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深夜,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突然重磅发布《反商业腐败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2024)》,集中公开商业腐败犯罪现状,深度曝光致命漏洞掏空企业 “元气”案件,触目惊心!
案件多发领域从传统行业逐渐向互联网、人工智能、电商平台等高新科创行业转向,业务管理模式扁平叠加权力制约弱化,所涉岗位职权多元化,“团伙式”腐败案件多发,犯罪手段链条化、复杂化、隐蔽化特征更加明显。
(1)互联网行业中运营业务成腐败犯罪高风险环节
产品、技术、运营通常被视为互联网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三大核心环节,其中运营环节涵盖了内容、活动、用户等多方面工作内容,涉及引流推广、用户增长、数据分析、市场调研等多方面,已成为互联网行业商业腐败犯罪的多发环节。
如杨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杨某作为某科技公司市场品牌部社会化营销组负责人,主要负责对公司品牌进行社会化推广运营,在杨某任职期间,引入刘某所经营的公司为其提供流量推广服务,双方约定按照付款金额的10%给付回扣,仅一年时间,杨某从刘某处收取回扣款共计人民币270余万元。
(2)电商领域“流量变现”“数据权益”逐渐成为商业腐败新场景
与传统商业模式不同,电商领域的互联网属性更加明显。电商运营服务涉及对平台资源的分配和管理,例如直播平台的推荐位设置、电商平台的店铺排名等,在商铺引入、资源投放、违规控评等方面存在一定权力寻租空间,具有流量分配权限的人员能够为特定对象提供更多流量扶持,滋生腐败犯罪侵害企业利益的同时,也变相侵害平台消费者的权益。
如郭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该人为某短视频平台公司运营人员,负责平台账户的直播管理、账号维护等,利用职权违规为其管理的多名主播提供快速解封、快速加“白名单”等帮助,以借款、购车等名义向主播索取财物,多次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00万元。又如陈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陈某某作为某科技公司视频业务团队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在视频审批投放过程中提供便利并给予流量、资源倾斜,为多家视频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取贿赂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
(3)“小微企业”管理制度薄弱引发潜在的商业腐败风险
小微企业包括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多以家族式、朋友合伙式经营模式为主,投资者就是公司经营者、管理者,掌握绝对的话语权,此类企业在财务管理、印章管理、员工授权管理方面易出现不完善之处,企业员工“飞单”、“代收款”等行为较为普遍,存在潜在经营风险。
如张某某职务侵占案,张某某作为某公司电子产品销售人员,有权自行拓展客户、洽谈业务、签订合同,并且负责具体填写公司申请单、送货地址等,公司的财务、行政以及总经理仅做形式审批,加之内部管理松懈,短短半年就侵占了公司货物数百件,价值人民币60万余元。又如王某职务侵占案,王某作为某烟酒公司销售人员,利用公司财务制度中可以由业务员代为向客户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截留部分货款据为己有,为了掩饰犯罪行为,还长期使用以新还旧的方式倒账期,最终资金缺口高达人民币50余万元。
(4)传统的购销领域依然存在商业腐败犯罪隐患
传统购销企业商业腐败多发在采购、销售领域,无论在引入供应商或者代理商环节,还是选择具体合作对象的环节,常出现负责对接供应商、代理商的员工,利用职权为他人提供交易机会,或者在公开招投标中事前串通、走过场,收受好处费或者回扣等情形。
如吕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吕某某作为某公司项目负责人,利用手中职权,将其提前掌握的其他投标单位报价等信息提前告知行贿人王某,并推荐陪标单位,确保王某所在单位能够顺利中标,在后续的项目合作过程中多次收取王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00余万元。又如张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张某某作为公司采购部门负责人,对于供应商名录中公司的业务量具有较高的决定权,甚至在多个供应商之间“竞标”好处费,索取高额回扣。
(1)公司高管职权集中,核心岗“欺上瞒下”严重侵害公司利益
大型的集团公司会存在关联公司或者子公司、分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复杂,掌握公司经营权的股东利用职务便利,越过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程序,通过关联交易、资金拆借、虚假记账等方式转移公司财产,严重侵害了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如肖某等人挪用资金案,肖某系甲公司董事长,受控股股东乙集团公司的委派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丙公司系由甲公司与肖某所经营的丁公司共同出资成立。肖某与丙公司总经理张某某、财务总监苗某某共谋,在未经甲公司董事会同意,未告知甲公司其他股东的情况下,将丙公司账户内资金人民币3000余万元以代付股权转让款的方式计提并转出,用于购买基金等营利活动,所得收益由肖某、张某某、苗某某等人私分。
(2)扁平管理模式叠加审批形式化导致基层腐败风险攀升
互联网企业通常采取扁平化管理模式,减少了管理层级,扩大了管理幅度,使得权力更加分散到普通员工手中,一些负责具体业务的普通员工获得了较大的决策权。此外,因为上下级人员的擅长领域可能各有侧重,基层人员在某些方面的经验可能更加丰富,上级过度信任,导致审批流程形式化,管理失效失控。
如荣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荣某某系某公司国际市场部员工,负责对接外部视频供应商。按照公司供应商选择流程,业务员应提供3家以上供应商作为备选,再由部门负责人决定最终结果。其所在部门负责人认为荣某某长期从事此项工作,对供应商的选择富有经验,便未参考同行业其他公司,亦未进行任何实质审查,导致荣某某多次从供应商处收取回扣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
(3)“团队式贪腐”形成利益共同体,出现集体舞弊的“窝案”、“串案”
企业中上下级或者员工之间本应互为“防火墙”,但实践中却存在上下勾连,或者利用各自资源结成错综复杂的利益共同体收受贿赂、互相包庇的情况。亦有部分行贿人为实现利益最大化,不惜花费重金围猎,再由受贿人“牵线搭桥”,对同类业务的不同负责人“逐一击破”,向部门集体行贿。
如郑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和王某某、李某、张某等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王某某系某公司内容合作管理部门组长,负责公司运营的自媒体账号提请、绿色链接权限审批等。王某某与行贿人郑某结识后,违规为郑某提供的大量客户申请特殊权限。同时,王某某又将其团队人员李某、张某介绍给郑某,帮助郑某完全“打通”该部门业务,在郑某的利益输送下,逐渐形成了由李某、张某提出申请,由王某某审批的“办事模式”,期间郑某向王某某等三人给付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00余万元。
(4)利用商业机会选择密切关系人“内外勾结”侵犯公司利益
企业员工与外部人员相互配合或利用外部人员套取公司钱款,是较为普遍的职务侵占案件类型。
如林某职务侵占案,林某在某公司担任运营规划部主管,负责礼品采买等。林某指使其大学同学李某注册公司,帮助林某完成采购,过程中以超出市场价格20%至40%签订合同,虚高价格侵占公司钱款人民币200余万元。在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还存在一种跳槽员工与原同事“内外勾结”徇私舞弊的情形,员工离职后反而成为利益输送渠道,入职的新公司与老东家存在业务关联,“有偿”为老东家招揽业务。如石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石某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后,利用在原公司积攒的人脉关系,在某科技公司筹划新项目并交给原公司具体实施,在新老东家之间充当“掮客”,收取好处费人民币600余万元。
(1)利用虚增的交易环节实现“空手套白狼”
由于供应商或者代理商的存在,市场交易环节会被拉长,行为人利用其承担洽谈业务、磋商合作、签署协议、确认交易价格等重要工作职责,未经公司授权,隐瞒公司能够直接销售的真相,擅自将其所设立的中间公司加入整体交易环节,通过虚增中间环节人为提高公司的采购成本或者降低公司的销售利润,给公司造成损失。
如张某某职务侵占案,张某某作为某公司产品营销总监,向客户谎称需要通过代理商才能采购公司产品,后张某某个人成立甲公司专门承接某公司的销售业务,产品经甲公司转卖给客户,甲公司没有实际的办公场所,也没有从事相应业务的员工,业务均由张某某任职的某公司关联产生,属于典型的“虚增”交易环节,张某某通过低买高卖赚取差价的方式侵占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150余万元。
(2)虚报劳务支出、服务费用等“吃空饷”手段不断翻新
随着劳务外包、劳务派遣等模式在用工领域越来越普遍,用工环节增多,判断相关费用的支出是否真实合理给企业内部审计带来不小的困难,用工方、劳务派遣方以及劳务提供方容易勾结串通,利用管理漏洞形成商业腐败隐患风险点。
如陈某、赵某等人职务侵占案,陈某系某公司技术部经理,将公司技术服务外包给赵某所在的服务公司,陈某、赵某等人共谋,利用陈某核算提供劳务次数申请劳务结算的职务便利,虚报多名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服务,骗领劳务费用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又如王某某职务侵占案,王某某系某公司某业务条线负责人,职权包括对于相关业务进行审核及付款,对于一般客户,有直接审批付款的权力,王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使用多名亲友注册账户,并在没有真实发生该业务行为的情况下,违规审批支付费用,相关亲友账户收到钱款后再转回给王某某,金额高达人民币60余万元。
(3)伪造“借款”、“分红”等假象企图为利益输送披上合法外衣
为了掩饰行为性质,有些犯罪人员故意将权钱交易与普通民事行为交织混同。有的打着民间借贷的旗号,有的与投资、经营、合作等商业行为混在一起,有的虽有小额出资但获得超额分红,为利益输送披上市场化的马甲,企图将行为性质包装成“合法”。
如李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李某系某公司业务总监,职权包括对于供应商服务的质量进行评价,对于能够保持合作起到关键作用。李某在与行贿人陈某某长期合作过程中,为陈某某违规解决供应产品的质量问题,收取陈某某好处费人民币300余万元。李某到案后拿出事后伪造的出资协议,辩解其与陈某某系合伙关系,所获钱款属于出资分红款,但结合客观证据,在合作事项、是否出资、利益分配、付款时间等方面均与李某的辩解不符,且不符合常理,李某的上述辩解并未被采信。
(4)权力寻租同时伴随技术信息、数据型侵权犯罪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涉案人员一般在核心技术岗位或高级管理岗位任职,有接触公司核心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的职务便利,权力寻租的同时往往会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
如许某某、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二人系某公司销售主管和采购人员,违反保密协议,使用其掌握的权利公司核心程序生产同类产品,再销售给权利公司原客户,导致该公司的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给权利公司造成损失人民币200万余元。在数据型舞弊犯罪中,公司存有大量用户数据信息,员工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计算机信息知识,违规获取、保存、泄露公司内部信息及将包含敏感数据的公司内部权限交由外部人员违规使用,可能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陈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陈某某在某公司担任程序员,利用其负责流量端产品系统的开发与维护,并可以访问该公司媒体审核服务器的工作便利,超越权限,以技术手段对该媒体审核服务器进行控制和操作,将他人提供的700余个媒体网站账号的审核状态修改为“审核通过”,并据此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0余万元。
(5)商业腐败犯罪与涉税犯罪交织复合态势日趋严峻
近年来,商业腐败犯罪伴随涉税违法犯罪的情况显著增多,呈现出犯罪手段复合化、证据链条复杂化、法律适用交叉化的特点。虚开类涉税犯罪中,行为人为了掩饰犯罪,往往通过伪造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的方式,表面上形成“三流一致”,再通过资金回流的方式将资金返还给受票人,过程中极易引发资金风险。在职务侵占犯罪中,犯罪人员一般采取虚构合同的方式套取公司资金,后续将回流到其个人账户的资金据为己有。
如章某某职务侵占、虚开发票案,章某某利用自己身为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与供应商之间签订多份虚假的采购合同,企图套取公司钱款。为掩饰虚假的采购合同,供应商向章某某所在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0余份,收款后扣除税点将剩余资金回流到章某某的个人账户。章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400余万元。此外,在商业贿赂犯罪中,行贿人通过虚开的手段将公司对公账户资金转出到个人账户中,再通过提现或者转账等方式行贿。如韩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韩某某实际经营某公司,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将公司账户内大量资金转至其多名关系人账户内,后用上述账户内的资金用于向他人行贿,金额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反商业腐败·保障营商环境
十大典型案例
(2020.1-2024.12)
冯某等七人职务侵占案
——利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侵占公司巨额钱款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1年间,冯某利用担任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服务商与区域运营部门负责人,负责服务商的入驻审批、奖励政策制定、执行等职务便利,与唐某某、杨某某等共谋,骗取该公司服务商奖励金共计人民币1.4亿余元。其间,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翟某某受被告人杨某某指使,以本人或他人名义注册多家空壳公司,协助将某科技公司支付的奖励金转至杨某某实际控制的账户。
冯某、唐某某和杨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奖励金后,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分成。冯某指挥唐某某、杨某某分别利用8个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将涉案钱款从人民币转化为虚拟货币,通过境外“混币”平台混淆资金来源、性质,以虚拟货币形式经多个层级转移,部分涉案钱款以人民币形式流入冯某等人控制的账户,部分涉案钱款以比特币形式被冯某等人隐匿。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虚拟货币隐瞒资金来源的职务侵占犯罪案件。通过电子数据穿透式审查和虚拟货币“双向审查”,破解智能化犯罪。该案中,企业内部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利用公司程序、制度漏洞,内外勾结,行为手段隐蔽,犯罪人员将虚拟货币作为媒介,故意增加交易复杂程度以逃避资金追溯。启动技术辅助审查机制,使用区块链大数据流向分析工具及虚拟货币、人民币流向的“双向审查”,证明了涉案钱款、虚拟货币的转移路径,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和追赃挽损奠定基础。通过电子数据的穿透式审查,建立网络虚拟身份与犯罪人员的关联性,在海量数据中锁定关键证据,有力击破被告人的“攻守同盟”。
积极探索虚拟财产的追赃方式,针对通过虚拟货币转移违法所得情形,适时引入第三方公司对虚拟货币进行穿透式分析,运用资金断点分析法建立同涉案资金的对应关系,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促使冯某交出92枚比特币的助记词,实现了虚拟货币领域追赃挽损的新突破。
肖某某职务侵占案
——员工利用支付结算漏洞 “蚂蚁搬家” 式侵占
【基本案情】
肖某某系北京某科技公司前台秘书,主要负责行政前台、员工福利平台管理及考勤统计等工作。该公司利用网络福利平台为员工发放福利,公司向平台总账户充值后,用充值钱款兑换积分为员工发放积分,积分可以在平台消费、购买礼品卡等,肖某某管理公司福利平台账户,负责账户充值申请、发放积分等。2021年至2023年间,肖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将公司福利平台账户上的员工个人未兑换福利积分额度重复划拨入自己账户,通过兑换成电子礼品卡后折价出售或直接消费等方式,侵占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300余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民营企业行政人员利用平台支付结算漏洞“蚂蚁搬家”式侵占企业财物的典型案例。随着传统行业的数字化转型,新型支付结算方式在提升便利性、增加用户黏性的同时,相关管理人员利用支付结算漏洞实施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也在逐渐增强。本案中,肖某某作为该公司在福利平台的唯一管理员,利用无实质监管的积分管理权限和支付结算系统重复发放的漏洞,三年间悄然“蚕食”着企业的财产,极大增加了取证和定性难度。
准确把握犯罪构成,抓住平台额度“充值记录”“发放记录”“消费记录”“回收记录”这些关键证据,运用数字化分层思维制定数据筛选标准,对其差异化、重复性进行充分比对,通过引导取证和自行补充侦查并行,完善证据链条,厘清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模式,并结合侵占资金数额、资金用途和偿还能力等方面,准确认定被告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最终还原了整个犯罪事实,实现了对新型职务侵占犯罪的精准打击,切实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王某某职务侵占案
——互联网公司员工利用付款审批权限“吃空饷”
【基本案情】
王某某系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团队生产力用户负责人,负责该平台内容搭建、项目预算申请、合作费用结算等,对于用户某线上业务内容具有直接审核及付款的权限。2017年至2019年间,王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让其亲友董某、徐某某等十余名关系人注册该平台账户并提供身份信息和银行账户,在上述人员均未真实发生该业务内容的情况下,制作虚假结算名单,申请公司对上述账户支付款项,上述人员收款后再将相关钱款转给王某某。经查,王某某通过上述手段侵占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67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互联网公司员工利用付款审批权限、以“吃空饷”的手段侵占公司财物的典型案例。互联网企业扁平化的管理模式,审批层级减少,员工审批权限缺乏有效的监管,尤其是对于具有付款审批权限的岗位,极容易出现腐败风险。本案中,王某某对于线上用户的该业务内容,既能给出质量测评,又能直接审批决定支付费用,本应当形成相互制约的权力岗位,却由王某某一人包揽,利用多个关系人的账户违规申领服务费用,犯罪持续时间长达两年有余,后才被公司发现。
在办理本案过程当中,一方面严格落实“两必审”要求,结合微信聊天记录、支付记录等证据,查清犯罪手段和犯罪金额。另一方面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考虑被告人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听取被害单位的对事实认定以及处理情况的意见,提出建议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既有效惩治商业腐败犯罪,又最大程度地挽回企业损失,守护企业的“钱袋子”。
肖某、苗某某、张某某挪用资金案
——集团公司高管合谋挪用资金侵犯其他股东利益
【基本案情】
报案单位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0%持股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其中,肖某、苗某某、张某某分别担任某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多个关联公司高管。
2020年12月,上述三人利用其分别担任某供应链有限公司以及多个关联公司高管的职务便利,未按照公司章程约定,未通过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的决策程序,私自决定将关联公司之一账户内的资金人民币3800余万元转入某管理咨询合伙企业账户,财务账目记载上述资金系“代付股权转让款”,后相关款项用于合伙企业分红及投资理财。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集团公司高管相互勾结挪用公司资金,侵犯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案件。集团公司业务范围较广,为了拓展某个领域的业务,经常采取出资成立子公司或者入股其他公司等方式开展业务,会派员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对于一般的经营事务不需要报请集团公司同意,但是对于一些可能涉及关联交易、大额资金拆借等事项,一般都会由公司章程规定通过董事会程序形成决议。如果公司股东、高管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极容易给集团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害。本案中,肖某、苗某某、张某某在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或者持股的多家公司担任董事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对于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决策权,在未经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中一家公司账上资金拆借给肖某、苗某某、张某某等人共同成立的合伙企业,进行营利活动,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嫌疑人积极退赃、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等情节,在听取被害单位意见的前提下,在适用认罪认罚过程中从轻提出量刑建议。
赵某某、孙某某职务侵占、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高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关键岗位管理层虚增交易环节赚差价侵占公司钱款
【基本案情】
赵某某系北京某互联网公司仓储配送部资源管理组负责人,负责仓库租赁、物资采购等工作。后来公司业务扩大,需要租赁仓库,赵某某便找到朋友孙某某帮忙和北京某物流中心的供应链事业部副经理高某某沟通此事,孙某某和高某某谈好价格和面积(1.5余元/平方米,库房面积10600余平方米)。孙某某将协商结果告诉赵某某后,赵某某让孙某某先以其名下无实际经营业务的甲公司名义租下北京某物流中心的仓库,赵某某再以北京某互联网公司名义从甲公司以1.6余元/平方米价格租下仓库,并让孙某某虚报仓库面积至11200余平方米。北京某互联网公司本可以直接与北京某物流中心合作租赁仓库,但由于赵某某与孙某某合谋虚增交易环节,虚报面积和价格,导致北京某互联网公司损失人民币100余万元。另查,赵某某与孙某某为了感谢高某某在虚增交易环节中提供的帮助,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予高某某好处费人民币12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民营企业关键岗位管理层内外勾结,虚增交易环节赚差价,侵占企业财物的典型案例。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经营的目的是盈利最大化,成本最小的经营方式为与客户单位直接联系。即便需要中间环节的辅助,企业和中间环节之间也只是市场交易的相对方关系。于企业而言,中间环节、客户单位性质都是一样的,企业在经营中引入中间环节是为了利用中间环节更好地盈利。而虚设中间交易环节型职务侵占中,中间环节不是在市场活动中由企业依据市场规律选择而自然产生,而是行为人人为隔断企业与客户单位的联系后强行引入,该中间环节设立的目的在于截留企业应得的利润、增加企业负担的成本,行为人对于该中间环节会非法占有企业财产是明知且追求的。依托电子数据审查室,重点审查资金流、信息流,将“数字化”贯穿于案情研判、线索发现、调查核实、固定证据、法律适用等检察办案全过程。严厉打击此类虚增交易环节的商业腐败犯罪,对于企业减轻经营负担,共同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交易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郭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电商平台主播运营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钱款
【基本案情】
郭某某系某互联网公司主播运营人员。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间,郭某某利用其负责直播管理、账号维护等职务便利,以借款、购房、购车等名义向其管理的多名电商带货主播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主播提供快速解封、快速加“白名单”等帮助,多次收受上述主播钱款共计人民币3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互联网直播领域腐败犯罪典型案例。直播电商是互联网新兴产业,部分互联网直播平台在关注产品和流量的同时,忽视了企业内部监管制度的完善。打击运营管理人员收受贿赂等直播电商领域腐败行为,有利于构建健康有序的直播经济生态。本案中,检察机关根据郭某某与主播的身份关系、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有无还款行为等情况准确认定郭某某的行为构成借款型受贿,对于互联网企业中“以借为名”的商业贿赂认定具有参考意义。
同时,针对互联网企业扁平化管理特点,建立互联网企业反商业腐败案件数据库,提炼高频廉政风险点、业务流程制约薄弱点、重点岗位监督缺漏点,制发具有针对性的建议,引导企业建立重点岗位监督制度,畅通廉洁投诉举报渠道,厚植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契约意识,实现法智助企的精准“滴灌”,为保障互联网企业健康发展注入了法治活力。
姬某等三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甲公司、赵某某等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跳槽员工与原公司“内外勾结”腐败窝案、串案
【基本案情】
姬某、张某某、王某系某第三方支付机构全资控股公司员工,负责第三方支付机构POS机销售及推广工作。赵某某系该公司前员工,从公司离职后与崔某共同成立并经营甲公司,亦从事POS机推广等业务。经赵某某介绍,甲公司与该第三方支付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为其拓展商户、销售推广POS机等。
2019年1月至2022年5月间,姬某等三人接受赵某某、崔某请托,利用其对外销售某第三方支付公司POS机、上传客户资料并代表公司联络客户更换POS机的职务便利,将本公司自己发展的客户转登记在甲公司名下,使得甲公司从中获得利润分成。为此,被告人赵某某、崔某通过劳务派遣公司灵活用工平台等方式,陆续给予姬某等三人人民币10余万元至60余万元不等的好处费。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跳槽员工与原公司人员“内外勾结”违法犯罪的腐败窝案、串案。赵某某作为某第三方支付机构前任员工,离职后利用其在职期间积攒的工作经验和客户资源,与该机构现员工互相勾结实施利益输送,直接导致了企业核心数据外泄、监管机制失效。对内引发团队信任危机,滋生“潜规则”文化,对外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导致客户流失等连锁反应。这种系统性腐败不仅会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更会危及企业可持续发展命脉。
被告单位通过灵活用工平台输送行贿款,犯罪手段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检察机关全面梳理资金账户之间的串联关系,准确认定犯罪金额,对两名行贿人均依法提起公诉,并依法认定单位犯罪并追加起诉行贿单位。
杨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甲公司、刘某等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深挖犯罪线索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
【基本案情】
杨某系某公司市场品牌部社会化营销组负责人,负责该公司APP相关商业运营与拓展,对接渠道商对该APP相关产品进行推广和拓展。刘某所经营的甲公司中标成为渠道商后,与杨某达成合议,按照项目合同金额3%至10%不等的比例给杨某回扣款。双方公司合作期间,刘某通过公司账户内资金向杨某支付回扣款共计人民币260余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检察机关深挖犯罪线索,贯彻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典型案例。在办理杨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过程中,对于刘某是否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进行同步审查,双方合作商业化推广项目过程中,杨某对于刘某所经营公司业务量的多少具有决定作用,刘某向杨某按比例支付好处费用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业务,进而获取更多利润,属于在商业往来中为了谋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刘某的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由于刘某长期未能到案,检察机关加强内部联动,共同督促公安机关及时立案。
在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行贿人往往将行贿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要手段,对法治营商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如果不进行打击,就会让行贿成为常态,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效应。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有利于为经济发展创造健康良性的社会环境,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力保护各类企业合法权益。
吕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甲公司及高某、傅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行贿人主动退缴基于行贿所获取的不正当利益
【基本案情】
吕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直播中心总监,负责该公司直播中心的全面工作,其中包括引入、对接、考核为公司提供直播服务的供应商。2017年,甲公司经吕某推荐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转播供应商,后双方在多个项目中保持长期合作,甲公司实际经营人高某、傅某为获取更多的商业机会,通过多名关系人账户向吕某提供的多个亲友账户转账,给予吕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60余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针对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引导行受贿双方共同退赃的典型案例。以往办理此类案件,一般更加注重要求受贿人退缴受贿款,对于行贿人基于行贿犯罪所取得的不正当财产利益往往容易被忽视。本案中,行贿单位与吕某所在的某科技有限公司合作时间长达五年,签订的服务合同费用总额三千余万元,高某、傅某为了维系与吕某的合作关系,将合作产生的大部分净利润用于行贿,在认罪悔罪的同时,该二人均表示愿意退缴其余的获利,积极开展对行贿人的追赃工作,并将此作为对高某、傅某变更强制措施的重要考量因素。最终,对行贿人判处相应刑罚。
李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业务部门携带商业秘密“集体离职”,“鸠占鹊巢”非法占有知识产权成果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在职期间担任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害单位”)客户事业部总经理,该公司主营开发计算机软硬件、承接计算机网络集成工程等业务。案发期间,被害单位受某企业委托开发业务管理软件并交由李某某领导的业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2020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未经被害单位授权的情况下,指使下属员工将尚未研发完成的业务管理软件源代码从公司服务器转移到个人服务器,并将公司服务器上储存的源代码予以删除,同时指使下属员工在个人服务器上继续开展软件研发工作。
2020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集体离职,并违反保密义务,继续使用上述源代码开展软件研发,后以第三方公司的名义顶替原公司参与软件招投标并中标,销售金额人民币600余万元。经鉴定,中标的软件源代码与被告人在被害单位工作期间研发的非公知源代码具有同一性。经评估,上述具有同一性的非公知源代码价值人民币190余万元。经查明,被害单位为恢复相关数据支付费用人民币1.8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由部门领导指挥、部门员工集体参与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案发初始,部门领导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在职企业管理漏洞,在公司管理层不知情的情况下,串通下属员工将项目开发工作搬迁至企业视野盲区,后又试图通过集体离职、分散入职、隐名入股等方式掩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进一步非法占有知识产权成果。案发期间及案发后,李某某多次采取销毁涉案证据、订立攻守同盟等对抗侦查策略,并试图用股权纠纷、领导分歧、著作权归属等问题混淆司法办案。
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多措并举引导侦查,全面、准确认定犯罪行为。一方面,“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引入技术调查官,通过技术调查官的全面分析,理清被告人从非法转移数据再到利用第三方企业顶替中标的犯罪事实全貌,以刑检专业化对抗犯罪专业化。另一方面,“细微之处见真章”,全方位对在案电子数据进行梳理。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对涉案项目的人员进行全面的梳理,最终找到了关键的涉案原始代码,为后续鉴定工作打下了扎实的基础。同时,对其他涉案人员多达上千万条的聊天数据进行全面筛选,找到了被告人谋划、指使他人犯罪的客观证据。在上述工作的支撑之下,全面认定犯罪行为,追加起诉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名,并追诉三名漏犯,切实保护了企业的知识产权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