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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全国首单宣判|企业高管另起炉灶狠捞3700万获刑

来源: 本站 作者: master 发布时间: 2025-09-02 10:35:32 浏览次数: 94

 

2025年8月29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民营企业高管职务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二)》正式将本罪犯罪主体扩大至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所有公司、企业相关人员后,上海市首例据此定罪量刑的案件,具有重要的司法实践与规则确立意义。

 

 

被告人郑某某原系某灯具公司总经理,研究生学历,自基层销售岗位逐步晋升至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其利用全面掌握公司客户资源、产品报价及供应链信息的职务便利,在外暗中控股设立同业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承接原公司海外订单,甚至将部分需定制生产的核心部件交由原公司代工生产。

 

经审计,在2024年3月至同年11月期间,郑某某所设新公司已完成销售额共计3700余万元,造成原公司直接利润损失超过200万元。

 

 

面对公诉机关指控,郑某某虽辩称设立新公司是为应对国际市场“本地化制造”要求而进行的“自救”行为,但法院审理认定,其行为未经原公司任何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同意,严重违背公司章程中明文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完全符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构成要件。

 

鉴于郑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其家属在案发后已全额退赔公司损失200余万元,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的审理鲜明反映出《刑法修正案(十二)》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作出的三项重大变化

 

  1. 犯罪主体显著扩大:

    不再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延伸至所有类型的公司、企业。

  2. 犯罪行为界定更加严谨:

    必须同时具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与“经营同类业务”的双重要件。

  3. 危害后果认定标准转变:

    不再主要以个人获利数额为依据,而是重点考量行为是否造成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该判决通过个案的司法实践,清晰为企业高层划定了忠实义务与竞业自由的刑事法律边界,对强化企业家诚信经营、维护健康市场秩序具有显著的警示作用和示范价值。

 

 

 

END.