处理的情形]

建议组织适当管理层或有关部门[可列出具体管理层或部门名称]作出如下处理:[适用于内部审计机构无权作出审计处理的情形]

(一)********************************************

*****************************。

(二)********************************************

*****************************。

……

[说明:(1)依据组织内部有关规定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的处理权限,提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或者建议组织适当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对审计发现问题作出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针对审计发现问题也可以在提出处理意见的基础上,再建议组织适当管理层及相关部门进一步作出处理(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等)。(2)提出审计意见的顺序应当与审计发现问题的顺序基本一致。(3)审计意见应当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并充分考虑可执行性。]

六、审计建议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高度概括审计发现的问题,或标明“四、审计发现”中第几个问题],建议******************

*******************************************************

*********************************。[适用于针对审计发现问题提出建议的情形]

审计中了解到***************************************

****************[详细描述提出建议所针对的相关事由],建议*****************************************************

***********************。[适用于针对审计发现问题之外的其他事由提出建议的情形]

[说明:(1)审计建议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改进的建议;二是针对其他需要进一步完善提高的事项(不能认定为违规、差错、缺陷或损害的问题),提出建议。审计建议应当做到有的放矢。(2)审计建议应当具有针对性、建设性和可操作性,避免过于空泛,便于整改落实。]

附件:1. ****************

2. ****************

内部审计机构(盖章)

****年**月**日

附录2: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函参考格式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函

—————————————————————————————

**审征〔20**〕**号

****[收件人]:

我部[内部审计机构自称]派出审计组于****年**月**日至**月**日,对你单位****[审计期间]****[审计事项]进行了审计。根据****[组织的内部审计章程或者有关规定]的规定,现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送你单位征求意见。请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根据组织的内部审计章程或者有关规定确定]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如在此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同无异议。

附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内部审计机构(盖章)

****年**月**日

第 3204 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经济责任审计目录

第一章 概述 2

第一节 审计总体要求 3

第二节 审计程序与方法 8

第二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22

第一节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审计 22

第二节 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及执行情况审计 25

第三节 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及执行情况审计 27

第四节 组织治理情况审计 31

第五节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审计 33

第六节 财政财务管理情况审计 39

第七节 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审计 42

第八节 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审计 47

第九节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个人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审计 50

第十节 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审计 53

第三章 责任认定 54

第一节 责任类别 54

第二节 责任认定的方法 60

第四章 审计评价 63

第一节 总体要求 64

第二节 审计评价方法 67

第五章 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69

第一节 审计报告 69

第二节 审计结果报告 73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75

第一节 总体要求 75

第二节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职责 77

附录一:审计通知书模板 82

附录二:述职报告模板 84

附录三:审计报告模板 86

附录四:审计结果报告模板 97

第一章 概述

为了强化对单位内部管理主要领导干部和主要领导人员(以下统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单位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22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 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内部审计最佳实践,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本单位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本指南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包括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下同)、内部审计人员对本单位所管理的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本指南适用于党政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 内部审计人员所从事的经济责任审计活动,其他类型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本指南中“单位”一般是指独立的法人组织,包括本级下级(或所属)单位,当指被审计领导干部 “所在单位”(或称 “被审计单位”)时,也可以是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的单位内设部门(机构)或非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果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已离开任职期间所在的单位,“所在单位”或“被审计单位”指被审计领导干部原任职单位。本指南中 “本单位”是指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单位。

第一节 审计总体要求

一、审计目标和工作重点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把握进入新 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审计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落实,促进单位事业高质量发展和防范经济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和担当作为,促进权力规范运行和反腐倡廉,促进组织规范管理和目标实现。

经济责任审计要围绕目标要求,突出工作重点。要根据领导干部职责范围,着重围绕党和国家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在本单位贯彻落实情况,本单位发展战略目标、规划、计 划实施情况,主责主业开展情况实施审计;关注重大资金分配、资产处置、公共资源交易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聚焦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聚焦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聚焦是否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重点揭示与领导干部履职相关的典型性和普遍性问题;大力推动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立足预防和纠正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对领导干部开展常态化 “经济体检”,发挥审计 “治已病,防未病” 的作用。

二、审计对象

本指南所规范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是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一般包括:

1.党政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下属独立核算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以及下属非独立核算但负有经济管理职能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2.企业(含金融机构)本级中层主要领导干部,下属分支机构、全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企业的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对经营效益产生重大影响或掌握重要资产的部门和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等。

3.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4.上级要求以及本单位内部确定的其他重要岗位人员。

各单位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范围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各单位对所管理的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一般由本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如有必要,也可以指定或授权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如无特别说明,本指南按照本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形加以表述。

三、工作原则

(一)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

对领导干部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党委(党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本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协调机制,成立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调机构(以下统称协调机构),负责拟定本单位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协调机构应当向本单位党委(党 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协调机构一般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内部审计及其他具备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机构)组成。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内部审计机构。

本指南如无特别强调,一般按照单位已设置了协调机构的情形加以表述,没有设置协调机构的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二)加强计划统筹。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干部监督管理需要 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经济责任审计一般由内部审计机构商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后 拟定年度项目安排;或者由内部审计机构直接根据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的书面建议拟定年度项目安排。该年度项目安排应当综合考虑干部管理监督需求、审计目标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由内部审计机构征求纪检监察等协调机构其他成员部门(机构) 意见后,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请本单位党委(党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批准。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确定后,一般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计划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后实施。

对单位内部同一部门(机构)、同一所属单位的2名以上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三)以任中审计为主。

经济责任审计可分为离任审计和任中审计两种形式。离任审计是指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因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情形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任中审计是指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

随着审计实践的不断深入,客观上要求不断前移监督关口。单位应当提高任中审计的比重,更好地发挥任中审计的过程监督优势,切实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与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衔接,更好地满足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增强审计的时效性。

(四)把握审计范围。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注意把握时空范围。时间上,经济责任审计要聚焦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一般情况下,其任期之外的经济事项不属于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但对前任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发生的问题,现任领导干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动解决。空间上,经济责任审计要聚焦领导干部管辖范围,一般情况下,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本级及下一级。但对于三级以下单位出现的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问题和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存在较大关联的经济事项,经过综合研判,也应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五)推动成果共享。

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充分利用 内外部检查工作成果,尽可能减少重复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借鉴不同类型的检查成果应有所区别:一是借鉴内部审计成果时,在合理确认审计成果有效性的基础上可以直接利用;二是借鉴社会审计成果时,应采用一定的审计程序进行评估,以合理确认审计结论的可靠性;三是可以直接利用国家审计相关审计成果;四是借鉴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工作成果时,对已经办 结的案件,可以直接利用;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应与相关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等部门(机构)相互沟通配合。

(六)注重沟通和汇报。

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审计组应及时向内部审计机构 报告。对于特别重大的事项, 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向本单位党委(党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涉嫌违法违纪线索时,应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可进一步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节 审计程序与方法

经济责任审计程序一般分为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 告和后续审计四个阶段。经济责任审计常用的审计方法包括调查访谈、查阅分析、重点核查、 归纳提炼等。

一、审计程序

(一)审计准备阶段。

审计准备阶段主要环节包括:

1.组成审计组。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主审和审计组成员组成。

审计组组长负责领导审计项目的开展,对审计项目和审计报告负总责;主审负责协助组织开展审计活动,向审计人员分配审计任务,起草审计报告;审计组成员在审计组组长领导和 主审督导下根据分工开展工作。在组成审计组的过程中,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资产规模、经济活动特点、经营管理目标以及项目的特定需求等因素,合理配置审计资源,确保审计人员专业能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负责的业务相匹配。根据工作需要,应当配置必要的信息化审计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结构化或非结构化数据,搭建数据分析平台。如有必要,还可邀请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机构)的有关人员参加审计。

2.开展审前调查。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方案前,应调查了解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相关情况。

主要包括:党和国 家有关工作重点、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所在单位的发展目标、年度计划及工作重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职责范围和分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经济环境、行业状况及其他外部因素;管理体制、组织架构、经营范围、主要(工作)业务开展情况;财政、财务收支情况;适用的业绩指 标体系及业绩评价情况;内部管理情况;相关信息系统及数据等。同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听取协调机构有关成员部门(机构)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并将相关情况提供给审计组。

3.编制审计方案。

审计组应结合审前调查情况编制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的目标、范围、内容、程序和方法,审计组成员职责和分工,审计项目进度安排及其他相关要求等。审计过程中如有必要,审计组可调整审计方案。审计方案及其调整情况应当报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4.制发审计通知书。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文书模板参见附录一),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遇有特殊情况,可在审计实施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单位名称、审计依据、审计目的、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及成员名单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审计通知书的附件可包括需向审计组提供的资料清单。

资料清单主要包括:

(1)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文书模板参见附录二),具体包括领导干部个人的基本情况、所在单位基本情况,领导干部承担的主要职责、任职期间 履行职责情况、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纪和执行廉政纪律情况,所在单位及领导干部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及工作建议等。

(2)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制订的有关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 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有关综合和专题汇报材料。

(3)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与履行经济责任相关的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业务档案、规章制度等。

(4)接受审计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社会审计组织等外部审计或检查,以及接受巡视巡察的相关情况报告、结论性文书;以往内部审计、外部审计或检查、巡视巡察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5)涉及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如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建设、重大对外投资、借款、资产处置、重大采购、重大业务调整等相关的申报及审批文件资料, 以及有关经济合同、协议,评估或验收报告等。

(6)任职期间财政预决算资料、财政财务会计核算资料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资料。

(7)任职期间信息系统建设情况,以及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8)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

(9)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二)审计实施阶段。

审计实施阶段主要环节包括:

1.召开进点会议。

实施现场审计时,审计组应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的进点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协调机构有关成员部门(机 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被审计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就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现场述职(确实无法现场 述职的,也可以仅提供书面述职材料)。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2.收集相关资料。

审计组正式进点后,应指定专人与被审计单位确定的配合审计的部门(机构)人员进行协调,就审计通知书所附资料清单中列示的有关资料进行交接,做好相关资料的签收、登记和组内分发工作。随着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可根据需要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继续提供有关资料。审计组对于接收的所有纸质及电子资料和数据,负有保密责任。

3.内部控制评审。

目的主要在于了解被审计单位制度建设 及监管方面所做的工作、取得的管理成效,合理界定被审计领 导干部因内部控制不健全、执行不严格引发相关问题所应承担 的责任。作为一项审计程序和方法,需要审计人员在内部控制 测试的基础上,依据职业判断,确定审计策略。通过对内部控 制的评审,确定不依赖内部控制的领域,应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安排审计资源,直接进行实质性测试,并扩大审计取证范围。确定依赖其内部控制的领域,应通过观察、询问、审查资料、穿行测试等方法,对内部控制从业务和功能两个方面进行符合性测试,评价其健全性、有效性,合理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和重点。

4.获取审计证据。

审计组可通过调阅相关数据资料,访谈相关人员,执行穿行测试等审计程序,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方法,发现审计线索,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初步审计结论。在获取审计证据过程中,要始终关注相关行为和结果背后权力运行的轨迹,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避免问题与责任脱节。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向党委(党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请示汇报。

5.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审计人员依据审计方案执行的审计步骤、采用的审计方式方法、得出的审计结论、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等。 审计工作底稿基本要素及编制应符合《第 2104 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工作底稿》 的要求,并注重体现和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责任的具体情况,包括采取的具体措施和实施的具体行为,对存在问题的影 响程度、所起的作用、承担的责任和造成的后果,并客观得出审计结论。

6.交换意见。

审计组应就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其责任界定情况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听取其意见。

(三)审计报告阶段。

审计报告阶段主要环节包括:

1.草拟审计报告初稿。

审计组应在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和分析的基础上,草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初稿。

2.征求意见。

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在按照规定程序复核后,应当以内部审计机构的名义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也可以经内部审计机构授权,以审计组的名义征求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将其书面意见提交给内部审计机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提供必要的补充依据;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3.修改与审定审计报告。

审计组应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和补充资料进行研究、核实,撰写意见采纳情况书面说明,视情况对审计报告做出必要的修改。审计报告应经内部审计机构复核、审定。

4.出具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审计报告。 同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简要反映审计结果。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单位党委(党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送纪检监察机构等协调机构成员部门(机构)。同时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必要时送达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内部审计机构也可以审计整改通知书的形式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明确整改要求。

为了增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权威性,有力推动审计整改,各单位可以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特殊报送程序。例如,可以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在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前,先拟定审计报告送审稿,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单位党委(党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经过党委(党组)、董事会等会议审议同意或者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再由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也可以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先报送本单位党委(党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再由本单位另行制发文件,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批转或下发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同时在该文件中提出落实审计意见建议、加强审计整改等方面的要求。

5.对审计报告的复查和修改。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内 部审计机构或单位规定的相关部门申诉。受理申诉机构(部门)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 90 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受理申诉机构(部门)同级党委(党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 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本单位另有意见申诉和受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复查认定审计报告确需修改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补充完善相关审计证据、工作底稿,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并按规定的程序重新出具审计报告。

(四)后续审计阶段。

后续审计阶段主要工作包括:

1.反馈审计结果。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内部审计机 构可以组织召开会议,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 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协调机构有关成员部门(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2.推进责任追究。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跟踪并推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或其他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3.推动落实审计整改。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跟踪检查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落实审计意见建议进行整改的情况,可以采取建立整改清单、台账、实行整改销号等措施,督促监督整改,必要时开展后续审计,进行审计“回头看”。

4.评价审计整改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开展对审计整改情况的核实评价,重点核实评价整改的真实性、全面性和有效性,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和风险程度,研究推动进一步整改的措施,并出具审计整改情况评价报告。

5.审计材料归档。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审计档案材料,根据《第2308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档案工作》的要求,完成审计材料的归档工作,注重审计档案的质量管理。

二、审计方法

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具有综合性、全面性以及与个人履职相 关等特殊性,单一的审计技术方法难以实现审计目标,需要综合运用各类常规审计方法,以及采用更适合经济责任审计特点的取证和分析方法。实践中,除了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常规审计方法外,经济责任审计经常采用调查访谈、查阅分析、重点核查、归纳提炼等审计方法,并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分析,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加强跨行业、跨领域数据的综合比对和关联分析,以实现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职情况全面客观评价并揭示问题、认定责任的目标。

1.调查访谈。

调查访谈是审计人员通过广泛走访和倾听,全面收集和了解单位内部各层级人员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职情况的综合评价,掌握履职特点、履职业绩、经营管理和个人廉洁从业方面的问题线索。调查访谈可以通过问卷调查、设立征求意见箱和举报电话、个别谈话和座谈会等方式开展。

问卷调查能够快速、全面地了解相关部门和各层级人员对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且调查结果容易量化,便于统计处理与分析。问卷设计应简明清晰、符合逻辑、不宜过长,可以采用封闭式题目和开放式题目相结合的方式。

设立征求意见箱和举报电话,可以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掌握相关线索,便于后续深入核实。设置意见箱和举报电话前应向全体员工充分告知,意见箱摆放地点要醒目,为意见反馈人员和举报人员保密。

个别谈话和座谈会等访谈方式,能够与被访谈者进行深入充分和有针对性地交流,获取更全面的信息。

访谈开始前,审计人员应厘清访谈目的,拟定访谈提纲,并可根据访谈对象的层级、部门等特征进行分层分类座谈,制定差异化的访谈策略。如: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访谈,应主要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在日常工作中与班子成员之间分工与配合情况,在重大决策过程中是否充分尊重和听取班子成员意见,是否存在“一言堂”、“独断专行”等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对所在单位发展战略方向上的引领是否存在偏差,所在单位是否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等;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主要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在相关业务推进过程中方向是否清晰,被审计领导干部推进的相关工作举措是否符合业务实际,是否取得良好效果,在业务管理工作中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隐患等;对一般业务人员进行访谈,主要了解员工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及领导班子的满意度,是否存在员工反响较大的问题,以及相关意见建议等。访谈过程中,应注意方式方法,营造轻松氛围,认真倾听,不放过任何线索和疑点;要善于提问,通常情况下间接提出问题更容易获取相关信息;应充分关注受访者的语调、面部表情、肢体语言等非语言行为传达的信息。访谈结束后,及时整理访谈记录。

在开展意见征集和访谈过程中,可向纪检监察部门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有无重大问题举报和案件遗留问题,向组织人事部门了解是否存在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

对于各类调查访谈中获得的信息和线索,审计人员应结合专业判断和后续审计程序进行有效甄别和事实界定,形成客观公正的调查结论。

2.查阅分析。

查阅分析是通过查看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经营管理相关的各类文档资料,分析各类业务及管理数据,核实确认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营管理重点、履职业绩,锁定存在的主要问题领域。

查阅分析文档资料主要包括:相关内部规章制度、战略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报告、会议纪要、会计资料、经济合同、统计数据、考核结果、述职报告等与履行经济责任相关的资料。确认被审计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经济方针政策、战略规划的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主要经营管理理念和措施等情况。

分析业务及管理数据主要包括:财务数据、业务数据、管理数据等可比指标。通过对当前指标与历史指标、计划指标与实际指标、自身指标与同业指标、存在逻辑关系的多个指标相互间的比较分析,多维度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业务发展情况,发现数据异动,识别潜在问题线索,确定下一步核查重点。在分析前,审计人员还需要采取适当审计程序验证数据的准确性。

3.重点核查。

重点核查是对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职相关的重点业务、项目等具体管理事项进行抽样核查或定向核查,确定管理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率性。被审计领导干部通常负责整个单位或某业务管理领域的全面工作,业务范围广、管理事项多,逐项核查或大比例抽样难以实现。实践中,需依据重要性和履职相关性原则,结合其他审计程序已识别的风险领域,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核查。

抽样核查主要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决策权限范围内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运作、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等具体事项进行抽样,特别是被审计领导干部直接参与的重大事项。

审计人员可根据专业判断确定具体抽样比例和抽样方式。定向核查主要针对其他审计程序已识别的或内外部检查已披露的风险事项进行的延伸审计和核查。

在具体事项核查过程中,需综合运用分析程序、检查、观察、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等多种常规审计方法,还应充分利用外部可用数据或公开信息对核查事项进行比较验证,确保更深入客观地揭示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职存在的问题。在无法对跨界跨域数据进行全部审计的情况下,审计抽查强调要达到一定的覆盖率,防止以偏概全。

4.归纳提炼。

归纳提炼是在对所获取到的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相关的各类材料系统梳理、总结的基础上,直接运用或结合其他审计程序,形成审计报告素材和结论的方法。

为提升审计质量,经济责任审计开展过程中应充分利用日常各类检查监督成果,将各类内外部专项检查、日常监测中发现的问题整理、分析和提炼,充分发挥监督检查合力,节约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率,确保经济责任审计反映问题的全面性和充分性。

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履职的综合评价,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善于将各类业务审计发现与领导干部个人履职相结合;善于从各类文字材料和业务数据中归纳提炼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主要履职工作思路、工作特色、工作成效,最终形成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客观履职评价。

5.信息化应用和大数据分析方法。

信息化应用和大数据分析方法是提升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方法。通过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系统间的对接,应用大数据分析模型开展风险评估,有助于从海量数据中快速锁定审计线索和潜在风险,实现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履职尽责情况的“精准画像”。

经济责任审计信息化系统的建设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审计信息库;二是搭建审计信息化作业平台。经济责任审计信息系统应具备审计项目管理、审计监测、数据分析、成果共享和审计信息支持等工作模块,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审计活动、流程及其相关资源、成果的管理,提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大数据分析方法是参照数理统计学原理,依托相关技术工具,对数据进行准确解读和分析的一系列技术方法的统称。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应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全景视图分析。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数据进行全方位的“扫描”,从多个层次、多个维度对相关单位、业务条线的发展变化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归纳出发展中的优势和不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精准画像”;二是数据挖掘分析。结合被审计单位的关键业务、关键环节和关键风险点,构建风险评估模型,使用全量数据开展数据挖掘,运用聚类、关联、群集等分析方法,从海量数据中发现异常现象,快速获取线索、定位风险环节、锁定审计疑点,进而结合现场审计情况确认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章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不同行业、不同单位或部门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内容存在一定差别,但仍有共性。本章参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第22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中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内容,结合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不同类型单位的特点,将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分为10个部分,进行分节论述。

第一节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审计

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以下简称重大政策措施),主要是指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宏观调控政策、重大改革任务、重大项目等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对部门(系统、行业)、企业作出的重要批示指示等。重大政策措施既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也包括各级党委、政府以及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结合各自领域工作实际出台的配套政策措施。

贯彻执行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审计的目标是通过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贯彻执行重大政策措施情况的审查和评价,揭示和反映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相关的履职不到位、失职渎职等问题,促进领导干部积极、有效履职,防范由此带来的风险,推动重大政策措施在被审计单位落实到位。审计应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贯彻执行重大政策措施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等情况。

一、贯彻执行重大政策措施的部署安排情况

1.部署安排的及时性和务实性。

重点审计被审计领导干部是否为其所在单位贯彻执行重大政策措施进行了部署和具体安排,是否组织制定了实施方案。相关部署和制定实施方案是否及时,内容是否具体务实,是否存在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等形 式上的部署措施多而实质性的落实举措少的问题,是否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情况。

2.实施方案的遵循性、健全性和可行性。

重点审计贯彻落实重大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要求,是否存在贯彻执行政策措施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情况;实施方案是否明确了贯彻执行重大政策措施的时间表、路线图和阶段性目标;是否在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出台贯彻执行重大政策措施的配套政策措施方面做出了具体工作安排,如包括专门制定或修改完善相关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建立相应领导、管理和监督机制;提供资金、机构人员、场地和物资保障等。实施方案是否做到工作任务、措施方法、职责分配、质量要求具体明确,具体措施具有可操作性。

3.实施方案制定是否通过适当的程序。

重点审计为制定贯彻执行重大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是否充分开展了调查研究、充分进行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是否采用了集体决策、审批控制或其他适当的决策程序,确保方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上级决策部署和被审计单位发展实际。

二、贯彻执行重大政策措施具体安排的落实情况

1.重点审计是否认真落实了贯彻执行重大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确定方案的相关工作制度机制和具体措施是否得到执行,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存在方案落实过程中的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现象;是否存在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现象,避免简单依据是否及时召开会议、及时下发文件等形式上的措施评价实施方案落实情况。

2.重点审计是否建立监督机制。

是否建立贯彻执行过程评价分析机制,结合执行目标和效果及最新政策变化,及时有效纠正有偏差的措施;是否建立并落实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责任、内容和频次要求,对具体措施执行情况实施了有效的监督检查,并逐级汇报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是否建立了责任追究机制,对贯彻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人追究到位。

三、贯彻执行重大政策措施具体安排的实施效果

1.重点审计贯彻执行重大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时间进度、完成目标等是否达到了预设的标准。

2.重点审计通过落实贯彻执行重大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被审计单位的工作是否符合了党和国家出台重大政策措施的预期;是否结合经济特点、自然环境等情况创新性地开展工作,取得良好的政策落实效果;是否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良好实务。

3.重点审计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对被审计单位的影响,是否做到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维护了被审计单位的长远发展利益,确保某些政策措施落实给单位带来的成本上升、利润减少等不利影响降到了可承受的限度之内,力争实现国家利益与单位利益的双赢,推动被审计单位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 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及执行情况审计

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及执行情况审计主要通过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自身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实施效果开展检查,评价其在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上级单位战略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战略规划、分解落实阶段性任务、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完成目标任务和效果方面的履职情况。

一、发展战略规划制定情况

1.战略规划制定程序是否包括:开展充分调查研究、科学分析预测和广泛征求意见,遵循民主讨论和集体决策等程序。

2.战略规划是否符合国家战略规划、产业政策等要求,是否与上级单位(部门、系统、行业、企业)制定的战略规划目标一致,是否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政治、社会、生态政策、国内外市场需求变化、技术发展趋势、行业及竞争对手状况、可利用资源水平和自身优势与劣势等影响因素。战略规划是否明确发展的阶段性和发展程度,各发展阶段的具体目标、工作任务和实施职责是否清晰。

3.在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对战略规划进行调整和更新。

二、发展战略规划执行情况

1.是否通过发布规章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全面预算等方式推进规划落地,确保上级单位(部门、系统、行业、企业)及被审计单位制定的战略规划有效实施。

2.是否严格执行各项规划,是否存在随意调整战略规划等情况。对战略规划确需作出调整的,是否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调整。

3.是否建立督办机制,通过逐级开展督查和考评,定期开展监控和报告,推进目标责任制的完成,针对目标责任制落实不力的实际情况,是否进行原因分析,持续改进并追究责任。

三、发展战略规划的实施效果

1.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战略规划的阶段性目标任务是否按期保质完成,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实现预期目标。

2.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国家规划及产业政策调整方向,或监督失职导致规划执行不到位,造成重大资金或资产(资源)闲置或损失浪费、侵占或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生态环境以及损害公共利益等严重后果。

第三节 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及执行情况审计

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及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围绕事关发展方向及全局等性质重要、涉及数量重大或支出超过一定金额起点(结合单位性质、规模确定)的项目和相关重大事项,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贯彻执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制度和执行效果情况开展审查评价。具体包括重大预算管理、重大基本建设、重大采购项目、重大投资项目(包含境外投资)、重大资产处置、大额资金运作使用的决策和执行情况。

一、重大经济决策管理情况

1.制度建立健全方面:重点关注是否建立健全了重大经济决策制度,包括预决算管理、基本建设、大额对外投资、大额物资采购、大额资产处置、大额度资金运作使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是否对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程序、范围、权限和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制定的经济决策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要求,是否符合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等要求,是否存在超过其风险容忍度的重大风险。

2.决策制定及执行方面:重点关注是否严格遵循单位决策程序等规章制度,决策事项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决策内容是否合规合法,决策程序和权限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决策程序不明确、权限不清晰、重大经济事项未纳入决策范围等问题;对执行过程、进度的监管、评价和纠偏措施是否有效;被审计领导干部有无违反集体决策原则,违反相关规定直接插手、干预重大经济事项的执行等问题。

3.执行效果方面:重点关注重大经济决策事项是否按期完成,是否实现预期目标,包括数量、质量、成本、功能、效益等各项目标或任务;是否因决策不当或失误造成损失浪费、环境破坏、风险隐患等;是否建立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二、重大预算管理决策和执行情况

关注重大预算管理决策机制是否健全,预算编制是否科学,是否存在不编制预算或程序不合规,导致预算缺乏刚性、执行不力等情况;是否制定了预算管理的相关制度,预算是否有效执行,是否按时间进度完成目标,是否存在预算目标不合理,导致资源浪费或发展战略难以实现的情况。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是否及时采取措施调整,调整程序是否合规。

三、重大基本建设决策和执行情况

关注重大基本建设决策事项前期管理工作是否扎实,是否具备经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是否取得相关土地、环保等部门的批文,立项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等工作是否科学合理,有无项目论证脱离实际、擅自变更设计等情况。决策程序是否健全,有无因简化决策程序、领导干部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审批和招标等现象,招标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领导干部干预的行为。承建单位是否具备必要资质和能力,有无违法转包、分包现象;项目建设质量是否合格,工程进度及其调整是否科学合理,是否按规定编报竣工决算,是否存在建设项目长期未进行竣工决算 等问题;项目建设和运行效果是否实现预定目标,有无重复建设、违规建设楼堂馆所等情况。

四、重大采购项目决策和执行情况

关注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大额采购管理制度,重大采购项目是否履行了规定的决策程序,是否按规定招标并订立合同;是否存在围标、内外串通虚假招投标、中标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相差悬殊、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因质量问题遭受损失、中标单位或供货单位存在异常的项目;未列入年度采购计划进行临时采购的重大项目等情况。

五、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和执行情况

重点关注决策过程是否科学民主,重大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围绕主业布局,投资结构是否合理;可行性研究是否充分、准确,资金筹措等技术方案是否经济合理,经济效益分析是否准确;项目执行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严格按照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文件执行,有无决策未执行、未全部执行等问题,项目执行过程中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内部监督;项目最终执行效果是否实现项目目标,是否存在投资决策失误,引发盲目扩张导致资金链断裂或资金使用效益低下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六、重大资产处置决策和执行情况

重点关注重大资产处置决策程序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及有关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是否进行可行性论证,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资产评估程序是否规范;处置执行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严格执行决策文件有关要求;处置手续是否完整,实物、价值转移以及会计处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处置结果是否达到决策目标,是否存在人为干预而造成资产损失或流失等行为。

七、大额资金运作使用情况

对超过一定金额起点(结合单位性质、规模确定)被纳入大额资金运作使用范围的事项,重点关注审批决策程序是否健全,有无违反集体决策情形,或是否存在超授权决策、超预算审批等;是否制定了大额资金运作使用管理制度,预算内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是否合规,手续是否齐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的授权审批是否严格等;大额资金运作使用是否实现预期目标等。

第四节 组织治理情况审计

组织治理情况审计主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及相关规定,对组织治理环境的完善性和监督约束机制运行的 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和评价。本节以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为例,对企业的组织治理情况审计进行介绍。

一、组织治理结构情况

重点关注是否建立健全组织架构、职责边界清晰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建立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是否依法制定对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公司章程,企业是否明确在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上市公司还应关注是否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是否在董事会下设立专门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组成和任职资格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内设机构与部门职责权限是否明晰,不相容职责是否分离,内部机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是否与公司性质、发展战略、企业文化等情况相适应。

二、组织治理机制情况

重点关注是否有效落实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包括决策与权力分配机制是否健全,是否制定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的议事、决策规则;上市公司是否制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议事、决策规则,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激励与监督机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建立领导干部的薪酬与单位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是否建立监督与问责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人员追究其责任;沟通与报告机制是否健全,是否明确单位内部各层级间的报告路径,以达到向单位内部有关方面报告风险和有效控制信息的目的,上市公司是否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在单位内部是否推广适当的道德和价值观,是否形成和有效推广符合单位实际的企业文化、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规范等,以利于实现组织目标。

三、组织治理执行情况

重点关注党委(党组)与董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的关系是否理顺,关注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是否落实,是否存在弱化或形式化党的领导的问题;关注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高级管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包括党委(党组)成员、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正确履行职责;上市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监事会、股东大会、高级管理层履职是否到位,运作是否规范;对组织治理结果的衡量指标是否达到预期,是否存在因疏于监管造成管理混乱或者导致重大违规违纪违法、经营亏损、风险隐患等问题。

四、对下属单位管理情况

重点关注被审计领导干部对下属单位管理、监督职责履行 是否到位,是否基于整体利益,有无造成危害和后果等,包括关注被审计单位是否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下属单位治理架构,是否设置了清晰、科学和严谨的治理规则;经营发展战略和意图是否符合上级单位整体战略意图;对下属单位重大经济决策监管是否有效;对上级单位投资的资本资产是否实现了保值增值目标;是否存在因管理层级过多、管理链条过长导致对下属单位管理失控等问题。

第五节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审计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审计主要围绕被审计单位面临的主要风险,对其相关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环境、管理机制、风险识别、评估和应对等方面进行审查和评价,促进被审计领导干部重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促进被审计单位稳健运营和可持续发展。本节以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为例,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对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审计的内容进行介绍。

一、内部控制审计

内部控制审计通过访谈、调查问卷、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加强内控体系监督检查,揭示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内控缺陷,进一步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作用,促进单位不断优化内控体系。

(一)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

重点关注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内部控制制度或程序是否建立且设计恰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是否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为依据;是否涵盖了所有的关键业务环节,对单位的各层级是否具有普遍约束力;是否与单位的业务模式、风险状况和合规管理要求相匹配等。

1.内部环境。

是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组织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是否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和内部控制要求,建立健全授权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平衡制约、报告关系清晰的内部组织机构;内部控制体系是否完善,包括制定内部控制的总体要求、分业务、分产品操作流程和相关主要风险点的内部控制规定,以及评价制度等;是否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企业发展的人力资源政策和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是否加强文化建设,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是否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员工的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监督等。

2.风险评估。

是否根据设定的控制目标对企业风险控制及内部控制状况进行定期评估等;是否建立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包括是否建立风险指标识别体系、风险指标计量标准、风险评

估工作流程、确定风险应对策略等,以及风险定期评估是否能够及时识别、评估和系统分析影响企业经营目标实现能力的各种风险,是否能够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合理确定风险应对措施以及风险管理目标。

3.控制活动。

是否对各项经营活动实施全过程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活动是否有助于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的决策得以执行,是否能够满足风险管理要求;是否实施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系统地分析、梳理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岗位和部门,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是否建立授权审批控制,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是否建立会计系统控制,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是否建立财产保护控制措施,包括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等;是否建立预算控制,强化预算约束;是否开展运营分析控制,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进;是否建立绩效考评控制,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是否建立信息系统控制制度,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可靠;是否建立关联交易控制制度,防止利益让渡和虚假交易等;是否建立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控制,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等。

4.信息与沟通。是否建立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信息及时沟通;是否建立信息质量保证机制,准确提供企业管理和控制业务活动所需信息;是否建立内部控制相关信息在企业内部各管理级次、责任单位、业务环节之间,以及企业与外部有关方面之间进行沟通和反馈的机制;是否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满足监管等部门和社会公众对信息的需求;是否建立反舞弊机制,以及举报投诉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等。

5.内部监督。

是否建立了内部控制的持续监督机制,明确职责权限,规范内部监督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内控监督是否能够贯穿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与常规管理工作;是否制定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在内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是否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

(二)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关注在内部控制设计合理性的前提下,内部控制能否按照设计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正确执行,从而为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包括对内部环境的实际运行情况,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相关控制措施的运行情况,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内部监督机制在内部控制运行中发挥监督作用等方面进行评价。

二、风险管理审计

(一)风险管理环境。

关注是否强调宣传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是否认真组织和领导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工作。执行风险管理的所有管理人员与员工是否充分认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实施风险管理对企业整体运营管理的意义,是否具备胜任风险管理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是否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诚实的态度。在全面风险管理战略制定、实施和组织日常活动中是否有与单位性质、规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概念;是否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市场监管、安全管理等对风险的直接影响;是否熟悉单位整个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特征并对高风险事项是否采取谨慎介入的态度;在追求目标实现过程中是否根据单位性质、规模确定其风险接受程度。

(二)风险管理机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关注风险管理组织机构的健全性,包括是否根据单位规模、管理水平、风险管理程度以及单位性质等方面的特点,在全体员工参与合作和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基础上,建立规范化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关注全面风险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超授权管理风险和不履职或不胜任情况,以及风险管理工作记录、授权书等是否齐全。关注风险管理程序的合理性,是否对各业务循环以及相关部门的风险识别、分析、评价、管理及处理等活动建立规范、合理、有效的工作流程。关注风险预警系统的有效性,包括是否建立对风险管理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实施风险辨识、分析、评价,以便对新的风险和原有风险的变化重新评估等。

(三)风险识别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关注企业面临的内外部风险是否已得到充分、适当的确认。外部风险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变化,经济环境的变化,科技的快速发展,行业竞争、资源及市场变化,自然灾害及意外损失等因素对企业目标的实现产生影响的不确定性等。内部风险包括组织治理结构的缺陷,信息系统故障或中断、企业人员的道德品质、业务素质未达到要求等因素产生的风险等。关注风险识别原则的合理性和识别方法的适当性,包括是否规定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的风险识别的职责和标准;是否明确各职能部门收集初始信息的职责及其适当性,是否从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等维度收集与该企业风险和风险管理相关的内外部信息;是否对初始信息建立有效的筛选、提炼、对比、分类、组合的机制等;是否适时对风险识别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调整和评估。

(四)风险评估方法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关注是否建立科学的量化风险评估机制,对收集的风险管理初始信息和各项业务管理及其重要业务信息是否确定风险评估方法和流程;风险评估方法与已识别的风险的特征是否相匹配;风险评估运用的相关历史数据是否充分和可靠;风险评估方法是否适当、有效,包括预警分析、专业判断、综合评价等方法的运用;是否对风险评估成本效益进行考核与衡量;是否制订对各项风险的管理优先顺序和策略;是否建立对风险变化 信息动态量化管理机制,定期实施风险评估修正,并对新的风险和原有风险的重大变化进行及时评估的监测记录。

(五)风险应对措施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作出的风险应对措施主要包括回避、接受、降低和分担。关注风险应对措施是否适合企业的经营管理特点,包括制订相应的应对措施和整体策略的适当性,风险应对措施的可行性等;是否建立与风险应对措施相关的信息沟通渠道,保证风险管理信息沟通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是否定期对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检验,对存在的缺陷是否及时改进;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是否定期对各部门和业务单位风险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检验,提出调整或改进建议。关注采取风险应对措施之后的剩余风险水平是否在单位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关注采取风险应对措施对成本效益的影响,是否进行成本效益考核与衡量等。

第六节 财政财务管理情况审计

财政财务管理审计主要关注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资金筹集、使用、分配等各项经济活动与经济关系,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 间财政财务资金管理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性,促进领导干部加强各项资金收支管理,落实依法合规经营主体责任。

一、党政工作部门和事业单位

(一)预算编制、批复及调整情况。

关注单位预算编报范围的完整性、准确性,是否存在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关注预算编制细化情况,是否存在年初预算资金未细化到单位、项目的情况;关注预算调整方案编制的完整性和审批的合规性,是否存在追加预算当年无法执行,是否存在项目结转金额较大的情形下仍安排新增预算的情况。

(二)财政支出真实合规情况。

关注基本支出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以及揭示与披露的充分性;关注项目立项的真实合理性、申报程序的合规性,项目是否按计划进度组织实施,项目支出反映的业务与项目文本规定的内容是否一致,项目验收手续是否完备,项目目标是否实现;关注“三公”经费和会议费使用情况,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管理使用情况。关注单位主导和参与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要求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是否合法合理设置专项资金项目,政策目标是否清晰;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法是否科学,分配标准是否统一,分配程序是否合规;专项转移资金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假、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的情况。

(三)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单位是否及时下达预算;是否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和绩效考评机制;考评制度是否突出对专项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的考评,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执行是否到位;是否落实绩效管理责任,是否存在资金使用效益不高、损失浪费的问题。

(四)履行经济责任监督情况。

被审计单位对下属单位经济管理是否严格,是否有效监督财政预算资金使用;是否存在依托部门职权、利用行业资源或部门影响力违规投资获利,获取小集团利益的情况;下属企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经营是否合规;是否对违规违纪人员落实责任追究。

二、企业(含金融机构)

(一)财务真实性情况。

关注企业财务报表编制是否真实、完整、合规,主营业务收入及利润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为了完成经营计划或绩效管理指标、为了调节利润,虚增收入、隐瞒漏记收入,或虚增少计各项成本费用等情况;货币资金业务是否建立严格授权审批制度,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有关印章和凭证的管理程序是否健全;应收账款及存货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应收账款及存货是否真实存在,有无利用应收款项账户隐瞒收支,有无利用计价调节存货成本、虚增虚减盈亏的情况;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资产负债表体现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项目是否真实存在;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是否符合规定,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划分

是否正确并前后保持一致;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是否准确,是否合理区分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期限、标准、方法是否正常合理;是否通过调整合并范围调节财务报表;内部交易事项抵消是否合规;关联方的确认及变更是否及时;是否存在向关联方让渡利益或转移利润的情况;关联方信息和交易披露是否充分。

(二)经营发展及效益情况。

企业经营是否兼顾稳健性与可持续性发展;主要业绩考核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是否实现预期目标。企业经营是否实现增长;综合盈利能力是否得到巩固和加强。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在国际、国内同行业市场具有一定地位或影响力。

(三)合规管理情况。

企业工程项目管理、物资和服务采购招标、资本运作、资产资源收购及处置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况;涉及金融业务的,信贷、投资、证券、保险、信托、租赁等经营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第七节 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审计

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审计通过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的检查,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贯彻执行中央有关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重大决策、完成目标、履行监督责任、组织资金征管用和项目建设运行,以及履行其他相关责任等情况。

一、贯彻执行中央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方面

(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任务推进落实情况。

关注自然资源资产确权登记、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公园体制、多规合一等相关改革任务是否得到有效推进落实的情况,包括:是否存在领导干部本人及所在单位对所承担的改革任务未部署、未落实的情况;是否存在对承担的改革任务未采取措施有效推进,改革任务完成迟于计划时间的情况;是否存在对承担的改革任务在推进中监督检查不够;是否存在对上报的改革任务总结性材料把关不严,相关情况与实际严重不符,甚至弄虚作假的情况。

(二)国家有关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战

略贯彻落实情况。关注国家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战略发展规划及长江经济带、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重大战略发展规划有关资源环境的要求是否落实,包括:是否存在领导干部本人对中央领导同志或上级领导的资 源环境问题指示、批示落实不力的情况;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有关资源环境限制性要求是否被突破等。

(三)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去一降一补”的情况。

关注去产能等相关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是否落实到位,包括:承诺的去产能目标是否完成;上报的去产能任务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是否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去产能过程中是否做好职工安置和社会稳定工作等。

(四)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考核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效果情况。

关注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中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方面权重是否存在不符合国家要求和规定的情况等。

二、遵守自然资源资产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一)自然资源资产制度建设情况。

审查和评价被审计单位制订的制度和规划是否符合资源环境法律法规,是否有效、及时等。

(二)制定、批准和审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情况。

审查和评价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的编制是否有效、及时,包括: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程序制定自然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划、计划;制定的上述规划、计划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当地实际情况等。

(三)相关重大经济活动或建设项目遵守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

1.审查和评价重大经济活动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是否存在领导干部个人决定、主持会议研究决定或指使有关部门违规审批、出让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的情况;是否存在违规以自然资源资产出资进行合作的情况;是否存在违规以自然资源资产出资进行租赁经营、抵押贷款、担保或偿还债务等重大资本

运作事项的情况。

2.审查和评价重大建设项目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存在违规批准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方面政策法规的建设项目的情况;是否存在越权审批或化整为零审批重大建设项目的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建设项目未取得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等相关审批手续前即批准开工建设情况;是否存在违规批准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重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等情况。

三、审查和评价重大决策的制订程序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关注经领导干部审批、审签同意的经济决策、资源环境决策等,是否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关注经领导干部审批、审签同意的资源环境相关规划、计划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审查或备案;关注由领导干部签署或主持会议审议通过的资源环境相关规划、计划是否存在与其他相关规划、计划不衔接、不协调的情况;关注经领导干部审批、审签通过的经济发展、资源开发利用相关规划是否存在应开展未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的情况;关注有关重大投资项目是否应做未做或违规审批环评的情况;关注是否存在擅自放宽或选择性执行国家和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

清单政策标准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规定,未按期淘汰禁限类产业或未对限制类产业采取关停并转或技术改造升级措施的情况。

四、完成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情况

关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管理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关注约束性指标监测、统计数据真实性情况;关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考核目标是否完成;关注其他考核目标特别是领导干部签字承诺的与生态文明建设有关的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五、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责任情况

关注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有效性情况;关注自然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等资源环境与生态管控情况;关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控预警机制建立运行情况;关注严重损毁自然资源资产和重大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处置情况;关注对以前年度中央相关专项督察、国家审计和专项考核检查等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六、相关资金征收管理使用和项目建设运营情况

关注与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税费、有偿使用收入的征管、分配情况;关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及使用情况;关注重点项目、设施建设运营情况;关注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关注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用水权等管理情况。

第八节 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审计

以中央企业为例,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审计主要关注被审计领导干部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促进境外投资和资产管理的规范,保障境外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确保国家和中央企业的决策部署在境外经营中得到贯彻执行。

一、境外出资管理情况

1.关注是否建立健全境外出资管理制度,境外出资是否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所在国(地区)法律,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是否符合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2.关注境外出资是否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和尽职调查,是否评估了企业财务承受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是否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来防范经营、管理、资金、法律等风险,是否存在违规在境外设立承担无限责任经营实体的情况。

3.关注境外出资形成的产权是否由中央企业或者其各级子企业持有,根据境外相关法律规定须以个人名义持有的,是否统一由中央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依法办理委托出资、代持等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

二、境外机构及资产管理情况

1.关注境外机构是否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资产分类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明确负责机构和工作责任。是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加强风险管理。

2.关注境外机构是否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严格执行重大决策、合同的审核与管理程序,是否存在盲目开展境外业务造成损失或者风险。

3.关注境外资产兼并重组、股权转让等事项是否经过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和国有资产管理机关批准确认,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对拟收购的海外资产进行评估,或在评估中故意隐瞒风险,境外机构出售、出让海外股权、资产时,是否存在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4.关注是否建立健全离岸公司管理制度,是否规范离岸公司设立程序,建立离岸公司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关注是否存在利用离岸公司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

5.关注是否将境外机构纳入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境外企业年度预算目标是否明确,是否及时掌握境外企业预算执行情况。

6.关注境外机构资金管理情况,是否明确资金使用管理权限,是否严格执行境外机构主要负责人与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度,大额资金支出和调度是否符合中央企业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相关制度是否得到严格执行,是否存在由于机制、体制不完善,制度没有得到严格执行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是否建立境外大额资金调度管控制度,对境外临时资金集中账户的资金运作实施严格审批和监督检查,定期向国资委报告境外大额资金的管理和运作情况。

7.关注是否依法建立健全境外机构重大事项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境外机构相关重大事项是否按照法定程序报中央企业总部核准,对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是否及时向国资委、中央企业总部报告。

8.关注是否定期对境外机构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以及国有资产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否建立境外机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信息报告制度,是否按照规定向国资委报告有关境外机构财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境外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情况。

三、境外投资管理情况

1.关注是否结合被审计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境外投资基本原则,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风险管控制度,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境外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等。

2.关注境外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情况,是否在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更为严格、具体的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3.关注是否制定清晰的国际化经营规划,明确中长期国际化经营的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

4.关注是否按照经国资委确认的主业,选择、确定境外投资项目,是否存在违规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的情况。

5.关注是否对境外投资项目的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进行研究论证。对于境外新投资项目,是否充分借助国内外中介机构的专业服务,是否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股权类投资项目是否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是否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是否存在违规决策或未经充分论证评估、项目管控不力或执行不严等情况,造成投资损失或风险。

6.关注是否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境外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是否建立境外投资项目阶段评价和过程问责制度,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的阶段性进展情况开展评价,是否对违规违纪行为实施追责。

第九节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个人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审计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开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情况的审计,应当将审计内容限定在经济活动中,重点聚焦经济责任。主要审查被审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落实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 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情况,促使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是否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是否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主体责任清单,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传导机制;是否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机制,上级党委(党组)是否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是否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发现的问题是否督促整改落实;是否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不力,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的相关领导干部是否进行责任追究并严肃查处,促进反腐倡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

是否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被审计单位业务工作和党建工作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是否坚持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是否在职责范围内做到“四个亲自”,即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努力解决改革发展深层次难题,敢于承担责任。

若被审计领导干部为单位副职,是否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督促相关部门按照上级党委和所在单位党委的部署要求,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落实。

(三)加强党内监督情况。

是否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是否建立通畅的信访举报渠道,认真调查核实举报问题,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查处并进行责任追究。

二、个人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情况

(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作风建设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是否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是否存在“四风”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情况。

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被审计领导干部是否存在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持股、违规兼职取酬、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用车和运行费用;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违规以考察、学习、招商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违规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等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等行为;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的行为。

第十节 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审计

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审计主要通过对整改制度制定、工作实施、措施落实和整改效果等情况的审计,确认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效果,进一步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一、整改制度建立情况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所在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推动是否有力;是否制定或完善整改管理制度,制度中相关单位和部门(机构)整改职责是否明确。

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被审计领导干部是否牵头制定了整改方案或整改计划,制定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存在对查出问题整改不重视、不部署的情况;对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进行监督和跟踪,是否存在不落实或落实不彻底的现象。被审计单位是否按要求及时向内部审计机构或业务管理部门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报告内容是否客观、完整,是否严格按照整改完成标准确认整改状态,有无随意或虚假调整整改状态。

三、整改效果情况

整改结果是否实现整改方案或整改计划确定的目标;整改效果是否经过适当评估;被审计单位是否因整改工作不力而受到外部监管机构不良评价;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了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等。

第三章 责任认定

内部审计机构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及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依法依规、全面客观地认定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一节 责任类别

参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问题应承担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所在单位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所在单位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所在单位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上述第(一)项情形中,“直接”是指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个人直接决定,或者通过主持会议、传签文件、会签文件等方式进行集体研究,在决策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党内法规”是指党中央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法律法规”是指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等;“政策规定”是指党政机关制定的关于处理党内和政府事务工作的文件,包括党中央、国务院,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定、办法、准则以及行业的规范、条例等。

第(二)项情形中,是指被审计领导干部没有条款(一)所述的直接违反的行为,但下属人员直接违反了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且被审计领导干部存在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情形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承担直接责任。其中,“授意”是指告知下属人员自己的意图,要求其照办;“指使”是指指挥、支使下属人员行事;“强令”是指用强制的方式命令下属人员行事;“纵容”是指对下属人员的错误行为不加制止,任其发展;“包庇”是指明知下属人员的错误行为而为其掩盖,或者帮助其隐匿、毁灭证据的行为。本项规定的情形,无论是否造成后果,均认定直接责任。

第(三)项情形中,“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是指被审计领导干部不重视、不部署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工作,导致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等问题。此情形需结合造成的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才能认定为直接责任。实践中,要防止简单依据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是否及时召开会议、是否及时下发文件等形式上的措施来认定责任,而应依据其是否采取了提出明确要求、部署任务分工、确定阶段性目标等实质性的举措推进工作等情况进行认定。

第(四)项情形中,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目标责任事项主要包括:与上级党委政府或者相关部门签订的耕地保护,林地保护,粮食安全,脱贫攻坚,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保障性住房,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等目标责任事项。实践中,可以重点关注目标责任中的重要约束性指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关注是否因指标未完成造成后果。如对于未完成地区重要约束性指标造成水质未达到预期目标等后果,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审计评价时,应当区分约束性指标和引导性、预期性指标,对于未完成引导性、预期性指标的情况,应当结合被审计领导干部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五)项情形中,“民主决策”包括但不限于会议、传签文件等集体决策形式。本款规定主要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决策的情形,包括应当经过民主决策未经过民主决策,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反对的情况下直接决策,此情形需结合造成的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才能认定为直接责任。

第(六)项是兜底情形,对认定直接责任的情况作了引导性定义。

二、领导责任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所在单位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所在单位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所在单位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属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所在单位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上述第(一)项情形,规定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形式合规的情况下,因决策不当或者失误造成相关后果的,应认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项情形,考虑到被审计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约束力明显低于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而且有时存在被审计单位自我加压,制定的内部管理规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制定的制度不够科学严谨、操作性不强甚至不具操作性等情形。因此,明确审计发现违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时,要结

合造成的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来认定责任。对于违反内部管理规定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也不排除可以认定为直接责任。

第(三)项情形,主要适用于经济责任同步审计中的责任认定。明确被审计领导干部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未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规违纪违法或者造成相关后果,即可认定为领导责任。

第(四)项情形,主要规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履行而未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本级或者下一级单位的问题,但对于审计发现的三级及以下单位出现的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问题或者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关联较大的事项,可参照此条认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项是兜底情形,对认定为领导责任的情况作了引导性定义。

关于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认定,《第22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和本指南只是列举了一些常见和典型的情形,不可能穷尽所有情形,有的情形强调后果,有的情形不强调后果。这里列举的“后果”,突出了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影响,对于内部审计而言,造成的损失浪费后果可以不限于对被审计单位掌握的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而且“后果”也不限于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会计信息不实等相对直观、易于发现取证的情况,还包括造成的恶劣影响、潜在的经济损失浪费和风险隐患等相对隐蔽但直接影响到经济社会和本单位、被审计单位持续健康发展的情况。实践中,内部审计要贯彻第二节所述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精准性、有效性,不能简单地、机械地套用上述列举的情形,必须实事求是、审慎客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同时,认定责任时,对相同职务层次和相同类别领导干部,应注意保持责任认定原则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第二节 责任认定的方法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责任类别的划分,遵循责任认定的相关原则,获取责任认定相关证据,结合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和审计实施情况,进行责任认定。

一、责任认定的原则

(一)权责一致原则。

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实质性要件,界定责任,避免简单依据是否分管、是否开会、是否圈阅等形式要件认定责任。

(二)审慎客观原则。

责任认定时要秉持审慎客观的态度,对需进行责任认定的问题做到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依据准确。责任认定结果应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三)边界清晰原则。

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职范围、任职期间、履职过程和尽职要求确定其责任边界,并对责任范围内的审计发现问题进行责任认定。

(四)重要事项原则。

在开展责任认定前,需要按照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划分,确定应进行责任认定的有关事项,即应是由于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领导或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造成国家(单位)利益(资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单位)有关规定等重要事项。对审计发现的非重要事项无需认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

(五)尽职免责原则。

在区分主客观因素的前提下,确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免责情形,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已履职尽职或不可抗力因素等情况下的免责。

二、责任认定的证据获取

责任认定事项需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职内容密切相关。责任认定取证时应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和实际决策过程等,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

责任认定的审计证据可以是会议纪要、签发文件、责任目标书、绩效考核结果、工作计划和总结、相关制度文件、相关事宜的签批意见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记录等能反映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责任过程相关的记录。

审计人员在收集和使用责任认定的证据材料时,可对获取的审计证据进行分类、筛选和汇总,如按证据的形成原因、当时的客观环境等进行归类,保证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三、责任认定的注意事项

在确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问题应承担的责任时,可依据单位对责任类别情形的有关规定进行区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区分任期内和非任期内的时间界限。

从时间上区分前任后任的政绩、划清前任后任的责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因前任的行为延续到本期才产生或造成的遗留问题,现任无管理过错的,应属于前任的责任,在认定时应剔除或附加说明。但也要防止“新官不理旧账”,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在积极处理前任遗留问题、减少或防止扩大不良后果方面有失职问题的,审计仍然要予以揭示并认定责任。

(二)区分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决策和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界限。

判断时应以会议纪要等决策性文件进行认定。对于由被审计领导干部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为集体决策,应由被审计领导干部承担领导责任;但上述事项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由被审计领导干部决策的,应由被审计领导干部承担直接责任。

(三)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的界限。

由于社会环境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的问题,在被审计领导干部尽职的情况下可予以免责。对由于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主观原因造成的问题,如决策失误等,原则上由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负责并认定其责任,其中对主观故意,如有意钻政策空子、弄虚作假谋取私利、贪污浪费等行为,应加重问责。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于符合决策程序、未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党章党规和法律法规无明令禁止、积极主动挽回损失和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各单位可结合实际,确定免责或从轻定责标准和程序,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予以免责或从轻定责。

第四章 审计评价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经济责任审计不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承担全部责任的评价,不能超越审计职责权限进行审计评价,而要聚焦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一节 总体要求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并运用符合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职特点及其所在单位实际情况的评价方法体系,包括在保持与审计内容一致的基础上,确立审计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标准等,以及实施评价过程中应把握“五个原则”,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以达到科学评价和准确评价的目的。

一、审计评价应遵循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

审计评价应全面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及职责范围内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评价内容应包括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承担的责任。

(二)重要性原则。

审计评价应在充分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职责的前提下,根据问题的重要性水平,认定是否为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职期间的问题。一般应重点考虑性质和金额足以影响评价结果的重要经济事项。

(三)客观性原则。

审计评价应以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责任目标等为依据,结合单位实际情况以及特定历史背景、宏观经济环境、国家方针政策等外部因素进行评价。

(四)相关性原则。

审计评价应当围绕审计目标和审计内容,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评价,做到“审计什么就评价什么”,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无关的或超出审计范围的不应评价。

(五)审慎性原则。

审计评价应在执行适当审计程序并获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得出。对于受审计手段所限未经审计核实或超过审计范围,以及评价依据不够明确、证据不够充分的事项不予评价,确需评价的,应持审慎态度,并如实表述。

二、审计评价要做到“三个区分开来”

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实践中,应认真贯彻“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针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审计评价应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推动建立健全激励与容错免责机制,做到有记录、可追溯、可检查,实事求是地作出审计评价,使审计结论经得起检验。

三、评价标准的确定

评价依据是作出审计评价的参照标准。审计评价的一般依据包括:

(一)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中央领导批示指示精神。

(二)中央和地方党委、政府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三)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制度和要求。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职责分工文件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五)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

(六)被审计单位制定的重要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

(七)相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预算、决算、合同,内部管理制度。

(八)国家或行业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和监管机构、主管部门发布或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九)专业机构的意见、公认的业务惯例及良好实务等。

第二节 审计评价方法

审计评价应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履职特点、岗位性质和实际需要等因素,选定适用的评价方法。采取纵向比较与横向比较、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分项评价与总体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纵向比较与横向比较

纵向比较是将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不同时期数据或者审计时与上任时的有关数据进行比较分析;横向比较是将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数据与自然资源禀赋相近、岗位性质相似、行业性质相同的单位进行比较分析,将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或者事项放到发生时的历史背景等客观环境下进行统筹考虑,辩证分析,审慎作出审计评价。通过纵向比较可以判断被审计领导干部就职后为其所在单位带来的增值影响或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从而确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所在单位的主要贡献或工作失误情况;通过横向比较可以在同等管理环境中分析比较不同领导干部的业绩完成情况,便于对其工作的优劣进行较为客观的评价。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

定量评价主要通过分析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相关的数量关系或所具同性质间的数量关系得出量化的评价结论;定性评价主要依靠审计人员的经验,依据相关法规规定、规则或常识,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性质上 的评价并得出定性结论。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之间的关系应该统一且相互补充,并相互结合、灵活运用,以取得最佳效果。

三、评价指标的设置

评价指标设置应简明实用、易于操作,并且有准确、可靠的数据来源和支撑,相关评价指标应当与评价的具体内容和事项密切相关,能够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实践中,要考虑不同类别、不同级次、不同单位领导干部履职特点、自然资源禀赋等实际情况,评价指标应各有侧重,还应根据发展要求及时调整。

鉴于不同单位的性质、所属行业及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岗位性质、履职特点差异较大,内部审计机构应结合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确定科学、适用的评价指标。对同一类别、同一层级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价标准指标,应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当内外部环境等客观因素发生变化时,应适时调整评价指标。

四、分项评价与总体评价

分项评价是对不同方面的审计内容分别进行评价,得出被审计领导干部相关方面履职情况的评价结论;总体评价是在对分项评价结果汇总分析的基础上,形成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结论。

审计评价可以写实评价,也可以在建立完善的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探索进行“好”、“较好”、“一般”、“较差”等分类评价。

第五章 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经济责任审计除了出具审计报告外,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简要反映审计结果,以及编写其他类审计结果文书。

第一节 审计报告

一、审计报告基本要素

审计报告要素一般包括:标题、收件人、正文、附件、签章、报告日期、其他(文书模板参见附录三)。

(一)审计报告的标题。

审计报告标题应当说明审计工作的内容,力求言简意赅并有利于归档和索引。一般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被审计领导干部姓名、(原)职务和审计事项。如“关于XX(单位)XX(职务)XX同志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报告”。

(二)审计报告的收件人。

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收件人可以根据单位的治理结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等确定。一般包括:单位的党委(党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协调机构其他成员部门(机构)、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其他相关单位或人员。

(三)审计报告的正文。

审计报告正文主要包括: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意见和建议,以及其他必要的内容。

(四)审计报告的附件。

附件是对审计报告正文进行补充说明的文字和数据等支撑性材料,一般包括:相关问题的计算及分析过程、审计发现问题汇总表及说明、交接确认表、需要提供解释和说明的其他内容等。

(五)审计报告的签章。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由审计组组长签字,内部审计机构最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有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或内部审计机构的公章。

(六)审计报告的日期。

审计报告的日期,一般采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最终出具的审计报告签发日作为报告日期。

(七)其他。

审计报告还应当参考公文的一般要求,设有文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等要素。

二、审计报告正文的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地反映审计结果,既要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业绩,也要反映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承担的相应责任。

(一)基本情况。

一般包括:审计依据、审计实施的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等。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可以重点反映任职前到审计时的核心财务、业务指标变化趋势情况,详细的财务、业务数据可以通过附件《主要财务业务数据表》的方式反映。

(二)总体评价。

“总体评价”是指综合被审计领导干部主要业绩、主要问题以及所应承担的责任类型等情况,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的概要评价。总体评价可以写实评价,也可以在建立完善的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探索进行“好” “较好” “一般” “较差” 等量化分等评价。其中,对于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如果本次审计未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存在以权谋私、中饱私囊、利益输送等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作出“在本次审计范围内,未发现XX同志本人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管理、分配和使用中存在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问题”的评价意见。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业绩。

“主要业绩”是指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主导提出的经济社会和事业发展、单位发展的工作思路、发展规划、重大举措并取得公认良好效果的重要发展成果。“主要业绩”应当简明扼要、具体明确、表述平实,在区分工作基础、环境变化、个人努力程度等主客观因素的基础上客观进行评价,防止把一个单位的成绩简单归为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个人业绩。此部分表述应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引用的相关数据要经过审计查证,如无法经过核实又需引用,要注明引用来源。同时,应注意避免此部分内容与审计发现主要问题及其责任认定的内容相互矛盾。

(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

本部分是审计报告的核心内容,包括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类型,以及审计发现的其他问题。其中,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一般应根据项目审计方案确定的重点审计内容,归类列示,并清晰表述被审计领导干部与审计发现问题的关联。责任认定应写明定责依据。审计发现的其他问题是指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无直接关系,或不宜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责任的其他问题,可以在附件《审计发现问题汇总表》中反映,或者在与经济责任审计同步实施的政策跟踪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等其他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中反映。

(五)审计意见和建议。

审计意见是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纠正处理意见。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在组织授权处理范围内直接提出审计意见;超出组织授权范围的,可以建议组织适当管理层或相关部门作出处理。同时,应当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审计中了解到的其他不足,深入分析背后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缺陷和制度性漏洞,有针对性地提出可操作的审计建议,以促进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改进工作,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

(六)其他必要的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一般还应当包括告知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情况下的救济途径、明确相关单位和人员审计整改要求的内容,也可以包括告知将进行审计情况通报等内容。但如果本单位规定通过单位另行制发文件方式批转或下发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明确相关单位和人员审计整改要求、告知审计情况通报的,可以不在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包括这些内容。

第二节 审计结果报告

为了便于党委(党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机构)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精简提炼形成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文书模板参见附录四)。该报告要求与审计报告的框架体例基本一致,但内容更加简洁,表述更加精炼,重点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总体评价和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

一、审计结果报告内容

1.对审计报告中反映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总体评价和主要业绩进行概要描述。

2.对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类型进行精简和提炼。

3.将重要问题责任清单作为审计结果报告的附件。

二、审计结果报告撰写要求

1.审计结果报告的实质内容要与审计报告保持一致,对审计报告中上述两个部分的内容进行高度概括,一般对问题产生的背景、过程、细节和定性法规依据不作描述。

2.审计结果报告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应当明确责任认定的类型,对于领导干部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一般应当详细表述定责依据;承担领导责任的问题,可简要表述或不表述定责依据。

三、重要问题责任清单

为了更加简明扼要、清晰明了地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承担责任的情况,可以编制《重要问题责任清单》,作为经济责任 审计结果报告的附件。该清单按照被审计领导干部承担的责任类型,即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分别列示审计发现的问题,其中领导责任的问题,可以按照性质、金额、与领导干部履责的关联程度等因素,摘要反映其重要问题,同类问题合并列示。清单中对责任认定依据一般作简要表述或不表述。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审计结果运用是指单位内部相关部门和外部有关单位,根据审计评价结论、审计发现问题(线索)和审计意见建议、对审计成果的综合分析研究结果等,采取的相应整改追责措施及其他推动相应职责部门工作的行为。审计结果运用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审计作用的发挥和审计目标的实现。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确保审计结果可信、可用、可靠,不断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层次和水平。

第一节 总体要求

一、审计结果运用范围

本单位党委(党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管理部门以及内部审计机构、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等协调机构成员部门(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工作业绩突出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应给予肯定,并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在履行经济责任中存在问题且负有责任的被审计领导干部,由本单位权力机构追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落实整改责任,增强干部履职尽责意识,完善组织治理、加强内控和风险管理、推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实现高质量发展。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按照规定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单位对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报告归入本人档案有规定的,也可一并归档。

二、审计结果运用方式

(一)案件线索的报告和移送。

是指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及时报告本单位党委(党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以便对该线索进一步调查处理。

(二)情况通报。

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相关情况进行通报或者告知,推动其他部门(机构)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

(三)责任追究。

是指按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对审计发现问题中应当承担责任的领导干部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问责追责,作出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组织处理,甚至移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四)整改落实。

是指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审计发现问题切实纠正处理、解决到位,能够立即整改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对于一时难以整改的问题,认真进行研究,提出逐步解决的对策措施,持续跟踪督促,防止屡审屡犯。

(五)专项或综合分析报告。

是指内部审计机构采取专题报告、综合报告、审计信息简报等方式报送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或者风险隐患,或者结合其他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综合分析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存在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发掘体制、机制、制度上的问题,从而扩大和深化对单个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果的运用,提升审计结果运用成效。实践中,还可以采取分类编制领导干部常见问题清单,为领导干部履职行权划出“红线”等其他创新的审计结果运用方式。

三、审计结果运用工作机制

本单位及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调机构,负责领导和推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及协调机构其他成员部门(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逐步建立健全协调配合、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创新,稳步推进审计结果运用制度化、规范化,加大审计结果运用力度,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第二节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职责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履行对审计发现问题和提出建议落实整改的主体责任,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这是审计结果运用的核心工作。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调机构成员部门(机构),以及有关业务管理部门也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着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相应责任。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结果运用自身职责的同时,还应当推动相关责任主体认真履职,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一、内部审计机构自身承担的审计结果运用职责

1.对审计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涉嫌违法违规线索时,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党委(党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并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2.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督办,参与对审计整改及其他审计结果运用情况的考核评价工作。

3.加强对审计结果的分析研究,及时报送专题报告、综合报告、审计信息等。

4.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

5.根据协调机构其他成员部门(机构)的要求,以适当方式向其提供审计结果以及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情况,并协助和配合落实、查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和事项。

6.有效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单位对本单位实施经济责 任审计的成果,督促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整改审计发现问题,落实审计建议。

7.履行协调机构办公室职责,研究草拟审计结果运用的相关制度规范,推动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指导成员部门(机构)加强审计结果运用;适时通报审计整改及其他审计结果运用进展情况,组织分析研究、协调解决审计结果运用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各内部监督部门形成合力,对审计整改及其他审计结果运用中履职不到位行为追责问责。

二、内部审计机构在推动相关责任主体履行审计结果运用中的职责

(一)推动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责任。

1.推动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重视审计整改工作,内部通报审计结果,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审计整改的具体责任主体,明确审计整改的具体时间表、路线图。

2.推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内部审计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业务管理部门。

3.推动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4.推动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并能够举一反三,自查自纠相关问题,建立整改长效机制,避免屡查屡犯。

5.推动被审计单位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纳入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以及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推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协调机构其他成员部门(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1.推动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受理经济责任审计中移送的案件线索,并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

2.推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根据审计发现问题及责任认定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追责问责,作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人事处理。按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3.推动协调机构其他成员部门(机构)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4.推动协调机构其他成员部门(机构)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给内部审计机构。

(三)推动业务管理部门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1.推动业务管理部门对审计发现的违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作出进一步处理。

2.推动业务管理部门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要求,把审计整改质量作为考核被审计单位业务工作的重要指标,并在日常管理和监督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3.推动业务管理部门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4.推动业务管理部门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给内部审计机构。

附录一:审计通知书模板

*密**〔密级和保密期限〕

关于*******〔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职务〕

***同志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通知

**经审通〔20**〕**号

***〔被审计领导干部姓名〕同志并*****〔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全

称或者规范简称〕:

根据《********》《********》〔行业监管部门和本单位有关经济 责任审计的主要制度〕《第 2205 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 计》等相关的规定,执行经党委(党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批 准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我部(局、办、处)将派出审计组对***同志自 ****年**月以来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将追溯到 相关年度。现场审计时间自****年**月**日至**月**日,必要时可适当 延长。请予以配合,提供所需资料(含电子数据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审计组成员:

组 长:***

主 审:***

成 员:***、***、***、***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内部审计机构全称〕(印章)

****年**月**日

附录二:述职报告模板

***〔姓名〕同志述职报告

一、基本情况

*******************。

〔说明:

本部分主要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限、职责范围和分管的工作。〕

二、主要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

〔说明:

本部分主要包括:1.任期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 决策部署、推动所在单位可持续发展情况;2.任期内重大经济决策事项、 决策过程及其执行效果;3.任期内各项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4.重要 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完善和执行情况;5.任职前和任期内

重大经济遗留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内容。〕

三、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

〔说明:包括任期内履行推动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和个人遵守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

四、存在的不足和需要改进的方面

*******************。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述职人:***〔述职人本人签字〕

****年**月**日

附录三:审计报告模板

*密**〔密级和保密期限〕

关于*******〔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职务〕

***同志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报告

**经审报〔20**〕**号

***同志并*****〔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全称或者规范简称〕:

根据《********》《********》〔行业监管部门和本单位有关经济 责任审计的主要制度〕和《第 2205 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 审计》等相关规定,执行经党委(党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批 准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内部审计机构全称或者规范简称〕派出 审计组,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被审计领导 干部所在单位及职务〕***同志自****年**月以来(或至****年**月)任 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以及所属*****、 *****等**家*级单位。审计涉及的单位资产额占*****〔被审计领导干部 所在单位〕资产总额的**%。审计的重点内容包括********〔根据需要可 简要列明审计重点内容〕等,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在 审计过程中,听取了***同志任职期间工作情况介绍和*****〔听取其他 人员意见的范围〕的意见, 以及*****等部门的情况介绍,并参考了********资料。***同志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了书面承诺。

*****〔内部审计机构全称或者规范简称〕的责任是依法依规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说明:

1.审计报告的收件人包括党委(党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其他相关机构或人员。 一般主送被审计 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抄报、抄送其他收件人,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 选择其他某个收件人为主送方,但必须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 位。实际工作中,为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权威性,可以以本单位名 义制发文件,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批转或下发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可在该文件中提出落实审计意见建议,加强审计整改的具体要求。

2.前言部分主要说明审计依据、立项依据、审计时间、审计目标与 审计范围、审计双方责任声明等内容。审计依据、立项依据和审计时间 应当与审计通知书保持一致。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作出书面承诺的,应注明。采取后续审计等特殊审计方式的,应当写明。

3.本模板中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职务”是指被审计领导

干部在接受审计的任职期间内所任职的单位及所任的职务。〕

一、基本情况

***同志自****年**月以来(或至****年**月)担任****〔职务〕, 负责*****全面工作,具体分管*****、*****工作。该单位主要业务为 **********,拥有下属单位*****、*****等**家,***同志任职期间,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利润**********。 〔总体

反映任职前到审计时几项核心的财务、业务指标变化趋势情况〕(详见

附件 1《主要财务业务数据表》)

〔说明:

本部分主要表述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 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以及任职期间主要财务、业务指标数据变化趋势情况。〕

二、总体评价

从审计情况看,***同志任职期间,*****,*****,*****〔根据实 际审计情况作出相关评价,如深入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关于***方面的方针 政策,制定了清晰的组织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较为完善,财务管理工作较为规范,有效控制和防范了重大经济风 险等〕,较好地〔根据实际情况表述〕履行了经济责任。在本次审计范 围内,未发现***同志本人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管理分配使 用中存在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问题〔若审计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 存在以权谋私、中饱私囊、利益输送等违纪违法行为的问题线索,则不 表述该部分内容〕。本次审计也发现,***同志在履行经济责任中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需进一步改进。

〔说明:

1.总体评价部分应当围绕经济责任审计目标,根据审计认定的事实, 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

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做到审什么、评什么。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

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审计评价意见。

2.审计评价应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坚持全面、 客观、辩证、历史地看待问题,既不能评价过满、失实,也不能以偏概

全、含糊其辞。同时注意不要与审计发现的问题相矛盾。

3.如单位建立了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可依据打分结果探索进行量化 分等评价,即对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作出“很好”“较好”“一般”

“差”的评价结论。

4.审计评价用语要准确、适当,以写实为主。〕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业绩

***同志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取得的主要业绩包括:

(一)**********。

(二)**********。

(三)**********。

......

〔说明:

主要业绩部分可重点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工作思路、制定的发展 战略规划、贯彻落实中央重大政策措施和决策部署采取的重大措施及成 效;推动所在单位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业务方向、服务模式,技术创新 研发等提升核心竞争力、关系全局发展的具体措施及成效;加强组织治 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等履行管理职责的有关工作及成

效等等。〕

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方面。

***同志任职期间,*****〔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 及决策部署共涉及********方面〔列举重要的几项,一般不超过3项〕 等**项工作,涉及金额**万元,本次审计重点检查了其中**项,涉及金 额**万元,占比**。审计发现,***同志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 策及决策部署方面取得成效的同时,也存在**项政策执行不够到位的问

题。具体如下:

1.**********。*******************。

此问题主要是*****〔单位〕********,***〔人员〕********所致

〔定责理由〕,***同志对此负有**责任。

〔定责理由示例:“主要是*****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

的目标要求不到位,***同志推动落实相关工作不力所致”〕

2.**********。

(1)******。*******************。

(2)******。*******************。

......

上述**至**项问题,主要是*****〔单位〕********,***〔人员〕

********所致〔定责理由〕,***同志对此负有**责任。

......

(二)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及执行方面。

本次审计重点检查了*****〔单位〕********方面〔列举重要的几项, 一般不超过3项〕等**项工作。审计发现,***同志任职期间,*****〔单位〕存在********等问题〔列举主要的几个方面的问题〕。具体如下:

......

(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及执行方面。

***同志任职期间,*****〔单位〕共作出********〔据实表述,如 重大投资、重大工程建设、重大物资和服务采购、重大资本运作、重大 资产处置、重大对外担保和出借资金〕等**项重大经济决策,涉及金额 **万元。本次审计重点检查了**项,涉及金额**万元,占比**%。审计发 现,**项决策存在违规决策(或决策不当)问题,涉及金额**万元,造 成损失**万元、潜在损失**万元、亏损**万元、资产闲置**万元。具体

如下:

......

(四)组织治理和内部管控方面。

本次审计重点检查了*****〔单位〕********方面〔列举重要的几项, 一般不超过3项〕等**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以及对下属单位的管理情况。 审计发现,***同志任职期间,*****〔单位〕存在**********等问题〔列 举主要的几个方面的问题〕,涉及金额**万元,造成损失**万元、潜在损失**万元、亏损**万元、资产闲置**万元。具体如下:

......

(五)财政财务收支和资产管理方面。

本次审计重点检查了*****〔单位〕预算管理、财务收支、资产管理、 ********等方面情况。审计发现,****年**月至****年**月多计收入** 万元、少计收入**万元,多计成本费用**万元、少计成本费用**万元, 多计投资收益等**万元、少计投资收益等**万元,合计多计利润**万元、 少计利润**万元;多计资产**万元、少计资产**万元,多计负债**万元、 少计负债**万元,多计所有者权益**万元、少计所有者权益**万元。其 中***同志任期内多计利润**万元、少计利润**万元。还发现在资产管理中存在********等方面的问题。具体如下:

......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方面。

本次审计重点检查了*****〔单位〕********等情况。审计发现,**** 总部、重点所属单位及其领导班子成员涉嫌违纪违规问题**项,涉及金额**万元。具体如下:

......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方面。

针对****年对*****〔单位〕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基本已按要求进行整改,但以下问题仍未整改到位。具体如下:

......

〔说明:

1.反映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应考虑其重要性(包括性质、情节、金额、后果和影响的严重性、典型性和普遍性等因素),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职情况的关联度和对实现审计目标的影响等。金额较小、性质较轻、 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关联不大的问题,可以不写入审计报告正文,而是在《审计发现问题汇总表》(附件2)中反映。

2.审计发现问题的发生期间应与被审计领导人员任期内的分工范围 和期间严格对应。问题需要进行责任认定的,应表述责任认定依据(定 责理由)及应承担的责任。对于本次审计难以认定责任的,如本次审计 未抽样、未能获取充分证据证明离任者需承担经济责任等情形,在报告 中采用“对于********问题,将依据具体项目的后续责任认定结果相应认定经济责任”等相关表述。

3.问题一般应表述违纪违规事实、定性及依据。在引用法律和法规 时,一般应列明文件名称、具体条款号及条款内容;在引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时,一般应列明发文单位、文件名称、发文号、具体条款号及条 款内容。审计报告篇幅过长的,可以仅在《审计发现问题汇总表》(附件2)中列示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内容。

4.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合理归类,按照重要性原则排序。〕

五、审计意见和建议

(一)*******************。

(二)*******************。

(三)*******************。

......

〔说明:1.应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如何纠正问题和追究责任的具体意见。提出审计意见时要关注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在组织授权处理范围内的,直接提出审计处理意见;超出组织授权范围的,可建议组织适当管理层或相关部门作出处理。

2.既可以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也可以针对审计中了解到的其他不足,提出进一步改进提高的审计建议。其中针对审计发现问题提出的审计建议应与反映问题的顺序基本一致。

3.审计建议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便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部门、机构)采纳。

4.审计建议的对象一般为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对于本次审计发现的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无直接关系的 其他问题及其相关审计意见建议在《审计发现问题汇总表》(附件 2)中反映。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请*****〔被审计领 导干部所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切实抓 好整改, 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日〔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内部审计机构全称或者规范简称〕。*** 〔被审计领导干部〕如果对本报告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报告之日起 30 日 内向*****〔内部审计机构全称或者规范简称〕或*****〔授权处理申诉 事项的其他机构全称或者规范简称〕申诉。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审计报告中相关内容涉密的,应在相关段落后用括号标注密级,并在审计报告结尾注明“除已标明的涉密内容外,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说明:如果本单位将另行下发文件批转或下发审计报告,并告知了被审计 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落实整改、情况通报、救济途径等信息,则以上这段内容不必写入审计报告。〕

附件 1.主要财务业务数据表〔格式略〕

附件 2.审计发现问题汇总表

〔说明:

1.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应当编制《主要财务业务数据表》,对被审计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主要财务和业务指标、数据的发展变化情况以表格形式直观地加以展示。

2.《审计发现问题汇总表》集中反映审计报告正文中“审计发现的 主要问题”及审计发现的其他问题,补充说明在审计报告正文中不便反 映的部分信息。问题可以按照在审计报告中的分类和顺序,或者项目审 计方案中审计内容的分类和顺序列示。不必列示审计报告中对每类问题的汇总情况。每项具体问题描述尽量简洁明了。〕

*****〔内部审计机构全称〕(印章)

****年**月**日

一、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其他问题(未在报告正文反映)

附录四:审计结果报告模板

*密**〔密级和保密期限〕

关于*******〔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职务〕

***同志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经审结报〔20**〕**号

******〔收件人〕:

根据《********》《********》〔行业监管部门和本单位有关经济 责任审计的主要制度〕和《第 2205 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 审计》等相关规定,执行经党委(党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批 准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内部审计机构全称或者规范简称〕派出 审计组,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被审计领导 干部所在单位及职务〕***同志自****年**月以来(或至****年**月)任 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同志任职期间负责*****全面工作,具体分管*****、*****工作。

说明:

1.审计结果报告的收件人包括党委(党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 人)、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相关机构或人员。根据本单位规定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档案的审计结果报告可以不写收件人。

2.前言部分可以比审计报告的相应内容适当简略。

一、总体评价

从审计情况看,***同志任职期间,*****,*****,*****〔根据实 际审计情况作出相关评价,如深入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关于***方面的方针 政策,制定了清晰的组织发展战略规划,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较为完善,财务管理工作较为规范,有效控制和防范了重大经 济风险等〕,较好地〔根据实际情况表述〕履行了经济责任。在本次审 计范围内,未发现***同志本人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管理分 配使用中存在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问题〔若审计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存在以权谋私、中饱私囊、利益输送等违纪违法行为的问题线索,则不表述该部分内容〕。本次审计也发现,***同志在履行经济责任中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需进一步改进。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业绩

***同志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取得的主要业绩包括:

( 一)**********。

( 二)**********。

(三)**********。

......

〔说明:在审计报告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主要业绩相关内容的基础上适当精简表述。〕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

(一)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方面。

1.**********。*******************。

此问题主要是*****〔单位〕********,***〔人员〕********所致〔定责理由〕,***同志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或***同志对此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

2.**********。

(1)******。*******************。

(2)******。*******************。

......

上述**至**项问题,主要是*****〔单位〕********,***〔人员〕********所致〔定责理由〕,***同志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或***同志对上述**至**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

(二)********方面。

......

(三)********方面。

......

〔说明:

1.审计结果报告的实质内容要与审计报告保持一致,对领导干部履 行经济责任的总体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高度概括,一般对问 题产生的背景、过程、细节和定性法规依据不作描述。审计意见和建议也可以省略。

2.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一般应当详细表述定责理由;承担领导责任的问题,可简要表述或不表述定责理由。〕

附件:***同志重要问题责任清单

*****〔内部审计机构全称〕(印章)

****年**月**日

附件

***同志重要问题责任清单

本次经济责任审计共发现重要问题**个,其中***同志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个,承担领导责任的问题**个,现将重要问题列示如下:

一、应承担直接责任的主要问题

1.********************。

2.********************。

......

二、应承担领导责任的主要问题

1.********************。

2.********************。

......

〔说明:清单中反映的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应与正文基本一致,并进行高度概括。按照责任类型分类,不再反映定责理由。〕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指引

2010年4月26日,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国资委、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在北京召开联合发布会,隆重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以下简称配套指引)。该配套指引连同2008年5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共同构建了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自2011年1月1日起首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扩大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施行;在此基础上,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同时,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五要素: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

配套指引由21项应用指引(2010年发布18项,涉及银行、证券和保险等业务的3项指引另行发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组成。应用指引可以划分为三类,即内部环境类指引、控制活动类指引、控制手段类指引,基本涵盖了企业资金流、实物流、人力流和信息流等各项业务和事项。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已于2014年9月12日发文。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及应用指引已于2015年12月发文。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征求意见稿)已于2017年9月8日公开征求意见)。

企业内控基本规范及内部控制应用指引(1—18号)、评价指引、审计指引

一、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内部环境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四章 控制活动

第五章 信息与沟通

第六章 内部监督

第七章 附则

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1—18号)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架构的设计

第三章 组织架构的运行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2号——发展战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发展战略的制定

第三章 发展战略的实施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号——人力资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力资源的引进与开发

第三章 人力资源的使用与退出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

第三章 产品质量

第四章 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

第五章 促进就业与员工权益保护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5号——企业文化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企业文化的建设

第三章 企业文化的评估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筹资

第三章 投资

第四章 营运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购买

第三章 付款31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存货

第三章 固定资产

第四章 无形资产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销售

第三章 收款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0号——研究与开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项与研究

第三章 开发与保护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1号——工程项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程立项

第三章 工程招标

第四章 工程造价

第五章 工程建设

第六章 工程验收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查评估与审批

第三章 执行与监控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3号——业务外包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承包方选择

第三章 业务外包实施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4号——财务报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的编制

第三章 财务报告的对外提供

第四章 财务报告的分析利用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5号——全面预算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四章 预算考核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7号——内部信息传递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内部报告的形成

第三章 内部报告的使用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8号——信息系统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息系统的开发

第三章 信息系统的运行与维护

三、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

第四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五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计划审计工作

第三章 实施审计工作

第四章 评价控制缺陷

第五章 完成审计工作

第六章 出具审计报告

第七章 记录审计工作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大中型企业。

小企业和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本规范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

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五条 企业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

(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企业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企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企业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企业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企业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制定本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企业应当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内部控制,建立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系统,促进内部控制流程与信息系统的有机结合,实现对业务和事项的自动控制,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

第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实施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促进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明确贯彻实施本规范的具体要求,对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接受企业委托从事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和相关执业准则,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的从业人员应当对发表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负责。

为企业内部控制提供咨询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第二章 内部环境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股东(大)会享有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依法行使企业经营方针、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权。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企业的经营决策权。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督企业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经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事项,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企业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适当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

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独立性、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结合业务特点和内部控制要求设置内部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将权利与责任落实到各责任单位。

企业应当通过编制内部管理手册,使全体员工掌握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等情况,明确权责分配,正确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独立性。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政策。人力资源政策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员工的聘用、培训、辞退与辞职。

(二)员工的薪酬、考核、晋升与奖惩。

(三)关键岗位员工的强制休假制度和定期岗位轮换制度。

(四)掌握国家秘密或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岗的限制性规定。

(五)有关人力资源管理的其他政策。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将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胜任能力作为选拔和聘用员工的重要标准,切实加强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升员工素质。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加强文化建设,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倡导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和团队协作精神,树立现代管理理念,强化风险意识。

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企业员工应当遵守员工行为守则,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加强法制教育,增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监督,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制度。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设定的控制目标,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风险评估。

第二十一条 企业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准确识别与实现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

风险承受度是企业能够承担的风险限度,包括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层面的可接受风险水平。

第二十二条 企业识别内部风险,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一)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员工专业胜任能力等人力资源因素。

(二)组织机构、经营方式、资产管理、业务流程等管理因素。

(三)研究开发、技术投入、信息技术运用等自主创新因素。

(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财务因素。

(五)营运安全、员工健康、环境保护等安全环保因素。

(六)其他有关内部风险因素。

第二十三条 企业识别外部风险,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一)经济形势、产业政策、融资环境、市场竞争、资源供给等经济因素。

(二)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法律因素。

(三)安全稳定、文化传统、社会信用、教育水平、消费者行为等社会因素。

(四)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科学技术因素。

(五)自然灾害、环境状况等自然环境因素。

(六)其他有关外部风险因素。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等,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

企业进行风险分析,应当充分吸收专业人员,组成风险分析团队,按照严格规范的程序开展工作,确保风险分析结果的准确性。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结合风险承受度,权衡风险与收益,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企业应当合理分析、准确掌握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员工的风险偏好,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避免因个人风险偏好给企业经营带来重大损失。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风险规避是企业对超出风险承受度的风险,通过放弃或者停止与该风险相关的业务活动以避免和减轻损失的策略。

风险降低是企业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准备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降低风险或者减轻损失,将风险控制在风险承受度之内的策略。

风险分担是企业准备借助他人力量,采取业务分包、购买保险等方式和适当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风险承受度之内的策略。

风险承受是企业对风险承受度之内的风险,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不准备采取控制措施降低风险或者减轻损失的策略。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拓展情况,持续收集与风险变化相关的信息,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

第四章 控制活动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结合风险评估结果,通过手工控制与自动控制、预防性控制与发现性控制相结合的方法,运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控制措施一般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第二十九 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要求企业全面系统地分析、梳理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职务,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授权审批控制要求企业根据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的规定,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

企业应当编制常规授权的权限指引,规范特别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严格控制特别授权。常规授权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既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的授权。特别授权是指企业在特殊情况、特定条件下进行的授权。

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企业对于重大的业务和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第三十一条 会计系统控制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从业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不得设置与其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三十二条 财产保护控制要求企业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

企业应当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和处置财产。

第三十三条 预算控制要求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明确各责任单位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权限,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强化预算约束。

第三十四条 运营分析控制要求企业建立运营情况分析制度,经理层应当综合运用生产、购销、投资、筹资、财务等方面的信息,通过因素分析、对比分析、趋势分析等方法,定期开展运营情况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改进。

第三十五条 绩效考评控制要求企业建立和实施绩效考评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企业内部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目标,结合风险应对策略,综合运用控制措施,对各种业务和事项实施有效控制。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风险预警标准,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五章 信息与沟通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信息及时沟通,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对收集的各种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进行合理筛选、核对、整合,提高信息的有用性。

企业可以通过财务会计资料、经营管理资料、调研报告、专项信息、内部刊物、办公网络等渠道,获取内部信息。

企业可以通过行业协会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业务往来单位、市场调查、来信来访、网络媒体以及有关监管部门等渠道,获取外部信息。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将内部控制相关信息在企业内部各管理级次、责任单位、业务环节之间,以及企业与外部投资者、债权人、客户、供应商、中介机构和监管部门等有关方面之间进行沟通和反馈。信息沟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并加以解决。

重要信息应当及时传递给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信息的集成与共享,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信息与沟通中的作用。

企业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访问与变更、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保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反舞弊机制,坚持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明确反舞弊工作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有关机构在反舞弊工作中的职责权限,规范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处理、报告和补救程序。

企业至少应当将下列情形作为反舞弊工作的重点:

(一)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牟取不当利益。

(二)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三)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四)相关机构或人员串通舞弊。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设置举报专线,明确举报投诉处理程序、办理时限和办结要求,确保举报、投诉成为企业有效掌握信息的重要途径。

举报投诉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应当及时传达至全体员工。

第六章 内部监督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制定内部控制监督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或经授权的其他监督机构)和其他内部机构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范内部监督的程序、方法和要求。

内部监督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日常监督是指企业对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常规、持续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是指在企业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的范围和频率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以及日常监督的有效性等予以确定。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制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分析缺陷的性质和产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采取适当的形式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经理层报告。

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企业应当跟踪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并就内部监督中发现的重大缺陷,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结合内部监督情况,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方式、范围、程序和频率,由企业根据经营业务调整、经营环境变化、业务发展状况、实际风险水平等自行确定。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形式,妥善保存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记录或者资料,确保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过程的可验证性。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的配套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优化治理结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组织架构,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决议和企业章程,结合本企业实际,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企业内部各层级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人员编制、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 企业至少应当关注组织架构设计与运行中的下列风险:

(一)治理结构形同虚设,缺乏科学决策、良性运行机制和执行力,可能导致企业经营失败,难以实现发展战略。

(二)内部机构设计不科学,权责分配不合理,可能导致机构重叠、职能交叉或缺失、推诿扯皮,运行效率低下。

第二章 组织架构的设计

第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权限、任职条件、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确保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形成制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企业的经营决策权。可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明确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任职资格、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支持。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督企业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经理层对董事会负责,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应当明确。

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产生程序应当合法合规,其人员构成、知识结构、能力素质应当满足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五条 企业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的具体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科学、精简、高效、透明、制衡的原则,综合考虑企业性质、发展战略、文化理念和管理要求等因素,合理设置内部职能机构,明确各机构的职责权限,避免职能交叉、缺失或权责过于集中,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企业应当对各机构的职能进行科学合理的分解,确定具体岗位的名称、职责和工作要求等,明确各个岗位的权限和相互关系。

企业在确定职权和岗位分工过程中,应当体现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要求。不相容职务通常包括:可行性研究与决策审批;决策审批与执行;执行与监督检查等。

第八条 企业应当制定组织结构图、业务流程图、岗(职)位说明书和权限指引等内部管理制度或相关文件,使员工了解和掌握组织架构设计及权责分配情况,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章 组织架构的运行

第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组织架构的设计规范,对现有治理结构和内部机构设置进行全面梳理,确保本企业治理结构、内部机构设置和运行机制等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

企业梳理治理结构,应当重点关注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履职情况,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运行效果。治理结构存在问题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企业梳理内部机构设置,应当重点关注内部机构设置的合理性和运行的高效性等。内部机构设置和运行中存在职能交叉、缺失或运行效率低下的,应当及时解决。

第十条 企业拥有子公司的,应当建立科学的投资管控制度,通过合法有效的形式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权益,重点关注子公司特别是异地、境外子公司的发展战略、年度财务预决算、重大投融资、重大担保、大额资金使用、主要资产处置、重要人事任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组织架构设计与运行的效率和效果进行全面评估,发现组织架构设计与运行中存在缺陷的,应当进行优化调整。

企业组织架构调整应当充分听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的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决策审批。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2号——发展战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发展战略,是指企业在对现实状况和未来趋势进行综合分析和科学预测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的长远发展目标与战略规划。

第三条 企业制定与实施发展战略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缺乏明确的发展战略或发展战略实施不到位,可能导致企业盲目发展,难以形成竞争优势,丧失发展机遇和动力。

(二)发展战略过于激进,脱离企业实际能力或偏离主业,可能导致企业过度扩张,甚至经营失败。

(三)发展战略因主观原因频繁变动,可能导致资源浪费,甚至危及企业的生存和持续发展。

第二章 发展战略的制定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充分调查研究、科学分析预测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发展目标。

企业在制定发展目标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宏观经济政策、国内外市场需求变化、技术发展趋势、行业及竞争对手状况、可利用资源水平和自身优势与劣势等影响因素。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发展目标制定战略规划。战略规划应当明确发展的阶段性和发展程度,确定每个发展阶段的具体目标、工作任务和实施路径。

第六条 企业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战略委员会,或指定相关机构负责发展战略管理工作,履行相应职责。

企业应当明确战略委员会的职责和议事规则,对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提案审议、保密要求和会议记录等作出规定,确保议事过程规范透明、决策程序科学民主。

战略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科学论证,形成发展战略建议方案;必要时,可借助中介机构和外部专家的力量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和实践经验,其任职资格和选任程序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审议战略委员会提交的发展战略方案,重点关注其全局性、长期性和可行性。董事会在审议方案中如果发现重大问题,应当责成战略委员会对方案作出调整。

企业的发展战略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第三章 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全面预算,将年度目标分解、落实;同时完善发展战略管理制度,确保发展战略有效实施。

第九条 企业应当重视发展战略的宣传工作,通过内部各层级会议和教育培训等有效方式,将发展战略及其分解落实情况传递到内部各管理层级和全体员工。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发展战略实施情况的监控,定期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对于明显偏离发展战略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由于经济形势、产业政策、技术进步、行业状况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对发展战略作出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调整发展战略。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号——人力资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加强人力资源建设,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对实现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人力资源,是指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录(任)用的各种人员,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

第三条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人力资源缺乏或过剩、结构不合理、开发机制不健全,可能导致企业发展战略难以实现。

(二)人力资源激励约束制度不合理、关键岗位人员管理不完善,可能导致人才流失、经营效率低下或关键技术、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泄露。

(三)人力资源退出机制不当,可能导致法律诉讼或企业声誉受损。

第四条 企业应当重视人力资源建设,根据发展战略,结合人力资源现状和未来需求预测,建立人力资源发展目标,制定人力资源总体规划和能力框架体系,优化人力资源整体布局,明确人力资源的引进、开发、使用、培养、考核、激励、退出等管理要求,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全面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人力资源的引进与开发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人力资源总体规划,结合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制定年度人力资源需求计划,完善人力资源引进制度,规范工作流程,按照计划、制度和程序组织人力资源引进工作。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人力资源能力框架要求,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限、任职条件和工作要求,遵循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多种方式选聘优秀人才,重点关注选聘对象的价值取向和责任意识。

企业选拔高级管理人员和聘用中层及以下员工,应当切实做到因事设岗、以岗选人,避免因人设事或设岗,确保选聘人员能够胜任岗位职责要求。

企业选聘人员应当实行岗位回避制度。

第七条 企业确定选聘人员后,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用工关系。

企业对于在产品技术、市场、管理等方面掌握或涉及关键技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或国家机密的工作岗位,应当与该岗位员工签订有关岗位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

第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选聘人员试用期和岗前培训制度,对试用人员进行严格考察,促进选聘员工全面了解岗位职责,掌握岗位基本技能,适应工作要求。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应当及时解除劳动关系。

第九条 企业应当重视人力资源开发工作,建立员工培训长效机制,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关心员工职业发展的文化氛围,加强后备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全体员工的知识、技能持续更新,不断提升员工的服务效能。

第三章 人力资源的使用与退出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的激励约束机制,设置科学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进行严格考核与评价,以此作为确定员工薪酬、职级调整和解除劳动合同等的重要依据,确保员工队伍处于持续优化状态。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制定与业绩考核挂钩的薪酬制度,切实做到薪酬安排与员工贡献相协调,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制定各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员工定期轮岗制度,明确轮岗范围、轮岗周期、轮岗方式等,形成相关岗位员工的有序持续流动,全面提升员工素质。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员工退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退休等)机制,明确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确保员工退出机制得到有效实施。

企业对考核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员工,应当及时暂停其工作,安排再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安排转岗培训;仍不能满足岗位职责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应当与退出员工依法约定保守关键技术、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和竞业限制的期限,确保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的安全。

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离职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工作交接或离任审计。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年度人力资源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总结人力资源管理经验,分析存在的主要缺陷和不足,完善人力资源政策,促进企业整体团队充满生机和活力。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社会职责和义务,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含服务,下同)、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促进就业、员工权益保护等。

第三条 企业至少应当关注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下列风险:

(一)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可能导致企业发生安全事故。

(二)产品质量低劣,侵害消费者利益,可能导致企业巨额赔偿、形象受损,甚至破产。

(三)环境保护投入不足,资源耗费大,造成环境污染或资源枯竭,可能导致企业巨额赔偿、缺乏发展后劲,甚至停业。

(四)促进就业和员工权益保护不够,可能导致员工积极性受挫,影响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企业应当重视履行社会责任,切实做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自身发展与社会发展相互协调,实现企业与员工、企业与社会、企业与环境的健康和谐发展。

第二章 安全生产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操作规范和应急预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安全生产。

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企业应当重视安全生产投入,在人力、物力、资金、技术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健全检查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不得随意降低保障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 企业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采用多种形式增强员工安全意识,重视岗位培训,对于特殊岗位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设备的经常性维护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 企业如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妥善处理,排除故障,减轻损失,追究责任。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严禁迟报、谎报和瞒报。

第三章 产品质量

第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相关产品质量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安全健康的产品和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 企业应当规范生产流程,建立严格的产品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严把质量关,禁止缺乏质量保障、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产品流向社会。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强产品的售后服务。售后发现存在严重质量缺陷、隐患的产品,应当及时召回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或消除缺陷、隐患产品的社会危害。

企业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提出的投诉和建议,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四章 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制度,认真落实节能减排责任,积极开发和使用节能产品,发展循环经济,降低污染物排放,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企业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有效形式,不断提高员工的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意识。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重视生态保护,加大对环保工作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和技术支持,不断改进工艺流程,降低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实现清洁生产。

企业应当加强对废气、废水、废渣的综合治理,建立废料回收和循环利用制度。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重视资源节约和资源保护,着力开发利用可再生资源,防止对不可再生资源进行掠夺性或毁灭性开发。

企业应当重视国家产业结构相关政策,特别关注产业结构调整的发展要求,加快高新技术开发和传统产业改造,切实转变发展方式,实现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监控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承担治理或相关法律责任。

发生紧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应当启动应急机制,及时报告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促进就业与员工权益保护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贯彻人力资源政策,保护员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保持工作岗位相对稳定,积极促进充分就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企业应当避免在正常经营情况下批量辞退员工,增加社会负担。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与员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建立科学的员工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员工薪酬。

企业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与员工薪酬的正常增长机制,切实保持合理水平,维护社会公平。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及时办理员工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健康管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按期对员工进行非职业性健康监护,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监护。

企业应当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建设,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员工职业教育培训,创造平等发展机会。

企业应当尊重员工人格,维护员工尊严,杜绝性别、民族、宗教、年龄等各种歧视,保障员工身心健康。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社会需求,积极创建实习基地,大力支持社会有关方面培养、锻炼社会需要的应用型人才。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积极履行社会公益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关心帮助社会弱势群体,支持慈善事业。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5号——企业文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发挥企业文化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企业文化,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为整体团队所认同并遵守的价值观、经营理念和企业精神,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第三条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缺乏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可能导致员工丧失对企业的信心和认同感,企业缺乏凝聚力和竞争力。

(二)缺乏开拓创新、团队协作和风险意识,可能导致企业发展目标难以实现,影响可持续发展。

(三)缺乏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可能导致舞弊事件的发生,造成企业损失,影响企业信誉。

(四)忽视企业间的文化差异和理念冲突,可能导致并购重组失败。

第二章 企业文化的建设

第四条 企业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培育具有自身特色的企业文化,引导和规范员工行为,打造以主业为核心的企业品牌,形成整体团队的向心力,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第五条 企业应当培育体现企业特色的发展愿景、积极向上的价值观、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和开拓创新的企业精神,以及团队协作和风险防范意识。

企业应当重视并购重组后的企业文化建设,平等对待被并购方的员工,促进并购双方的文化融合。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总结优良传统,挖掘文化底蕴,提炼核心价值,确定文化建设的目标和内容,形成企业文化规范,使其构成员工行为守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七条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和垂范作用,以自身的优秀品格和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带动影响整个团队,共同营造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环境。

企业应当促进文化建设在内部各层级的有效沟通,加强企业文化的宣传贯彻,确保全体员工共同遵守。

第八条 企业文化建设应当融入生产经营全过程,切实做到文化建设与发展战略的有机结合,增强员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规范员工行为方式,使员工自身价值在企业发展中得到充分体现。

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文化教育和熏陶,全面提升员工的文化修养和内在素质。

第三章 企业文化的评估

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文化评估制度,明确评估的内容、程序和方法,落实评估责任制,避免企业文化建设流于形式。

第十条 企业文化评估,应当重点关注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文化建设中的责任履行情况、全体员工对企业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感、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与企业文化的一致性、企业品牌的社会影响力、参与企业并购重组各方文化的融合度,以及员工对企业未来发展的信心。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重视企业文化的评估结果,巩固和发扬文化建设成果,针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影响企业文化建设的不利因素,分析深层次的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正常组织资金活动,防范和控制资金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资金活动,是指企业筹资、投资和资金营运等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企业资金活动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筹资决策不当,引发资本结构不合理或无效融资,可能导致企业筹资成本过高或债务危机。

(二)投资决策失误,引发盲目扩张或丧失发展机遇,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或资金使用效益低下。

(三)资金调度不合理、营运不畅,可能导致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或资金冗余。

(四)资金活动管控不严,可能导致资金被挪用、侵占、抽逃或遭受欺诈。

第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科学确定投融资目标和规划,完善严格的资金授权、批准、审验等相关管理制度,加强资金活动的集中归口管理,明确筹资、投资、营运等各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岗位分离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评价资金活动情况,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运行。

企业财会部门负责资金活动的日常管理,参与投融资方案等可行性研究。总会计师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融资决策过程。

企业有子公司的,应当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强化对子公司资金业务的统一监控。有条件的企业集团,应当探索财务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等资金集中管控模式。

第二章 筹资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筹资目标和规划,结合年度全面预算,拟订筹资方案,明确筹资用途、规模、结构和方式等相关内容,对筹资成本和潜在风险作出充分估计。

境外筹资还应考虑所在地的政治、经济、法律、市场等因素。

第六条 企业应当对筹资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不得依据未经论证的方案开展筹资活动。重大筹资方案应当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全面反映风险评估情况。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七条 企业应当对筹资方案进行严格审批,重点关注筹资用途的可行性和相应的偿债能力。重大筹资方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或者联签制度。

筹资方案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筹资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批准的筹资方案,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筹集资金。银行借款或发行债券,应当重点关注利率风险、筹资成本、偿还能力以及流动性风险等;发行股票应当重点关注发行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以及公司控制权风险等。

企业通过银行借款方式筹资的,应当与有关金融机构进行洽谈,明确借款规模、利率、期限、担保、还款安排、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借款合同,据此办理相关借款业务。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方式筹资的,应当合理选择债券种类,对还本付息方案作出系统安排,确保按期、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和利息。

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方式筹资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优化企业组织架构,进行业务整合,并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协助企业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符合股票发行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筹资方案确定的用途使用资金。筹资用于投资的,应当分别按照本指引第三章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1号——工程项目》规定,防范和控制资金使用的风险。

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债务偿还和股利支付环节的管理,对偿还本息和支付股利等作出适当安排。

企业应当按照筹资方案或合同约定的本金、利率、期限、汇率及币种,准确计算应付利息,与债权人核对无误后按期支付。

企业应当选择合理的股利分配政策,兼顾投资者近期和长远利益,避免分配过度或不足。股利分配方案应当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强筹资业务的会计系统控制,建立筹资业务的记录、凭证和账簿,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正确核算和监督资金筹集、本息偿还、股利支付等相关业务,妥善保管筹资合同或协议、收款凭证、入库凭证等资料,定期与资金提供方进行账务核对,确保筹资活动符合筹资方案的要求。

第三章 投资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投资目标和规划,合理安排资金投放结构,科学确定投资项目,拟订投资方案,重点关注投资项目的收益和风险。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突出主业,谨慎从事股票投资或衍生金融产品等高风险投资。

境外投资还应考虑政治、经济、法律、市场等因素的影响。

企业采用并购方式进行投资的,应当严格控制并购风险,重点关注并购对象的隐性债务、承诺事项、可持续发展能力、员工状况及其与本企业治理层及管理层的关联关系,合理确定支付对价,确保实现并购目标。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投资方案的可行性研究,重点对投资目标、规模、方式、资金来源、风险与收益等作出客观评价。

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提供独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审批,重点审查投资方案是否可行、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企业投资战略目标和规划、是否具有相应的资金能力、投入资金能否按时收回、预期收益能否实现,以及投资和并购风险是否可控等。重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或者联签制度。

投资方案需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投资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批准的投资方案,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明确出资时间、金额、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履行投资合同或协议。

企业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收集被投资方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定期组织投资效益分析,关注被投资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投资合同履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会计系统控制,根据对被投资方的影响程度,合理确定投资会计政策,建立投资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投资对象、金额、持股比例、期限、收益等事项,妥善保管投资合同或协议、出资证明等资料。

企业财会部门对于被投资方出现财务状况恶化、市价当期大幅下跌等情形的,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合理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加强投资收回和处置环节的控制,对投资收回、转让、核销等决策和审批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企业应当重视投资到期本金的回收。转让投资应当由相关机构或人员合理确定转让价格,报授权批准部门批准,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核销投资应当取得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相关证明文件。

企业对于到期无法收回的投资,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 营运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加强资金营运全过程的管理,统筹协调内部各机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切实做好资金在采购、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综合平衡,全面提升资金营运效率。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充分发挥全面预算管理在资金综合平衡中的作用,严格按照预算要求组织协调资金调度,确保资金及时收付,实现资金的合理占用和营运良性循环。

企业应当严禁资金的体外循环,切实防范资金营运中的风险。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召开资金调度会或资金安全检查,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避免资金冗余或资金链断裂。

企业在营运过程中出现临时性资金短缺的,可以通过短期融资等方式获取资金。资金出现短期闲置的,在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购买国债等多种方式,提高资金效益。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营运资金的会计系统控制,严格规范资金的收支条件、程序和审批权限。

企业在生产经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取得的资金收入应当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设立“小金库”。

企业办理资金支付业务,应当明确支出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履行严格的授权审批程序后,方可安排资金支出。

企业办理资金收付业务,应当遵守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全过程业务,严禁将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相关印章和票据集中一人保管。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合理采购,满足生产经营需要,规范采购行为,防范采购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采购,是指购买物资(或接受劳务)及支付款项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企业采购业务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采购计划安排不合理,市场变化趋势预测不准确,造成库存短缺或积压,可能导致企业生产停滞或资源浪费。

(二)供应商选择不当,采购方式不合理,招投标或定价机制不科学,授权审批不规范,可能导致采购物资质次价高,出现舞弊或遭受欺诈。

(三)采购验收不规范,付款审核不严,可能导致采购物资、资金损失或信用受损。

第四条 企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全面梳理采购业务流程,完善采购业务相关管理制度,统筹安排采购计划,明确请购、审批、购买、验收、付款、采购后评估等环节的职责和审批权限,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采购业务,建立价格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和评价采购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确保物资采购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

第二章 购买

第五条 企业的采购业务应当集中,避免多头采购或分散采购,以提高采购业务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堵塞管理漏洞。企业应当对办理采购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重要和技术性较强的采购业务,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

企业除小额零星物资或服务外,不得安排同一机构办理采购业务全过程。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采购申请制度,依据购买物资或接受劳务的类型,确定归口管理部门,授予相应的请购权,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和审批程序。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门的请购部门,对需求部门提出的采购需求进行审核,并进行归类汇总,统筹安排企业的采购计划。

具有请购权的部门对于预算内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请购手续,并根据市场变化提出合理采购申请。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应先履行预算调整程序,由具备相应审批权限的部门或人员审批后,再行办理请购手续。

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科学的供应商评估和准入制度,确定合格供应商清单,与选定的供应商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建立供应商管理信息系统,对供应商提供物资或劳务的质量、价格、交货及时性、供货条件及其资信、经营状况等进行实时管理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供应商进行合理选择和调整。

企业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调查。

第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和采购计划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大宗采购应当采用招标方式,合理确定招投标的范围、标准、实施程序和评标规则;一般物资或劳务等的采购可以采用询价或定向采购的方式并签订合同协议;小额零星物资或劳务等的采购可以采用直接购买等方式。

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采购物资定价机制,采取协议采购、招标采购、谈判采购、询比价采购等多种方式合理确定采购价格,最大限度地减小市场变化对企业采购价格的影响。

大宗采购等应当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采购价格,其他商品或劳务的采购,应当根据市场行情制定最高采购限价,并对最高采购限价适时调整。

第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确定的供应商、采购方式、采购价格等情况拟订采购合同,准确描述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按照规定权限签订采购合同。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建设进度和采购物资特性,选择合理的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办理运输、投保等事宜。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采购验收制度,确定检验方式,由专门的验收机构或验收人员对采购项目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涉及大宗和新、特物资采购的,还应进行专业测试。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机构或人员应当立即向企业有权管理的相关机构报告,相关机构应当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物资采购供应过程的管理,依据采购合同中确定的主要条款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对有可能影响生产或工程进度的异常情况,应出具书面报告并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企业应当做好采购业务各环节的记录,实行全过程的采购登记制度或信息化管理,确保采购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三章 付款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加强采购付款的管理,完善付款流程,明确付款审核人的责任和权力,严格审核采购预算、合同、相关单据凭证、审批程序等相关内容,审核无误后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办理付款。

企业在付款过程中,应当严格审查采购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现虚假发票的,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处理。

企业应当重视采购付款的过程控制和跟踪管理,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拒绝付款,避免出现资金损失和信用受损。

企业应当合理选择付款方式,并严格遵循合同规定,防范付款方式不当带来的法律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加强预付账款和定金的管理。涉及大额或长期的预付款项,应当定期进行追踪核查,综合分析预付账款的期限、占用款项的合理性、不可收回风险等情况,发现有疑问的预付款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购买、验收、付款业务的会计系统控制,详细记录供应商情况、请购申请、采购合同、采购通知、验收证明、入库凭证、商业票据、款项支付等情况,确保会计记录、采购记录与仓储记录核对一致。

企业应当指定专人通过函证等方式,定期与供应商核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退货管理制度,对退货条件、退货手续、货物出库、退货货款回收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在与供应商的合同中明确退货事宜,及时收回退货货款。涉及符合索赔条件的退货,应在索赔期内及时办理索赔。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资产使用效能,保证资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三条 企业资产管理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存货积压或短缺,可能导致流动资金占用过量、存货价值贬损或生产中断。

(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不够、使用效能低下、维护不当、产能过剩,可能导致企业缺乏竞争力、资产价值贬损、安全事故频发或资源浪费。

(三)无形资产缺乏核心技术、权属不清、技术落后、存在重大技术安全隐患,可能导致企业法律纠纷、缺乏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四条 企业应当加强各项资产管理,全面梳理资产管理流程,及时发现资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并关注资产减值迹象,合理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不断提高企业资产管理水平。

企业应当重视和加强各项资产的投保工作,采用招标等方式确定保险人,降低资产损失风险,防范资产投保舞弊。

第二章 存货

第五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存货管理技术和方法,规范存货管理流程,明确存货取得、验收入库、原料加工、仓储保管、领用发出、盘点处置等环节的管理要求,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强化会计、出入库等相关记录,确保存货管理全过程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存货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切实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企业内部除存货管理、监督部门及仓储人员外,其他部门和人员接触存货,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特别授权。

第七条 企业应当重视存货验收工作,规范存货验收程序和方法,对入库存货的数量、质量、技术规格等方面进行查验,验收无误方可入库。

外购存货的验收,应当重点关注合同、发票等原始单据与存货的数量、质量、规格等核对一致。涉及技术含量较高的货物,必要时可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或聘请外部专家协助验收。

自制存货的验收,应当重点关注产品质量,通过检验合格的半成品、产成品才能办理入库手续,不合格品应及时查明原因、落实责任、报告处理。

其他方式取得存货的验收,应当重点关注存货来源、质量状况、实际价值是否符合有关合同或协议的约定。

第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存货保管制度,定期对存货进行检查,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存货在不同仓库之间流动时应当办理出入库手续。

(二)应当按仓储物资所要求的储存条件贮存,并健全防火、防洪、防盗、防潮、防病虫害和防变质等管理规范。

(三)加强生产现场的材料、周转材料、半成品等物资的管理,防止浪费、被盗和流失。

(四)对代管、代销、暂存、受托加工的存货,应单独存放和记录,避免与本单位存货混淆。

(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加强存货的保险投保,保证存货安全,合理降低存货意外损失风险。

第九条 企业应当明确存货发出和领用的审批权限,大批存货、贵重商品或危险品的发出应当实行特别授权。仓储部门应当根据经审批的销售(出库)通知单发出货物。

第十条 企业仓储部门应当详细记录存货入库、出库及库存情况,做到存货记录与实际库存相符,并定期与财会部门、存货管理部门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各种存货采购间隔期和当前库存,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市场供求等因素,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合理确定存货采购日期和数量,确保存货处于最佳库存状态。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存货盘点清查制度,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确定盘点周期、盘点流程等相关内容,核查存货数量,及时发现存货减值迹象。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开展全面盘点清查,盘点清查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

盘点清查中发现的存货盘盈、盘亏、毁损、闲置以及需要报废的存货,应当查明原因、落实并追究责任,按照规定权限批准后处置。

第三章 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加强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各类固定资产的管理,重视固定资产维护和更新改造,不断提升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积极促进固定资产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制定固定资产目录,对每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按照单项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录各项固定资产的来源、验收、使用地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运转、维修、改造、折旧、盘点等相关内容。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日常维修和大修理计划,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保养,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企业应当强化对生产线等关键设备运转的监控,严格操作流程,实行岗前培训和岗位许可制度,确保设备安全运转。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充分利用国家有关自主创新政策,加大技改投入,不断促进固定资产技术升级,淘汰落后设备,切实做到保持本企业固定资产技术的先进性和企业发展的可持续性。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保政策,对应投保的固定资产项目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及时办理投保手续。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规范固定资产抵押管理,确定固定资产抵押程序和审批权限等。

企业将固定资产用作抵押的,应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手续。

企业应当加强对接收的抵押资产的管理,编制专门的资产目录,合理评估抵押资产的价值。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至少每年进行全面清查。对固定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妥善处理。

企业应当加强固定资产处置的控制,关注固定资产处置中的关联交易和处置定价,防范资产流失。

第四章 无形资产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品牌、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分类制定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落实无形资产管理责任制,促进无形资产有效利用,充分发挥无形资产对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作用。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全面梳理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各类无形资产的权属关系,加强无形资产权益保护,防范侵权行为和法律风险。无形资产具有保密性质的,应当采取严格保密措施,严防泄露商业秘密。

企业购入或者以支付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取得土地使用权有效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先进性进行评估,淘汰落后技术,加大研发投入,促进技术更新换代,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努力做到核心技术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重视品牌建设,加强商誉管理,通过提供高质量产品和优质服务等多种方式,不断打造和培育主业品牌,切实维护和提升企业品牌的社会认可度。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销售稳定增长,扩大市场份额,规范销售行为,防范销售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销售,是指企业出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及收取款项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企业销售业务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销售政策和策略不当,市场预测不准确,销售渠道管理不当等,可能导致销售不畅、库存积压、经营难以为继。

(二)客户信用管理不到位,结算方式选择不当,账款回收不力等,可能导致销售款项不能收回或遭受欺诈。

(三)销售过程存在舞弊行为,可能导致企业利益受损。

第四条 企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全面梳理销售业务流程,完善销售业务相关管理制度,确定适当的销售政策和策略,明确销售、发货、收款等环节的职责和审批权限,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销售业务,定期检查分析销售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确保实现销售目标。

第二章 销售

第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市场调查,合理确定定价机制和信用方式,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销售策略,灵活运用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信用销售、代销和广告宣传等多种策略和营销方式,促进销售目标实现,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

企业应当健全客户信用档案,关注重要客户资信变动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信用风险。

企业对于境外客户和新开发客户,应当建立严格的信用保证制度。

第六条 企业在销售合同订立前,应当与客户进行业务洽谈、磋商或谈判,关注客户信用状况、销售定价、结算方式等相关内容。

重大的销售业务谈判应当吸收财会、法律等专业人员参加,并形成完整的书面记录。

销售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审批人员应当对销售合同草案进行严格审核。重要的销售合同,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

第七条 企业销售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销售合同开具相关销售通知。发货和仓储部门应当对销售通知进行审核,严格按照所列项目组织发货,确保货物的安全发运。企业应当加强销售退回管理,分析销售退回原因,及时妥善处理。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发票管理规定开具销售发票。严禁开具虚假发票。

第八条 企业应当做好销售业务各环节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设置销售台账,实行全过程的销售登记制度。

第九条 企业应当完善客户服务制度,加强客户服务和跟踪,提升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不断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 收款

第十条 企业应当完善应收款项管理制度,严格考核,实行奖惩。销售部门负责应收款项的催收,催收记录(包括往来函电)应妥善保存;财会部门负责办理资金结算并监督款项回收。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强商业票据管理,明确商业票据的受理范围,严格审查商业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票据欺诈。

企业应当关注商业票据的取得、贴现和背书,对已贴现但仍承担收款风险的票据以及逾期票据,应当进行追索监控和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销售、发货、收款业务的会计系统控制,详细记录销售客户、销售合同、销售通知、发运凭证、商业票据、款项收回等情况,确保会计记录、销售记录与仓储记录核对一致。

企业应当指定专人通过函证等方式,定期与客户核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往来款项。

企业应当加强应收款项坏账的管理。应收款项全部或部分无法收回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进行处理。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0号——研究与开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有效控制研发风险,实现发展战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研究与开发,是指企业为获取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所开展的各种研发活动。

第三条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研究项目未经科学论证或论证不充分,可能导致创新不足或资源浪费。

(二)研发人员配备不合理或研发过程管理不善,可能导致研发成本过高、舞弊或研发失败。

(三)研究成果转化应用不足、保护措施不力,可能导致企业利益受损。

第四条 企业应当重视研发工作,根据发展战略,结合市场开拓和技术进步要求,科学制定研发计划,强化研发全过程管理,规范研发行为,促进研发成果的转化和有效利用,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第二章 立项与研究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结合研发计划,提出研究项目立项申请,开展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企业可以组织独立于申请及立项审批之外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进行评估论证,出具评估意见。

第六条 研究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重大研究项目应当报经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集体审议决策。审批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研究项目促进企业发展的必要性、技术的先进性以及成果转化的可行性。

第七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研究过程的管理,合理配备专业人员,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确保研究过程高效、可控。

企业应当跟踪检查研究项目进展情况,评估各阶段研究成果,提供足够的经费支持,确保项目按期、保质完成,有效规避研究失败风险。

企业研究项目委托外单位承担的,应当采用招标、协议等适当方式确定受托单位,签订外包合同,约定研究成果的产权归属、研究进度和质量标准等相关内容。

第八条 企业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研究的,应当对合作单位进行尽职调查,签订书面合作研究合同,明确双方投资、分工、权利义务、研究成果产权归属等。

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研究成果验收制度,组织专业人员对研究成果进行独立评审和验收。

企业对于通过验收的研究成果,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申请专利或作为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等进行管理。企业对于需要申请专利的研究成果,应当及时办理有关专利申请手续。

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核心研究人员管理制度,明确界定核心研究人员范围和名册清单,签署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保密协议。

企业与核心研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特别约定研究成果归属、离职条件、离职移交程序、离职后保密义务、离职后竞业限制年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 开发与保护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强研究成果的开发,形成科研、生产、市场一体化的自主创新机制,促进研究成果转化。

研究成果的开发应当分步推进,通过试生产充分验证产品性能,在获得市场认可后方可进行批量生产。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研究成果保护制度,加强对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及研发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涉密图纸、程序、资料的管理,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借阅和使用。禁止无关人员接触研究成果。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研发活动评估制度,加强对立项与研究、开发与保护等过程的全面评估,认真总结研发管理经验,分析存在的薄弱环节,完善相关制度和办法,不断改进和提升研发活动的管理水平。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1号——工程项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进度,控制工程成本,防范商业贿赂等舞弊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企业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单位所进行的建造、安装工程。

第三条 企业工程项目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立项缺乏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流于形式,决策不当,盲目上马,可能导致难以实现预期效益或项目失败。

(二)项目招标暗箱操作,存在商业贿赂,可能导致中标人实质上难以承担工程项目、中标价格失实及相关人员涉案。

(三)工程造价信息不对称,技术方案不落实,概预算脱离实际,可能导致项目投资失控。

(四)工程物资质次价高,工程监理不到位,项目资金不落实,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低劣,进度延迟或中断。

(五)竣工验收不规范,最终把关不严,可能导致工程交付使用后存在重大隐患。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工程项目各项管理制度,全面梳理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规范工程立项、招标、造价、建设、验收等环节的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做到可行性研究与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审计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强化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控,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资金安全。

第二章 工程立项

第五条 企业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归口管理工程项目,根据发展战略和年度投资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开展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依据、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建设地点、投资估算、资金筹措、项目进度安排、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估计、环境影响的初步评价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市场预测,项目建设选址及建设条件论证,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外部配套建设,环境保护,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节能、节水,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经济、社会效益,项目建设周期及进度安排,招投标法规定的相关内容等。

企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有关要求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 企业应当组织规划、工程、技术、财会、法律等部门的专家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充分论证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项目投资方案、投资规模、资金筹措、生产规模、投资效益、布局选址、技术、安全、设备、环境保护等方面,核实相关资料的来源和取得途径是否真实、可靠和完整。

企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从事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专业机构不得再从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工程项目进行决策,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重大工程项目的立项,应当报经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集体审议批准。总会计师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参与项目决策。

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工程项目决策失误应当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立项后、正式施工前,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施工等方面的许可。

第三章 工程招标

第九条 企业的工程项目一般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

在选择承包单位时,企业可以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项目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其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不得违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招标设计计划,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肢解为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招投标法的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企业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需要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应当严格保密。

在确定中标人前,企业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条 企业应当依法组织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和定标,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企业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择优选择中标候选人。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企业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章 工程造价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明确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批准,确保概预算科学合理。

企业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向招标确定的设计单位提供详细的设计要求和基础资料,进行有效的技术、经济交流。

初步设计应当在技术、经济交流的基础上,采用先进的设计管理实务技术,进行多方案比选。

施工图设计深度及图纸交付进度应当符合项目要求,防止因设计深度不足、设计缺陷,造成施工组织、工期、工程质量、投资失控以及生产运行成本过高等问题。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设计单位应当提供全面、及时的现场服务。因过失造成设计变更的,应当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组织工程、技术、财会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编制的概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定额套用等是否真实、完整和准确。

工程项目概预算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工程建设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的监控,实行严格的概预算管理,切实做到及时备料,科学施工,保障资金,落实责任,确保工程项目达到设计要求。

第十九条 按照合同约定,企业自行采购工程物资的,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等相关指引的规定,组织工程物资采购、验收和付款;由承包单位采购工程物资的,企业应当加强监督,确保工程物资采购符合设计标准和合同要求。严禁不合格工程物资投入工程项目建设。

重大设备和大宗材料的采购应当根据有关招标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实行严格的工程监理制度,委托经过招标确定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工期、进度、安全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承包单位改正;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企业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未经工程监理人员签字,工程物资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得拨付工程价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财会部门应当加强与承包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工程进度,根据合同约定,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不得无故拖欠。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重大的项目变更应当按照项目决策和概预算控制的有关程序和要求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因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发生变动的,应当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并对工程变更价款的支付进行严格审核。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三条 企业收到承包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开展竣工决算审计,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组织审核竣工决算,重点审查决算依据是否完备,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竣工清理是否完成,决算编制是否正确。

企业应当加强竣工决算审计,未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交付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应当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完整的工程项目档案。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完工项目后评估制度,重点评价工程项目预期目标的实现情况和项目投资效益等,并以此作为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担保业务管理,防范担保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作为担保人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企业办理担保业务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对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调查不深,审批不严或越权审批,可能导致企业担保决策失误或遭受欺诈。

(二)对被担保人出现财务困难或经营陷入困境等状况监控不力,应对措施不当,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三)担保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可能导致经办审批等相关人员涉案或企业利益受损。

第四条 企业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担保业务政策及相关管理制度,明确担保的对象、范围、方式、条件、程序、担保限额和禁止担保等事项,规范调查评估、审核批准、担保执行等环节的工作流程,按照政策、制度、流程办理担保业务,定期检查担保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切实防范担保业务风险。

第二章 调查评估与审批

第五条 企业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办理担保业务,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出具书面报告。企业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业务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企业在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担保政策等相关要求。

(二)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一般包括: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盈利水平、信用程度、行业前景等。

(三)担保申请人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状况及其权利归属。

(四)企业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当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

第六条 企业对担保申请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担保政策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与本企业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担保授权和审批制度,规定担保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重大担保业务,应当报经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

经办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员的批准意见办理担保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审批的担保业务,经办人员应当拒绝办理。

第八条 企业应当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子公司担保业务的统一监控。企业内设机构未经授权不得办理担保业务。

企业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与关联方存在经济利益或近亲属关系的有关人员在评估与审批环节应当回避。

对境外企业进行担保的,应当遵守外汇管理规定,并关注被担保人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因素。

第九条 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调查评估与审批程序。

第三章 执行与监控

第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审核批准的担保业务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应明确被担保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并要求被担保人定期提供财务报告与有关资料,及时通报担保事项的实施情况。

担保申请人同时向多方申请担保的,企业应当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本企业的担保份额和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企业担保经办部门应当加强担保合同的日常管理,定期监测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对被担保人进行跟踪和监督,了解担保项目的执行、资金的使用、贷款的归还、财务运行及风险等情况,确保担保合同有效履行。

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被担保人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对于被担保人未按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条款偿付债务或履行相关合同项下的义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担保合同履行义务,同时主张对被担保人的追索权。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担保业务的会计系统控制,及时足额收取担保费用,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和质押的物品或权利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企业财会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分析被担保人担保期内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积极配合担保经办部门防范担保业务风险。

对于被担保人出现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破产清算等情形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合理确认预计负债和损失。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反担保财产的管理,妥善保管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的权利凭证,定期核实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反担保财产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担保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或不按规定管理担保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当严格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担保合同到期时,全面清查用于担保的财产、权利凭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终止担保关系。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担保合同、与担保合同相关的主合同、反担保函或反担保合同,以及抵押、质押的权利凭证和有关原始资料,切实做到担保业务档案完整无缺。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3号——业务外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业务外包管理,规范业务外包行为,防范业务外包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业务外包,是指企业利用专业化分工优势,将日常经营中的部分业务委托给本企业以外的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承包方)完成的经营行为。

本指引不涉及工程项目外包。

第三条 企业应当对外包业务实施分类管理,通常划分为重大外包业务和一般外包业务。重大外包业务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外包业务。

外包业务通常包括:研发、资信调查、可行性研究、委托加工、物业管理、客户服务、IT服务等。

第四条 企业的业务外包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外包范围和价格确定不合理,承包方选择不当,可能导致企业遭受损失。

(二)业务外包监控不严、服务质量低劣,可能导致企业难以发挥业务外包的优势。

(三)业务外包存在商业贿赂等舞弊行为,可能导致企业相关人员涉案。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业务外包管理制度,规定业务外包的范围、方式、条件、程序和实施等相关内容,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业务外包全过程的监控,防范外包风险,充分发挥业务外包的优势。

企业应当权衡利弊,避免核心业务外包。

第二章 承包方选择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业务外包管理制度,结合确定的业务外包范围,拟定实施方案,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

总会计师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参与重大业务外包的决策。

重大业务外包方案应当提交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审批。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外包实施方案选择承包方。承包方至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包方是依法成立和合法经营的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承包方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其从业人员符合岗位要求和任职条件,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承包方的技术及经验水平符合本企业业务外包的要求。

第八条 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内外部因素,合理确定外包价格,严格控制业务外包成本,切实做到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九条 企业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适当方式,择优选择外包业务的承包方。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方的,应当符合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企业及相关人员在选择承包方的过程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候选承包方中确定最终承包方,并签订业务外包合同。业务外包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外包业务的内容和范围,双方权利和义务,服务和质量标准,保密事项,费用结算标准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一条 企业外包业务需要保密的,应当在业务外包合同或者另行签订的保密协议中明确规定承包方的保密义务和责任,要求承包方向其从业人员提示保密要求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章 业务外包实施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业务外包实施的管理,严格按照业务外包制度、工作流程和相关要求,组织开展业务外包,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确保承包方严格履行业务外包合同。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做好与承包方的对接工作,加强与承包方的沟通与协调,及时搜集相关信息,发现和解决外包业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重大业务外包,企业应当密切关注承包方的履约能力,建立相应的应急机制,避免业务外包失败造成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断。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对外包业务的核算与监督,做好业务外包费用结算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对承包方的履约能力进行持续评估,有确凿证据表明承包方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导致业务外包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及时终止合同。

承包方违约并造成企业损失的,企业应当按照合同对承包方进行索赔,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十六条 业务外包合同执行完成后需要验收的,企业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对完成的业务外包合同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

验收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报告,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4号——财务报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财务报告,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财务报告,是指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第三条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编制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和声誉受损。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误导财务报告使用者,造成决策失误,干扰市场秩序。

(三)不能有效利用财务报告,难以及时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可能导致企业财务和经营风险失控。

第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对财务报告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落实责任制,确保财务报告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和有效利用。

总会计师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财务报告的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等相关工作。

企业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财务报告的编制

第五条 企业编制财务报告,应当重点关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对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和事项的处理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当进行必要的资产清查、减值测试和债权债务核实。

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随意进行取舍。

第七条 企业财务报告列示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金额应当真实可靠。

各项资产计价方法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减值,应当合理计提减值准备,严禁虚增或虚减资产。

各项负债应当反映企业的现时义务,不得提前、推迟或不确认负债,严禁虚增或虚减负债。

所有者权益应当反映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由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留存收益等构成。企业应当做好所有者权益保值增值工作,严禁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资本不实。

第八条 企业财务报告应当如实列示当期收入、费用和利润。

各项收入的确认应当遵循规定的标准,不得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

各项费用、成本的确认应当符合规定,不得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利润由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构成。不得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

第九条 企业财务报告列示的各种现金流量由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构成,应当按照规定划清各类交易和事项的现金流量的界限。

第十条 附注是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晰的说明。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编制附注。

第十一条 企业集团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明确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和合并方法,如实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二条 企业编制财务报告,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减少或避免编制差错和人为调整因素。

第三章 财务报告的对外提供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 企业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装订成册,加盖公章,由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第十五条 财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报告一并提供。

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第四章 财务报告的分析利用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重视财务报告分析工作,定期召开财务分析会议,充分利用财务报告反映的综合信息,全面分析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企业财务分析会议应吸收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总会计师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在财务分析和利用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分析企业的资产分布、负债水平和所有者权益结构,通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资产周转率等指标分析企业的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分析企业净资产的增减变化,了解和掌握企业规模和净资产的不断变化过程。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分析各项收入、费用的构成及其增减变动情况,通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指标,分析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了解和掌握当期利润增减变化的原因和未来发展趋势。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分析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运转情况,重点关注现金流量能否保证生产经营过程的正常运行,防止现金短缺或闲置。

第二十条 企业定期的财务分析应当形成分析报告,构成内部报告的组成部分。

财务分析报告结果应当及时传递给企业内部有关管理层级,充分发挥财务报告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5号——全面预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发挥全面预算管理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全面预算,是指企业对一定期间经营活动、投资活动、财务活动等作出的预算安排。

第三条 企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不编制预算或预算不健全,可能导致企业经营缺乏约束或盲目经营。

(二)预算目标不合理、编制不科学,可能导致企业资源浪费或发展战略难以实现。

(三)预算缺乏刚性、执行不力、考核不严,可能导致预算管理流于形式。

第四条 企业应当加强全面预算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预算管理体制以及各预算执行单位的职责权限、授权批准程序和工作协调机制。

企业应当设立预算管理委员会履行全面预算管理职责,其成员由企业负责人及内部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预算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预算目标和预算政策,制定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组织编制、平衡预算草案,下达经批准的预算,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问题,考核预算执行情况,督促完成预算目标。预算管理委员会下设预算管理工作机构,由其履行日常管理职责。预算管理工作机构一般设在财会部门。

总会计师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企业负责人负责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预算编制工作制度,明确编制依据、编制程序、编制方法等内容,确保预算编制依据合理、程序适当、方法科学,避免预算指标过高或过低。

企业应当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完成全面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综合考虑预算期内经济政策、市场环境等因素,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编制年度全面预算。

企业可以选择或综合运用固定预算、弹性预算、滚动预算等方法编制预算。

第七条 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应当对预算管理工作机构在综合平衡基础上提交的预算方案进行研究论证,从企业发展全局角度提出建议,形成全面预算草案,并提交董事会。

第八条 企业董事会审核全面预算草案,应当重点关注预算科学性和可行性,确保全面预算与企业发展战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相协调。

企业全面预算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报经审议批准。批准后,应当以文件形式下达执行。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九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管理,明确预算指标分解方式、预算执行审批权限和要求、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等,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制,确保预算刚性,严格预算执行。

第十条 企业全面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认真组织实施,将预算指标层层分解,从横向和纵向落实到内部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形成全方位的预算执行责任体系。

企业应当以年度预算作为组织、协调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将年度预算细分为季度、月度预算,通过实施分期预算控制,实现年度预算目标。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全面预算管理要求,组织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融资活动,严格预算执行和控制。

企业应当加强资金收付业务的预算控制,及时组织资金收入,严格控制资金支付,调节资金收付平衡,防范支付风险。对于超预算或预算外的资金支付,应当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企业办理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成本费用、工程项目、对外投融资、研究与开发、信息系统、人力资源、安全环保、资产购置与维护等业务和事项,均应符合预算要求。涉及生产过程和成本费用的,还应执行相关计划、定额、定率标准。

对于工程项目、对外投融资等重大预算项目,企业应当密切跟踪其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实行严格监控。

第十二条 企业预算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各预算执行单位的沟通,运用财务信息和其他相关资料监控预算执行情况,采用恰当方式及时向决策机构和各预算执行单位报告、反馈预算执行进度、执行差异及其对预算目标的影响,促进企业全面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十三条 企业预算管理工作机构和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制度,定期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通报预算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企业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应当充分收集有关财务、业务、市场、技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信息资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比率分析、比较分析、因素分析等方法,从定量与定性两个层面充分反映预算执行单位的现状、发展趋势及其存在的潜力。

第十四条 企业批准下达的预算应当保持稳定,不得随意调整。由于市场环境、国家政策或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发生重大差异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第四章 预算考核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预算执行考核制度,对各预算执行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切实做到有奖有惩、奖惩分明。

第十六条 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预算执行情况考核,将各预算执行单位负责人签字上报的预算执行报告和已掌握的动态监控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各执行单位预算完成情况。必要时,实行预算执行情况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七条 企业预算执行情况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过程及结果应有完整的记录。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加强合同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合同,是指企业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企业合同管理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未订立合同、未经授权对外订立合同、合同对方主体资格未达要求、合同内容存在重大疏漏和欺诈,可能导致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合同未全面履行或监控不当,可能导致企业诉讼失败、经济利益受损。

(三)合同纠纷处理不当,可能损害企业利益、信誉和形象。

第四条 企业应当加强合同管理,确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明确合同拟定、审批、执行等环节的程序和要求,定期检查和评价合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采取相应控制措施,促进合同有效履行,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企业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即时结清方式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订立前,应当充分了解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等有关内容,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

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协商、谈判等的结果,拟订合同文本,按照自愿、公平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做到条款内容完整,表述严谨准确,相关手续齐备,避免出现重大疏漏。

合同文本一般由业务承办部门起草、法律部门审核。重大合同或法律关系复杂的特殊合同应当由法律部门参与起草。国家或行业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可以优先选用,但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

合同文本须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条 企业应当对合同文本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关注合同的主体、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合同内容是否符合企业的经济利益,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合同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是否明确等。

企业对影响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文本,应当组织内部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相关部门提出不同意见的,应当认真分析研究,慎重对待,并准确无误地加以记录;必要时应对合同条款作出修改。内部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

第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与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正式对外订立的合同,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加盖有关印章。授权签署合同的,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

属于上级管理权限的合同,下级单位不得签署。下级单位认为确有需要签署涉及上级管理权限的合同,应当提出申请,并经上级合同管理机构批准后办理。上级单位应当加强对下级单位合同订立、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专用章保管制度。合同经编号、审批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后,方可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国家机密。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合同,对合同履行实施有效监控,强化对合同履行情况及效果的检查、分析和验收,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合同生效后,企业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与合同对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十二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企业利益受损,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并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合同变更或解除事宜。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加强合同纠纷管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并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报告。

合同纠纷经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企业内部授权处理合同纠纷的,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授权批准,相关经办人员不得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十四条 企业财会部门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审核后办理结算业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的,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财会部门有权拒绝付款,并及时向企业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十五条 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同登记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等情况,实行合同的全过程封闭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履行情况评估制度,至少于每年年末对合同履行的总体情况和重大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分析评估中发现合同履行中存在的不足,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企业应当健全合同管理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对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追究有关机构或人员的责任。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7号——内部信息传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信息在内部各管理层级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充分利用,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内部信息传递,是指企业内部各管理层级之间通过内部报告形式传递生产经营管理信息的过程。

第三条 企业内部信息传递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内部报告系统缺失、功能不健全、内容不完整,可能影响生产经营有序运行。

(二)内部信息传递不通畅、不及时,可能导致决策失误、相关政策措施难以落实。

(三)内部信息传递中泄露商业秘密,可能削弱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 企业应当加强内部报告管理,全面梳理内部信息传递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建立科学的内部信息传递机制,明确内部信息传递的内容、保密要求及密级分类、传递方式、传递范围以及各管理层级的职责权限等,促进内部报告的有效利用,充分发挥内部报告的作用。

第二章 内部报告的形成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发展战略、风险控制和业绩考核要求,科学规范不同级次内部报告的指标体系,采用经营快报等多种形式,全面反映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相关的各种内外部信息。

内部报告指标体系的设计应当与全面预算管理相结合,并随着环境和业务的变化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设计内部报告指标体系时,应当关注企业成本费用预算的执行情况。

内部报告应当简洁明了、通俗易懂、传递及时,便于企业各管理层级和全体员工掌握相关信息,正确履行职责。

第六条 企业应当制定严密的内部报告流程,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强化内部报告信息集成和共享,将内部报告纳入企业统一信息平台,构建科学的内部报告网络体系。

企业内部各管理层级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内部报告工作,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并可以直接报告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应当建立内部报告审核制度,确保内部报告信息质量。

第七条 企业应当关注市场环境、政策变化等外部信息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影响,广泛收集、分析、整理外部信息,并通过内部报告传递到企业内部相关管理层级,以便采取应对策略。

第八条 企业应当拓宽内部报告渠道,通过落实奖励措施等多种有效方式,广泛收集合理化建议。

企业应当重视和加强反舞弊机制建设,通过设立员工信箱、投诉热线等方式,鼓励员工及企业利益相关方举报和投诉企业内部的违法违规、舞弊和其他有损企业形象的行为。

第三章 内部报告的使用

第九条 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充分利用内部报告管理和指导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时反映全面预算执行情况,协调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和各单位的运营进度,严格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确保企业实现发展目标。

第十条 企业应当有效利用内部报告进行风险评估,准确识别和系统分析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内外部风险,确定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企业对于内部报告反映出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涉及突出问题和重大风险的,应当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制定严格的内部报告保密制度,明确保密内容、保密措施、密级程度和传递范围,防止泄露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内部报告的评估制度,定期对内部报告的形成和使用进行全面评估,重点关注内部报告的及时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8号——信息系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有效实施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减少人为因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企业利用计算机和通信技术,对内部控制进行集成、转化和提升所形成的信息化管理平台。

第三条 企业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信息系统缺乏或规划不合理,可能造成信息孤岛或重复建设,导致企业经营管理效率低下。

(二)系统开发不符合内部控制要求,授权管理不当,可能导致无法利用信息技术实施有效控制。

(三)系统运行维护和安全措施不到位,可能导致信息泄漏或毁损,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第四条 企业应当重视信息系统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根据内部控制要求,结合组织架构、业务范围、地域分布、技术能力等因素,制定信息系统建设整体规划,加大投入力度,有序组织信息系统开发、运行与维护,优化管理流程,防范经营风险,全面提升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

企业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对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归口管理,明确相关单位的职责权限,建立有效工作机制。企业可委托专业机构从事信息系统的开发、运行和维护工作。

企业负责人对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负责。

第二章 信息系统的开发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建设整体规划提出项目建设方案,明确建设目标、人员配备、职责分工、经费保障和进度安排等相关内容,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实施。

企业信息系统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内部各单位提出开发需求和关键控制点,规范开发流程,明确系统设计、编程、安装调试、验收、上线等全过程的管理要求,严格按照建设方案、开发流程和相关要求组织开发工作。

企业开发信息系统,可以采取自行开发、外购调试、业务外包等方式。选定外购调试或业务外包方式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等形式择优确定供应商或开发单位。

第六条 企业开发信息系统,应当将生产经营管理业务流程、关键控制点和处理规则嵌入系统程序,实现手工环境下难以实现的控制功能。

企业在系统开发过程中,应当按照不同业务的控制要求,通过信息系统中的权限管理功能控制用户的操作权限,避免将不相容职责的处理权限授予同一用户。

企业应当针对不同数据的输入方式,考虑对进入系统数据的检查和校验功能。对于必需的后台操作,应当加强管理,建立规范的流程制度,对操作情况进行监控或者审计。

企业应当在信息系统中设置操作日志功能,确保操作的可审计性。对异常的或者违背内部控制要求的交易和数据,应当设计由系统自动报告并设置跟踪处理机制。

第七条 企业信息系统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开发全过程的跟踪管理,组织开发单位与内部各单位的日常沟通和协调,督促开发单位按照建设方案、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编程工作,对配备的硬件设备和系统软件进行检查验收,组织系统上线运行等。

第八条 企业应当组织独立于开发单位的专业机构对开发完成的信息系统进行验收测试,确保在功能、性能、控制要求和安全性等方面符合开发需求。

第九条 企业应当切实做好信息系统上线的各项准备工作,培训业务操作和系统管理人员,制定科学的上线计划和新旧系统转换方案,考虑应急预案,确保新旧系统顺利切换和平稳衔接。系统上线涉及数据迁移的,还应制定详细的数据迁移计划。

第三章 信息系统的运行与维护

第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的管理,制定信息系统工作程序、信息管理制度以及各模块子系统的具体操作规范,及时跟踪、发现和解决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信息系统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度和操作规范持续稳定运行。

企业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变更管理流程,信息系统变更应当严格遵照管理流程进行操作。信息系统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行系统软件的删除、修改等操作;不得擅自升级、改变系统软件版本;不得擅自改变软件系统环境配置。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业务性质、重要性程度、涉密情况等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建立不同等级信息的授权使用制度,采用相应技术手段保证信息系统运行安全有序。

企业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和泄密责任追究制度。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系统运行与维护管理的,应当审查该机构的资质,并与其签订服务合同和保密协议。

企业应当采取安装安全软件等措施防范信息系统受到病毒等恶意软件的感染和破坏。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用户管理制度,加强对重要业务系统的访问权限管理,定期审阅系统账号,避免授权不当或存在非授权账号,禁止不相容职务用户账号的交叉操作。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综合利用防火墙、路由器等网络设备,漏洞扫描、入侵检测等软件技术以及远程访问安全策略等手段,加强网络安全,防范来自网络的攻击和非法侵入。

企业对于通过网络传输的涉密或关键数据,应当采取加密措施,确保信息传递的保密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系统数据定期备份制度,明确备份范围、频度、方法、责任人、存放地点、有效性检查等内容。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服务器等关键信息设备的管理,建立良好的物理环境,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及时处理异常情况。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接触关键信息设备。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全面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规范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揭示和防范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企业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至少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评价指引,结合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规定评价的原则、内容、程序、方法和报告形式等,明确相关机构或岗位的职责权限,落实责任制,按照规定的办法、程序和要求,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企业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用指引以及本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六条 企业组织开展内部环境评价,应当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本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环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七条 企业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机制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本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八条 企业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本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对相关控制措施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九条 企业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评价,应当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本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条 企业组织开展内部监督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结合本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企业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

评价工作底稿应当设计合理、证据充分、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规定的程序,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环节。

企业可以授权内部审计部门或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内部控制评价部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应当拟订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报经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评价方案,组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应当吸收企业内部相关机构熟悉情况的业务骨干参加。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企业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为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企业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测试,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第四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企业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应当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由内部控制评价部门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认定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最终认定。

第十七条 企业在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年度评价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的作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根据现场测试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并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具体认定标准,由企业根据上述要求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建立评价质量交叉复核制度,评价工作组负责人应当对评价工作底稿进行严格审核,并对所认定的评价结果签字确认后,提交企业内部控制评价部门。

第十九条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应当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持续改进情况,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并以适当的形式向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经理层报告。重大缺陷应当由董事会予以最终认定。

企业对于认定的重大缺陷,应当及时采取应对策略,切实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并追究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用指引和本指引,设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种类、格式和内容,明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编制程序和要求,按照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后对外报出。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分别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进行设计,对内部控制评价过程、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等相关内容作出披露。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七)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八)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结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底稿和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等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报经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对外披露或报送相关部门。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应当关注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是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五条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应当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同时对外披露或报送。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以12月31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于基准日后4个月内报出。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应当妥善保管。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及相关执业准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第三条 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为发表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提供合理保证。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单独进行内部控制审计,也可将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整合进行(以下简称整合审计)。

在整合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测试,以同时实现下列目标:

(一)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其在内部控制审计中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的意见。

(二)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其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控制风险的评估结果。

第二章 计划审计工作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恰当地计划内部控制审计工作,配备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项目组,并对助理人员进行适当的督导。

第七条 在计划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下列事项对内部控制、财务报表以及审计工作的影响:

(一)与企业相关的风险。

(二)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概况。

(三)企业组织结构、经营特点和资本结构等相关重要事项。

(四)企业内部控制最近发生变化的程度。

(五)与企业沟通过的内部控制缺陷。

(六)重要性、风险等与确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相关的因素。

(七)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初步判断。

(八)可获取的、与内部控制有效性相关的证据的类型和范围。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以风险评估为基础,选择拟测试的控制,确定测试所需收集的证据。

内部控制的特定领域存在重大缺陷的风险越高,给予该领域的审计关注就越多。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进行评估,判断是否利用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内部控制评价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工作以及可利用的程度,相应减少可能本应由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工作。

注册会计师利用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内部控制评价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工作,应当对其专业胜任能力和客观性进行充分评价。

与某项控制相关的风险越高,可利用程度就越低,注册会计师应当更多地对该项控制亲自进行测试。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发表的审计意见独立承担责任,其责任不因为利用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内部控制评价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工作而减轻。

第三章 实施审计工作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自上而下的方法实施审计工作。自上而下的方法是注册会计师识别风险、选择拟测试控制的基本思路。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工作时,可以将企业层面控制和业务层面控制的测试结合进行。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测试企业层面控制,应当把握重要性原则,至少应当关注:

(一)与内部环境相关的控制。

(二)针对董事会、经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而设计的控制。

(三)企业的风险评估过程。

(四)对内部信息传递和财务报告流程的控制。

(五)对控制有效性的内部监督和自我评价。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测试业务层面控制,应当把握重要性原则,结合企业实际、企业内部控制各项应用指引的要求和企业层面控制的测试情况,重点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业务与事项的控制进行测试。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信息系统对内部控制及风险评估的影响。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测试企业层面控制和业务层面控制时,应当评价内部控制是否足以应对舞弊风险。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测试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如果某项控制由拥有必要授权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与要求执行,能够实现控制目标,表明该项控制的设计是有效的。

如果某项控制正在按照设计运行,执行人员拥有必要授权和专业胜任能力,能够实现控制目标,表明该项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与内部控制相关的风险,确定拟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与内部控制相关的风险越高,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证据应越多。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在测试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时,应当综合运用询问适当人员、观察经营活动、检查相关文件、穿行测试和重新执行等方法。

询问本身并不足以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测试的时间安排时,应当在下列两个因素之间作出平衡,以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

(一)尽量在接近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基准日实施测试。

(二)实施的测试需要涵盖足够长的期间。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对于内部控制运行偏离设计的情况(即控制偏差),应当确定该偏差对相关风险评估、需要获取的证据以及控制运行有效性结论的影响。

第十九条 在连续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测试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应当考虑以前年度执行内部控制审计时了解的情况。

第四章 评价控制缺陷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缺陷按其成因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其识别的各项内部控制缺陷的严重程度,以确定这些缺陷单独或组合起来,是否构成重大缺陷。

第二十一条 在确定一项内部控制缺陷或多项内部控制缺陷的组合是否构成重大缺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补偿性控制(替代性控制)的影响。企业执行的补偿性控制应当具有同样的效果。

第二十二条 表明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的迹象,主要包括:

(一)注册会计师发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二)企业更正已经公布的财务报表。

(三)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四)企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第五章 完成审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工作后,应当取得经企业签署的书面声明。书面声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董事会认可其对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负责。

(二)企业已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自我评价,并说明评价时采用的标准以及得出的结论。

(三)企业没有利用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审计程序及其结果作为自我评价的基础。

(四)企业已向注册会计师披露识别出的所有内部控制缺陷,并单独披露其中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五)企业对于注册会计师在以前年度审计中识别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是否已经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六)企业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基准日后,内部控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存在对内部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因素。

第二十四条 企业如果拒绝提供或以其他不当理由回避书面声明,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解除业务约定或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企业沟通审计过程中识别的所有控制缺陷。对于其中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应当以书面形式与董事会和经理层沟通。

注册会计师认为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的,应当就此以书面形式直接与董事会和经理层沟通。

书面沟通应当在注册会计师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之前进行。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获取的证据进行评价,形成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意见。

第六章 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完成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后,应当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四)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段。

(五)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

(六)内部控制固有局限性的说明段。

(七)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段。

(八)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

(九)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十)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十一)报告日期。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一)企业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以及企业自身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二)注册会计师已经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要求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未受到限制。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认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虽不存在重大缺陷,但仍有一项或者多项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注意的,应当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予以说明。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强调事项段中指明,该段内容仅用于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并不影响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认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重大缺陷的,除非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否定意见。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缺陷的定义。

(二)重大缺陷的性质及其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影响程度。

第三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应当解除业务约定或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就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与董事会进行沟通。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时,应当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指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无法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注册会计师在已执行的有限程序中发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应当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对重大缺陷作出详细说明。

第三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对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区别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一)注册会计师认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为一般缺陷的,应当与企业进行沟通,提醒企业加以改进,但无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说明。

(二)注册会计师认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为重要缺陷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与企业董事会和经理层沟通,提醒企业加以改进,但无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说明。

(三)注册会计师认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为重大缺陷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与企业董事会和经理层沟通,提醒企业加以改进;同时应当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对重大缺陷的性质及其对实现相关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进行披露,提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注意相关风险。

第三十三条 在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基准日并不存在、但在该基准日之后至审计报告日之前(以下简称期后期间)内部控制可能发生变化,或出现其他可能对内部控制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是否存在这类变化或影响因素,并获取企业关于这些情况的书面声明。

注册会计师知悉对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基准日内部控制有效性有重大负面影响的期后事项的,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否定意见。

注册会计师不能确定期后事项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的,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七章 记录审计工作

第三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编制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底稿,完整记录审计工作情况。

第三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下列内容:

(一)内部控制审计计划及重大修改情况。

(二)相关风险评估和选择拟测试的内部控制的主要过程及结果。

(三)测试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有效性的程序及结果。

(四)对识别的控制缺陷的评价。

(五)形成的审计结论和意见。

(六)其他重要事项。

附录: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

1.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月×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我们注意到××公司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描述该缺陷的性质及其对实现相关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由于存在上述重大缺陷,我们提醒本报告使用者注意相关风险。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并不对××公司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意见或提供保证。本段内容不影响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的审计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中国××市 ××年×月×日

2. 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月×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至“五、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参见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相关段落表述。]

六、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描述强调事项的性质及其对内部控制的重大影响)。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中国××市 ××年×月×日

3.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月×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至“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参见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相关段落表述。]

四、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指出注册会计师已识别出的重大缺陷,并说明重大缺陷的性质及其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影响程度。]

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陷使××公司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

五、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由于存在上述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公司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六、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参见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相关段落表述。]

××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中国××市 ××年×月×日

4.无法表示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月×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

[删除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和“二、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参见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相关段落表述。]

三、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

[描述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具体情况。]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由于审计范围受到上述限制,我们未能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发表意见所需的充分、适当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五、识别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如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前,执行有限程序未能识别出重大缺陷,则应删除本段)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尽管我们无法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但在我们实施的有限程序的过程中,发现了以下重大缺陷:

[指出注册会计师已识别出的重大缺陷,并说明重大缺陷的性质及其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影响程度。]

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陷使××公司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

六、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参见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相关段落表述。]

××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中国××市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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